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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淀法院对申请人郭女士与被申请人张先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此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以来,海淀法院首例适用该法第二十九条,针对离婚后当事人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申请人郭女士称,其与张先生于2017年办理离婚并分居生活,但自2021年5月起,张先生以看孩子为由长期骚扰自己,更在探望孩子过程中把自己打成轻微伤,张先生因此被行政拘留。此后张先生又对自己进行了非法拘禁,因此其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3月张先生出狱。因此,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现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海淀法院经审查查明,根据申请人郭女士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照片等相关证据,认定郭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张先生对郭女士实施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张先生骚扰、跟踪郭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张先生在郭女士住所、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郭女士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承办法官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裁定书,并至被申请人住所地居委会进行了送达,告知按照法律规定,居委会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会配合法院的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人身安全保护令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创新性制度。其适用范围根据上述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是在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但是在现实中,对于双方已经离婚且不再共同生活的情况,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前,妇女持续遭受另一方侵害的,因不具备“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要件,则无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举不仅拓宽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畴从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延伸至离婚之后,更是我国法律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作出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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