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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那么,养子女、送养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呢?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亲生子、养女、送养子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1971年10月,熊某夫妇的第四个儿子出生,此前已生育了三个儿子的夫妻俩很想要一个女儿,于是将刚出生的四儿子送给了一户姓姜的人家做养子。送养后,四儿子被取名为姜某。同月,熊某夫妇经过和一户姓聂的人家商量,从对方家中抱养了女儿聂某。
2015年,熊某夫妇相继离世,留下位于常山县某村的房屋一幢,由大儿子熊某甲管理使用,但是该遗产一直未进行分割。2020年11月,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养女聂某与熊某甲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三儿子熊某乙作为共同原告、送养子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各方当事人阐述了自己赡养熊某夫妇的情况。熊某甲表示案涉房屋系其出钱建造,父母生前所需粮米由其供给,因此主张自己应当多分遗产。熊某乙表示父母生前自己每年会支付钱款赡养,因此同样主张自己应当多分遗产。
聂某则主张养父母生病期间均由其护理照顾,因此自己应当多分遗产。姜某认为其一直与亲生父母有往来,并且自15岁起每年都会帮亲生父母种田割稻,尽了赡养义务,也应分得遗产。
常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行为应得到肯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具有同等继承权利,故作为养女的聂某与亲生子熊某甲、熊某乙对熊某夫妇的遗产有同等继承权。
送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作为送养子的姜某对熊某夫妇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利。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其适当的遗产。因姜某自15岁起对亲生父母进行了赡养,其他子女对此无异议,因此可分给姜某适当的遗产。
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推动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熊某夫妇的遗产由聂某继承30%,剩余70%份额由熊某甲、熊某乙和姜某继承,具体份额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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