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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7日,家住青岛市市北区裕国路附近的33名私家车车主发现,停放在路边的爱车车胎被扎。
接到报警后,当地辖区派出所民警调取了监控录像并展开走访,后于6月13日将住在附近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陈某对自己扎车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陈某称,他认为路边是公共泊位,不应收费。
去年8月,其拒交停车费后先后4次车胎被扎,其便怀恨在心。
今年的4月10日是,陈某开车去给住校的孩子送饭,半路发现车胎被扎,饭没送成,陈某产生了报复心理,4月27日凌晨,和朋友喝过酒的陈某想到车胎被扎,越想越窝火便借着酒劲回到家拿起锥子,将停车场的30多辆车的轮胎扎破。
因为有些车主已经对轮胎自行修复或者无法提供相应的维修记录证明,民警对其中部分具备条件的车辆进行定损估价后,确定案值为9140元。
目前,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任意损毁他人汽车轮胎,且案值已超过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律师指出,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财物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寻衅滋事是为发泄负面情绪而任意损毁不特定对象的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仅仅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财物进行毁坏,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后者侵犯的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陈某原本是受害者,其个人财产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以报复的手段侵害其他无辜群众的财产权益,从而使自己从一名受害者转变为一名施害者,损人又不利己。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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