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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被以暴力殴打方式强迫遵守家规一方可要求离婚

发布日期:2023/10/29 阅读量:25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控制对方而制定多条不成文的家规,并在对方行为违反家规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该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一方的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人身损害及精神痛苦,侵害了受害方的人身权利。

      在此情况下,受害方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同时,还可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对受害方进行殴打、威胁、跟踪以及骚扰,以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关 键 词】民事 离婚 家庭暴力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控制 配偶 伤害后果 家规 暴力殴打 人身安全 威胁【基本案情】1988年8月,陈X转与张X强登记结婚,结成合法夫妻。

      二人于1989年7月生育女儿张XX。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X强经常对陈X转实施打骂行为,故陈X转于198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之后,陈X转因张X强当庭认错并作出不再施暴的保证而撤回起诉。

      在陈X转撤回起诉之后,张X强未能按照保证停止施暴,而是要求陈X转对其完全服从。

      当陈X转违背张X强意愿时,即以辱骂相威胁,甚至对其实施暴力殴打。

      张X强还规定了包括陈X转洗衣服必须让其满意、被辱骂后不得反驳、被殴打后不得告知他人在内的多条不成文家规。

      2012年5月14日,张X强以陈X转未将其衣服洗净为由,对陈X转进行辱骂,并命令其重新清洗,因遭到陈X转拒绝,而对其实施殴打行为。

      张XX亦在阻拦过程中被打伤。

      陈X转以长期遭受张X强的辱骂、殴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张X强解除婚姻关系。

      张X强答辩称:其与陈X转之间系一般夫妻纠纷,且保证不再殴打陈X转。

      庭审中,张X强态度粗暴,辱骂、指责、贬损陈X转,但坚决拒绝离婚。

      【争议焦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控制配偶而制定多条不成文家规并在配偶违反家规时对其进行辱骂,此种情况下,配偶是否有权起诉离婚。

      【审判结果】宣判前,一审法院依原告陈X转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张X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原告陈X转及张XX。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陈X转与被告张X强离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法律同时规定,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一方一般出于控制对方的目的,故家庭暴力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控制另一方的一种手段。

      综上,以殴打的方式对配偶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配偶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无过错一方还有权要求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对其进行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男方为控制女方而为女方制定多条不成文的家规。

      在女方行为不符合男方规定的要求时,男方便对其进行辱骂、殴打,给女方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据此,应认定男方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家里暴力的受害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予以准许。

      因此,女方有权就家庭暴力事宜请求离婚。

      为保护女方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还应禁止男方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威胁、跟踪以及骚扰。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陈X转诉张X强离婚纠纷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条件·家庭暴力 (L0402023)【案 ? ?由】 离婚纠纷【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014年2月27日)【检 索 码】 C0502+11++MM++++0312B【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原 ? ?告】 陈X转【被 ? ?告】 张X强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民事判决书》原告:陈X转。

      被告:张X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转、被告张X强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XX(已成年)。

      因经常被张X强打骂,陈X转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X强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X转撤诉。

      此后,张X强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X转事事服从。

      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

      2012年5月14日,张X强认为陈X转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X转并命令其重洗。

      陈X转不肯,张X强即殴打陈X转。

      女儿张XX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

      2012年5月17日,陈X转起诉离婚。

      被告张X强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X转。

      庭审中,张X强仍态度粗暴,辱骂陈X转,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

      法院查明事实说明,张X强给陈X转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X强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

      张X强对陈X转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X转,但在庭审中却对陈X转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

      遂判决准许陈X转与张X强离婚。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宣判前,法院依陈X转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X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X转及女儿张XX。

      裁定有效期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确认,张X强未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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