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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财产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4/8/26 阅读量:10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该楼房号为杨某、冯某的婚生女儿杨某所有。由于该房屋是杨某所在单位的集资房,双方离婚时尚未办理房产证。 20148,杨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如今,杨某已办理了第三次婚姻,但房屋变更并未登记在杨某名下。现原告杨某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在杨某某名下。房屋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税费,由原被告双方依法承担。


【法院判决书】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订立的,它是夫妻对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和监护权。表达就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愿。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赠与与父母的赡养子女义务和其他附属义务密切相关。离婚协议中涉及向子女赠与财产的赠与关系是随着婚姻解除而签订的,对个人关系有较强的依赖性。 。
本案中,杨某与冯某在《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其婚生女儿杨某所有,杨某、冯某应按照约定履行。因此,决定被告杨某、冯某配合原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在原告杨某名下。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原、被告双方分别承担。



【精创分析】

在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上,双方已达成协议来分开这对夫妇。共同财产分割给他人的条款 实践中,大部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都分割给子女,也有部分分割给父母或其他第三方。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离婚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后后悔,懒惰或不愿履行赠与。本案中,离婚协议书规定,财产将捐给子女。那么在转让登记完成之前,一方是否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随意撤销呢?
本案判决确认,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一方无权任意取消。还分析了此类案件中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他的子女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据信,他的孩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履行礼物。

(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赠与房产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财产分割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或者当事人理由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离婚后一年内,离婚协议一方发现对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取消决定。

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内容,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认可。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赠与财产权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排除《合同法》第186条的适用。 《合同法》第186条的特点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具有任意性,即不需要理由,而《婚姻法解释》第八条(二)则强调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利用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来对抗任意撤销权,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行为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属于单独的赠与合同。与婚姻状况关系的解除、夫妻关系的解除有关。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都是因婚姻关系解除甚至为了联系婚姻关系而设立的。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子女,属于有目的的赠与行为。这份财产分割协议的目的很明显。如果单独撤销,离婚协议就不完整,就达不到以离婚解决离婚的目的。恶意利用捐赠者的任意撤销权将导致离婚和占有财产。目的是给原配偶、子女造成经济损失和伤害。因此,虽然财产赠与权尚未转移,但考虑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包括赠与子女的财产,与双方的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因此身份关系一般是不可逆转的。 ,所以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撤销。正确的。



(2)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起诉要求履行礼物
1.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离婚协议书可以生孩子吗谁是礼物接受者,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履行礼物?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子女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儿童没有直接主张权利,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儿童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赠与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予子女,实质上是一份为第三人谋取利益的合同。第三方利益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第三人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直接体现,即合同的效力延伸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儿童有直接的行动权。


2.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向子女捐赠房产条款的性质

《合同法》第22明确规定,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从表面上看,离婚协议书是第三者利益条款的基础合同。但离婚协议并不是典型的债权合同,而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不得适用,也不能适用第三方利益合同。理论。离婚协议中作为受益人的子女取得房屋权利,直接依据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取得权利的效力。一旦孩子表达了受益意向,其父母之一就不能更改或取消合同。 ,儿童获得的权利将被确定。


3.作为受赠人的子女享有直接诉讼权利

离婚纠纷中形成的子女权益条款虽然具有与第三方权益合同和赠与不同的特点,但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合同法律类型尚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应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应赋予儿童直接诉讼的权利。理由是:一方面,子女债权的依据是夫妻间捐赠财产的协议或诉讼过程中体现的诉权,即子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执行他们对房屋的所有权利。赋予儿童直接诉讼权是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第三方信任利益的需要以及节省成本的考虑。据此,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赠与。另一方面,由于儿童与利益直接相关,给予他们原告身份可以体现法律保护的一贯原则,鼓励他们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他人针对他们的利益采取行动。破坏法律关系或伤害儿童。利益,有效保护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我国保护和关爱妇女儿童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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