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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婚后将婚前财物交由配偶保管,2011年5月,原告林某与被告花某通过网络相识恋爱感情迅速升温,三个月后两人领取结婚证。
婚后,林某将自己婚前的15万元存款、积攒的几大本邮票、纪念币,工资卡等都交给花某,由花某负责家中一应开销。
两年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互不相让,导致感情破裂。
2013年8月,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花某将其婚前存款15万元,邮票、纪念币等予以返还。
花某同意离婚,但称15万元早已在两年的家庭共同生活中消费完,并否认邮票、纪念币在自己手中保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某诉讼请求,同意林某与花某解除夫妻关系,因15万元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耗完毕,林某又无证据证明将邮票,纪念币交给花某保管,故驳回原告林某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没证据离婚难追回,一、本案中的15万元存款系林某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当事人误以为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生活多年即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另一方对家庭生活的贡献。
事实上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二、本案中林某将15万元存款交予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本案中林某主张此钱是交给女方保管,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林某承认由女方管钱,负责一应开支。
花某则提交很多开销证据,比如房租,装修,电脑,手机,逢年过节两方老人的礼物等,而依据双方的工资收入,则不足以完全应对。
因此林某将其婚前存款自愿交给女方的行为可以视为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
因花某提供较为充足的证据证明15万元已供夫妻共同使用消耗完毕,林某无证据证明尚有结余,故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花某观点。
,三、邮票、纪念币系特定物,收藏品,为林某婚前个人财产,如林某有证据证明交给女方保管,女方则有返还的义务。
而本案中林某并没证据佐证,而女方又不认可,故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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