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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慎重!一旦离婚,便不可反悔!

发布日期:2024/2/12 阅读量:23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要旨】双方通谋虚假离婚应为有效。

      一方以假离婚为由,要求重新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简述】?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

      被告以办理低保为由,欺骗原告与其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第二条中约定,南开区房屋一套归原告承租使用,某住房一套归被告承租使用。

      但原告患有脑梗死病症,现原告已将南开区房屋变卖用于治病。

      被告以欺骗手段与原告协议离婚,并已将某房产过户到其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辩称:离婚是原告提出的,而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得很清楚,南开区房屋归原告,某房屋归被告使用。

      况且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原告头脑清醒,表达能力正常,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骗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7?日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位于南开区某?04-02-05(201、202、203)住房一套归男方承租并居住。

      位于某凤城楼?34-37?门(409-412)住房一套归女方承租并居住。

      无其他财产。

      ”而后,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将南开区某房屋变卖。

      被告王某将某凤城楼?34-37?门(409-412)房屋承租人变更至其本人名下。

      ?原、被告于?2012?年?2?月?1?日书写字据一张,内容为:“今因张某与王某办理假离婚,为张某办理低保用,特写此字据。

      双方均同意协议离婚条款,在为张某办低保期间与办低保以后,双方均不得随意买卖各自所使用的住房,若一方不遵守此字据约定,须赔偿各自所使用住房(按当时房价款计算)价值的百分之六十,给予对方作为赔偿违约款。

      ”【裁判结果】?天津市某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红民初字第?312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评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款项,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内容执行。

      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受被告欺骗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神志不清的状态。

      原告所提供的双方于?2012?年?2?月?1?日书写字据,无法对抗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书。

      因此,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二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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