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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是多么美好的事情,但是现在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大多是因为闪婚,性格、爱好互不了解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导致婚后生活各种不和谐,只能选择离婚,甚至出现纠纷,相见于法庭。下面看看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田翠华律师亲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情介绍】
2011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年4岁。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就结婚生子了,互相不是很了解,导致婚后不久被告的恶习全部暴露,经常酗酒,家暴原告李某,不分场合、时间,经常因琐事大打出手,原告李某受尽屈辱。
为了孩子原告李某选择宽容忍让,但是被告不知悔改,变本加厉辱骂殴打。2017年3月原告李某被轰出家门,在外租房有家不能回,承受邻居、同事们的冷嘲热讽,身心遭受到巨大影响。原告李某作为一名出租司机,经常因此失眠,精神恍惚,严重影响工作。
原告李某起诉请求:
原告李某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双方性格、爱好差异较大,长期分居,两人缺乏沟通、理解,双方隔阂日深、互不能容,加之被告家庭暴力严重,肆意殴打、折磨原告李某,以及经常性的酗酒恶习等,酿成前述离婚之诉。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生儿子(现年4岁)由原告李某抚养;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原告李某所述的上述情况,被告不同意离婚。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田翠华律师作为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依法代其行使诉讼权利。原告李某代理人意见:
1、关于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由于双方认识时间很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告李某有正式工作,每天都在为家庭奔波,被告好逸恶劳,整天无所事事。再加上彼此的性格、兴趣一时缺乏深入了解,终于导致为今后的夫妻感情埋下了隐患。原告李某为了经营好这个家庭,对被告的不利因素予以容忍,但婚后的生活,被告流露出的性格与态度,让原告李某感觉变了一个人一样。在生活上、在感情上、在对人处事上他们缺少沟通、交流,遇到重大事项不告知,反映出对原告李某的不尊重。遇不顺他意,采取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据此,可判决离婚。关于请求确认位于某南路房屋一套系原告李某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为原告李某的问题。原告李某由于单位福利分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购买了坐落某南路房屋的房产一套,并且当天支付了152088元人民币,该房产系原告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原告李某领取结婚证的日期是,2012年5月21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该房的所有权为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对该房享有绝对的物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小轿车一辆;位于某南路房屋一套;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由于双方认识时间很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不久被告经常性地酗酒,无端地殴打原告李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房产证、购房协议、购房发票、行驶证、购车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关系,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李某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长期随原告李某的父母生活,原告李某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随原告李某生活。
三、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李某所有。
四、坐落某南路房屋的房产一套系原告李某个人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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