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黑白合同与工程结算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3/9/3 阅读量:13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且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的,则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67号)案情简介2009年11月,天津老板娘公司与宝业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就“天津老板娘公司冷库项目工程”(即G4冷库工程)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5001904元;发包人违约每延期付款一天按照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9年11月,天津老板娘公司与宝业公司还就G4冷库工程又签订另一份《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暂定5000万元(以决算为准);甲方逾期支付则按逾期支付额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双倍利率的利息。

      后因天津老板娘公司拖欠工程款,宝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前后就一期工程签订了经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补充合同》。

      就G4冷库工程签订了经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另行签订了《施工合同书》。

      但《施工合同书》并未经过备案,且在工程价款上进行了重大变更,而工程价款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该《施工合同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此,欠付的G4冷库工程款与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以经过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案例评析价款结算是处理黑白合同的核心问题。

      只要黑白合同经过准确认定后,即可按照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此全国各高院意见并没有不同意见。

      浙江省高院进一步规定,“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按照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


湖南工程建设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gongchengjianshe)提供邵阳市工程建设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