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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孩子可否主张抚养费

发布日期:2024/9/20 阅读量:9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司法实务中,抚养费纠纷案件一般起因是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者由于抚养费一直不变,已经不适应当下的情况,一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孩子抚养费产生的纠纷。但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有很多人会选择不离婚而是分居,同时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不给孩子支付抚养费。面对这一难题,孩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抚养费?笔者拟从一件真实的案例出发,来探讨夫妻双方不离婚情况下孩子能否主张抚养费。

 

 
 
 

案情简介

 
 
 

 

张某与赵某于2015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函。2020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选择分居,但双方均无解除婚姻关系的想法。张某实际抚养张某函,赵某对张某函不管不问。张某咨询:张某函可否请求赵某给付抚养费?

 

 
 
 

观点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掌握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

 

笔者认为: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因此在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势必使一些当事人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所以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的,由于财产的个人所有性质,夫妻须以各自的财产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如此认定。但对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夫妻因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掌握的那部分财产,所以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综上,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因分居实质为分别财产制,其子女可以依法获得不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支付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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