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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父母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孩子的名下,离婚

发布日期:2024/9/27 阅读量:8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告诉称
女士。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裁决:每套房屋号价,各获得出售所得价款的50%。房子; 2、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被告各承担50%。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2年结婚,双方无子女,均已再婚。被告于2020年起诉原告女儿周某涵,请求将位于房山区某地的房屋登记在女儿周某涵名下。10月8日,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被告于2020年11月自行搬出,居住于房山区×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这套房子是双方婚后购买的。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被告名下。
2021年11月12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双方关系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同意离婚,并提出依法分割房山区×号房屋的请求。被告承认是婚后购买的。是登记在他名下的。当时,主审法官建议双方分开起诉,分开审理此案。他们于2021年11月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辩解
先生赵某辩称,本案诉争房屋是被申请人母亲刘某霞于2013年7月出售自己在顺义区的房屋后于2013年11月购买的,购买后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本案法庭讯问时,原告承认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来自于被诉人的母亲。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父母一方在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且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仅视为赠与其中一名子女,房地产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即使涉案房屋不是刘霞的遗产,也仍属于被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楚。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诉讼。

法院认定
女士。陈女士与赵先生于200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22年,本院出具调解书,陈女士与赵先生离婚。
2013年7月28日,赵先生的母亲刘某霞将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的房屋出售,并用出售所得的全部款项购买了涉案房屋。房款48.5万元。 2013年12月3日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刘某霞于2018年去世。
女士陈某称,涉案房屋是两人交往期间购买的,是刘霞送给夫妻俩的礼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她已经履行了对刘霞的赡养义务。陈女士提供了民事调解文件、照片、养老院证明等证明其说法。赵先生承认上述证据,但表示不具有证明意义。赵先生声称,涉案房屋是刘某霞赠予他的个人财产,并提交了出卖合同复印件和房产证,证明涉案房屋是其母亲购买的。陈女士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论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夫妻间仍有未处分的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经审查,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离婚的妻子,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割。 。陈女士和赵先生离婚时并没有处理争议房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争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向一方明示的除外。如果父母一方全额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应视为父母已明确表示将资金捐赠给子女。
经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由赵先生的母亲刘霞全额购买,并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应当认定,刘霞购买房屋的出资是为了房子。赵先生单独赠送的礼物。因此,涉案房屋属于赵先生的个人财产,陈女士的分割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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