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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9/3 阅读量:26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 案情发展:1999年12月陈与沈先生登记结婚,2000年育有一女,可是婚后夫妻生活却没有那么一帆风顺,常常因为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最后因感情彻底破裂,陈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当时为了顺利离婚,尽快摆脱婚姻的枷锁,双方达成调解,女儿陈某某由原告陈女士抚养,生活费、教育费也全部由其承担。

      离婚后,母女俩相依为命,日子虽然清贫倒也开心。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没过多久,母亲陈女士的眼睛就出现了问题需要治疗,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因为巨大的治疗费用而变得异常拮据。

      因为视力有问题,陈女士也不能正常的工作,平时就靠自己偶尔打打零工,靠年迈的父母接济度日。

      然而父母也已经年老体弱,无力撑起这样一个家庭。

      2013年7月15日,陈女士病情急剧恶化,被鉴定为视力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但她自己要生活,还要抚养正在念书的女儿。

      女儿陈某某已经上初中,学习紧张,正是需要增强营养的时候,而光这学费教育费都让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捉襟见肘。

      为此,陈女士多次去找沈先生,希望作为父亲他能承担一点父亲的责任,平时多关心关心女儿,看望下女儿,并与她一起承担抚养女儿的费用。

      然而沈先生不是将其拒之门外就是恶语相向,当地司法所多次试图为其调解,都没有成功解决此事。

      处理结果: 处理过程: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杨文静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

      援助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收集相关材料证据。

      庭审中,沈先生辩称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且离婚协议写明抚养费由母亲一人承担。

      由于援助律师在开庭前经过了充分的调查准备,举证证实沈先生的经济状况,进上步说明被告沈先生有义务也有经济能力来承担陈某某的生活和教育等必要费用。

      最后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最终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并达成调解协议:沈先生作为父亲于2014年11月7日支付原告陈某某从2014年9月份至2015年9月份的抚养费10000元;自2015年起于每年度的8月31日支付陈XX下一年度的抚养费10000元直至原告满十八周岁为止。

      律师解惑:一、子女的被抚养权利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改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陈女士与沈先生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协议女儿陈XX由母亲陈亚琴抚养,生活费、教育费也全部由其承担,但并不是说父亲沈罡亮对女儿就不用再尽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了。

      二、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时根据当时情况双方约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负担抚养费的一方给付抚养费。

      本案中直接抚养女儿的母亲因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已无法保障女儿的生活,依法父亲应承担其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对于有能力而不愿承担义务的父亲,女儿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请必定会得到支持。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应予支持。

      (1)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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