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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

发布日期:2024/12/24 阅读量:5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介绍

  前些年王女士和丈夫离婚了,但最近,有几位自称是债主的人找到王女士,还拿出几张前夫签的欠条,说前夫找他们借了将近百万用于资金周转,现在到期了要王女士还钱,王女士很纳闷,一看欠条上面写的欠款是现金交付,而且日期发生在他们离婚前一个月,当时两人早已闹分居了,二人也都有稳定工作,从来没听前夫提过此事,王女士想问,他们都已经离婚了,还要帮前夫还这笔钱吗?
离婚前一方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

  律师回答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仅是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只有债权人能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为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两人离婚了,也需要偿还。

  虽然这些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发生在两人离婚前夕,当时两人处于婚姻关系不安宁期,而且欠条上注明是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并且前夫连续向多人大额举债,这明显超出了日常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限的范围,鉴于婚内王女士和前夫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没有证据证明期间两人有添置大额财产或大额经营性支出,按照常理分析,这笔借款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可能性极小。王女士在借款时并未在场,对该债务不知情,也没有追认,所以,这笔欠款王女士并不用偿还。

  法律参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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