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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个案讨论:
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全额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以另一方的名义登记,它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抵押购买汽车,汽车以另一方的名义登记,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登记人,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用于偿还贷款的资金。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2011年10月25日,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路的宁小刚和南丹县城关镇岑秋艳,经过7个多月的恋爱,来到金城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在恋爱期间,宁小刚花了65800元买了一辆车,然后用岑秋艳的名字登记了这辆车,交给岑秋艳使用。婚后,由于婚前对彼此了解不够,双方经常为生活锁争吵和争吵。2012年3月17日,岑秋艳发现难以忍受这种夫妻间的坎坷生活,于是向法院起诉宁小刚,要求法院判他与宁小刚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由岑秋艳返还给宁小刚购车款6.58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借款,婚后用其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第二条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所欠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登记产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款第(三)项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支付的互还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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