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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强占房子 奶奶要求腾退归还房屋

发布日期:2024/2/24 阅读量:24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介绍:孙子强占房子 奶奶要求腾退归还房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

      婚后,李某于1980年12月7日购买一套房屋。

      1995年5月9日,李某死亡。

      房屋由张某和李某之子李肖某暂时居住。

      2012年1月23日,李肖某死亡。

      同年,李肖某之子李小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搬到涉案房屋居住。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小腾退归还该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 ?李小应腾退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死后,张某作为共有人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

      现李小未经张某同意,即占有使用该房屋,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腾退归还房屋。

      律师说法:侵犯他人占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1.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和继续居住占有的权利。

      2.仅享有继承权,但未实际取得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房屋的占有权。

      3.占有回复请求权,是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构成要件有:占有被侵夺;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

      4.占有回复请求权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回复请求权基于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所有权。

      本案中,张某一直占有该房屋,李小未经同意,强行霸占房屋居住,侵犯了张某的占有权,张某可以要求李小腾退房屋,恢复原状。

      对于李小,其基于继承享有该房子的部分产权,应该通过房屋分割诉讼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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