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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分居后丈夫欠债朱某与张某、陆某夫妇于1993年相识,不仅是同事、朋友,还曾经是邻居,一直关系良好。
2014年1月29 日,张某以家庭经营的防盗门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朱某借款20万元,还请求朱某不要把借钱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妻子陆某。
朱某答应借钱,双方签订《借据》一份,约定张某于2014年5月30日前还款。
由于是多年的朋友,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但没有写在《借据》上。
当天,朱某通过银行转账9万元至张某账户,并取现11万元交给了张某。
收到借款后的9个月,张某每个月都向朱某支付6000元作为利息,但此后张某既不付息,也不还款。
朱某多次催促无效,只好将张某夫妇起诉至从化区法院。
法院判决: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及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等。
朱某答应帮被告向陆某隐瞒借款的事情,可见陆某对此事不知情,且张某借款并 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张某向原告朱某所借款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朱某要求张某妻子陆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朱某,并驳回朱某对陆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分居后丈夫欠债,妻子该还钱吗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该债务是否缘于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而产生、投资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结合本案,张某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没有证据显示借款出于被告张某和陆某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张某借款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和陆某有分享该借款带来的收益,因此朱某对张某妻子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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