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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即向女方支付补偿费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此后,女方拒绝协助男方办理离婚手续,并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
因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的附条件民事协议,当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致使协议离婚的条件不再具有成就可能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发生效力。
女方无权再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
【关 键 词】民事 离婚后财产 离婚协议 离婚登记 补偿费 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 附条件民事协议 履行义务【基本案情】王X与李X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X被其所在单位派遣到外地工作。
王X于2012年1月在李X的邮箱中发现了李X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其遂与家人前往李X工作处,到达后发现李X所租房屋内存在李X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王X与李X为此发生纠纷,并前往当地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载明:李X在婚内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严重伤害配偶王X的感情,双方同意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
王X承诺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周内协助李X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李X承诺,其与王X婚后购买的按揭房屋归王X所有,未交付的按揭款由李X承担支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均由李X承担;李X向王X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二十万元。
嗣后,李X多次要求王X协助办理离婚手续,王X均未同意。
李X多次找到王X的父母,并威胁王X的父母另王X与其办理离婚手续。
王X以李X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第三人保持同居关系,在其发现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李X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X与李X离婚;李X与王X婚后购买的按揭房屋归王X所有,未交付的按揭款由李X承担支付责任;李X向王X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二十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七十万元由李X承担。
李X辩称:王X所称的协议上本人的签字确为真实,但该协议系本人在受王X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该协议中所作承诺应当以王X与本人去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为条件,现王X与本人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故请求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协助男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男方即向女方支付补偿费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此后,女方拒绝协助男方办理离婚手续并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该离婚协议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李X在与原告王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保持同居关系,被告李X的此种行为违反了其对原告王X的忠诚义务,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签订离婚协议,询问笔录以及办案警务人员均能证明被告李X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离婚协议,故不存在胁迫事宜不;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应当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而现在原告王X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则该条件不再可能成就;被告李X已经表明其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反悔,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按揭房屋分割的内容不能生效;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离婚协议中不属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的生效条件,故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认定离婚协议中不属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生效;被告李X应当依约独自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并向原告王X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二十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X与被告李X离婚;被告李X向原告王X给付青春损失补偿费二十万元;原告王X和被告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七十万元均由被告李X承担;驳回原告王X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人与被上诉人王X签订离婚协议时,被上诉人王X与其亲属是以暴力方式胁迫本人签署,故该离婚协议并不是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撤销;同时,该离婚协议中所有不利于本人的约定均是以被上诉人王X与本人办理离婚手续为前提条件,而被上诉人王X并未协助本人办理离婚手续,该前提条件并未成就,故离婚协议中不利于本人的条款均不具备生效条件。
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判令本人向被上诉人王X给付青春损失补偿费二十万元,以及夫妻共同债务七十万元由本人独自承担。
被上诉人王X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无误,上诉人李X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人李X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准予被上诉人王X与上诉人李X离婚的内容;撤销一审判决中上诉人李X向被上诉人王X给付青春损失补偿费二十万元,被上诉人王X和上诉人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七十万元均由上诉人李X承担的内容;驳回被上诉人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规则评析】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具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在婚姻登记部门审查后,准予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自婚姻登记部门发放离婚证书时起,离婚生效。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不通过诉讼离婚而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所签署的书面协议,若不能实现则将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目的相违背。
离婚协议属于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协议,而所附生效条件即为双方协议离婚。
因此,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协议离婚,则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即不能生效。
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发现男方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公安机关调解后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协助男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因其过错赔偿女方补偿费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此后,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
因男方在离婚协议中所作的承诺,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故双方的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民事协议。
而男方提起了离婚诉讼致使离婚协议所附条件不可能再成就,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女方则无权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主张权利。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王X诉李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效力·离婚协议效力·生效 (L040403013)【案 ?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50集)收录【检 索 码】 C0502+12++MM++++0411C【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上 诉 人】 李X(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王X(原审原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X县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与被告李X经他人介绍自由恋爱,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
婚后,李X因工作原因被派驻到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两人感情逐渐淡薄。
2012年1月,王X无意中查看到李X邮箱中有李X与他人交往的暧昧邮件。
为此,王X及其家人赶赴外地准备质问李X。
不料,在李X所租住房屋内,发现李X有和他人同居的证据。
为此,双方扭打至当地派出所。
经派出所协调,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份。
主要内容为:“鉴于李X在与王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X保持同居关系的行为,严重伤害王X的感情,婚姻已无法继续。
王X同意与李X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为此,李X承诺:(1)李X和王X共有的按揭房屋一套归王X所有,剩余按揭款由李X独自承担;(2)李X和王X共同向好朋友张X所借70万元,由李X在一年内分6次归还;(3)给予王X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4)截至离婚之日,家庭所负其他债务均由李X承担。
王X承诺: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周内协助李X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协议签订两周后,原告王X以李X为被告向X县法院起诉离婚。
具体诉讼请求为:(1)王X与李X离婚;(2)李X和王X共有的按揭房屋一套归王X所有,剩余按揭款由李X独自承担;(3)李X给予王X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4)李X承担家庭共同债务70万元(即向张X所借款项)。
被告李X辩称,该协议是在王X胁迫下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而且,李X在协议中所承诺事项,均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前提,既然双方登记离婚不成,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故请求法院驳回王X有关房屋、青春损失补偿费和家庭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
X县法院受理本案后,查明如下事实:(1)李X确实与案外人赵X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2)李X对王X提交协议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3)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双方均同意离婚;(4)李X曾多次找王X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均遭王X拒绝;(5)李X以王X拒绝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是因其岳父母阻挠为由,多次上门威胁其岳父母;(6)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表示家庭其他财产不在诉讼中处理,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夫妻感情维持的重要基础。
本案中,李X与案外人赵X的同居行为违反了其对配偶王X的忠实义务,造成了夫妻间感情的裂痕。
事后,李X多次上门威胁王X父母的行为又加速了夫妻间感情的破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受理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至于李X依据双方间离婚协议提出的有关按揭房屋、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X承担的诉讼请求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案涉离婚协议并非胁迫所致。
从案涉离婚协议的签订背景来看,双方是在当地派出所主持下签订,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经办民警均可证实李X主动提出离婚并同意签订案涉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起草过程中,李X并未表示过不同意见。
其次,协议中有关按揭房屋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理由在于,李X与王X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登记离婚为前提。
既然王X已诉至法院,说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已不可能,而李X又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表示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表示反悔。
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之规定,案涉按揭房屋的分割条款没有生效;再次,协议中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X承担的条款已经生效。
其理由在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针对的只是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生效,规定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
但该条文并未涉及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故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不管登记离婚是否实现,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均已生效。
因此,应判决支持王X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X承担的诉讼请求。
至于李X和王X的失妻共同财产,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坚持不在本案中。
并处理,而是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方案。
故从尊重当事人诉权出发,对李X和王X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X县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准予王X与李X离婚;二、李X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王X给付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三、王X和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张X共同债务70万元均由李X承担;四、驳回王X其他诉讼请求。
李X对一审判决不服,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案涉离婚协议签订时,王X及其家人对自己进行了推搡、扭打,自己人身当时正受到威胁。
因此,离婚协议是在自己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应予以撤销。
另外,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也可看出,所有关于对李X不利的规定都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前提,现在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没有实现,说明这些条款生效的条件还未具备。
故一审法院依据这些条款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由上,李X提出上诉请求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王X其他诉讼请求;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X承担。
王X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李X的上诉请求。
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有关离婚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应予撤销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在于:首先,王X及其家人虽然因情绪失控,对李X进行了扭打,但并未造成李X身体伤害。
而且离婚协议签订是在派出所,有该所警察在场监督。
因此,即便王X及其家人有威胁行为,也会被警察制止。
其次,即便李X签订离婚协议确实是被胁迫所致,李X也应就撤销该协议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一审中李X并未提出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故二审没有必要再就该新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至于案涉离婚协议中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X承担的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李X认为这些条款没有生效的主张,应予支持。
其理由在于,从案涉离婚协议中有关“王X同意与李X到民政局协议离婚。
为此,李X承诺”的约定可知,李X承诺的前提是“王X同意与李X到民政局协议离婚”。
可见,李X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所有对自己不利的承诺,都是以登记离婚为条件。
这在法律上应被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力。
也就是说,在王X未与李X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李X在协议中的承诺均不产生效力。
因此,王X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X承担。
综上,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王X其他诉讼请求;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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