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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禧攻略”之如何告倒滴滴

发布日期:2023/1/2 阅读量:151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   最近,有两个现象级热点:一是点击量高达140亿的热播电视剧《延禧攻略》;   二是引发全民关注的滴滴顺风车乐清女孩遇害案。   两件事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或许我们可以建立二者之间的连接,为滴滴顺风车事件找到一个新的突破点。   《延禧攻略》中,女主角魏璎珞面对宫廷内外强大的对手和无处不在的陷阱,总能出奇制胜,绝处逢生,不停打怪升级,击败征途上一个个对手——裕太妃、高贵妃、纯贵妃……   简而言之,魏璎珞是一个不按常理出牌的人。   不走寻常路,是魏璎珞把富察皇后、乾隆皇帝、傅恒大人等大咖实力圈粉的人格魅力之一。   在滴滴顺风车事件中,如果继续按常规思维处理,很可能往一个雷声大、雨点小,最终风平浪静的常规套路继续走下去,结果让人无法满意,又无可奈何。   我们需要走出传统思维的束缚,在滴滴顺风车事件中,展开“延禧攻略”。   二   很多文章和新闻报道,讨论了滴滴在乐清女孩遇害案中的法律责任。   滴滴在乐清女孩遇害案后,也发表了道歉声明,承认平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作出承诺:   不论法律上平台是否有责,以及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简单计算一下,对于乐清女孩的家属,滴滴可能支付的赔偿金额。   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有,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乐清女孩遇害案中,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假定其属于城镇居民)乘以20年,约102万元;丧葬费,按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50%,约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一般以5万元为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的规定,最高只能到10万元;综合三项,总赔偿金额约115万元。   无论女孩家属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按常规审判思路,法院都不太可能判决滴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毕竟直接致害人可能(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他还是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定罪)是这个顺风车司机。   即使按滴滴承诺的赔偿方案,女孩家属得到的赔偿金额也就约300多万元。   问题是,300多万元,可以换回一条生命吗?可以唤醒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吗?   三   告倒滴滴的延禧攻略第一步:   把滴滴顺风车定义为产品   卡尔·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了托·约·登宁的话:   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   如果300多万元是滴滴按现行模式运行顺风车业务的边际成本,,那么与其天文数字的营业收入相比,滴滴很可能宁愿赔偿,也不愿改变运行模式(排除政府和舆论的压力因素)。   在乐清女孩遇害案中,有没有其他可以告倒滴滴的追偿方案,可以使滴滴的利润降到不敢铤而走险和践踏法律的程度?   知名公号“兽楼处”针对此事,推送了一篇文章《兽爷|我们都成了产品经理》,文章揭示了滴滴顺风车的产品运作模式,讽刺滴滴把全国人民变成了产品经理。   兽爷一语道破滴滴顺风车业务的本质——不是居间服务,而是产品。   按百度百科(虽然我不喜欢百度,但我找不到更好的百科产品)的定义,产品是指能够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   依此定义,滴滴顺风车是滴滴推向市场,为顺风车司机和乘客使用和消费,满足司机赚取运费和乘客出行的需求,使滴滴获取运费抽成和广告收入的现象级产品。   四   告倒滴滴的延禧攻略第二步:   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滴滴顺风车至少存在三个非常明显的产品缺陷:   ➢ 其一,滴滴有意强化滴滴顺风车的社交属性。用美女、帅哥的图片、交往事例等宣传手段,暗示和鼓励使用者可以通过使用滴滴顺风车,收获「友谊」和「爱情」。   ➢ 其二,滴滴的事先审查体系存在明显的BUG。三证验真、人脸识别、提供犯罪记录证明等网约车司机的资格审查措施,不足以有效地排除不合格或存在潜在危险的司机。   ➢ 其三,滴滴将滴滴顺风车的客服外包,但未建立起有效、快捷的客服反应体系,以应对客户的投诉和警方的协查需求。机械、缓慢,带有官僚主义作风的客服,有可能错失了挽救女孩生命的机会——案外前一天,就有其他女孩向滴滴投诉,涉案司机有不轨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姜楠曾撰文(可惜这篇文章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指出,2014-2018年北京范围内,可查滴滴车主在完成订单过程中犯强奸罪2起、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起(涉顺风车3起、快车1起)。   这些裁判数据至少说明,对于以上产品缺陷,滴滴是明知的。   而且,血淋淋的事实证明,在三个月前才发生的空姐顺风遇害案后,滴滴进行的所谓“史上力度最大的整改”,根本没有解决产品缺陷或降低产品风险。   滴滴明知滴滴顺风车产品存在未能以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手段解决的严重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且在所谓“整改”后重新上线,造成至少两个女孩被强奸、故意杀害,受害人当然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五   告倒滴滴的延禧攻略第三步:   把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一般”情况,如果乐清女孩家属起诉滴滴,这个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滴滴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受理。   但是,我们不妨想想,“二般”的魏璎珞是怎么做的?   她经常把与后宫妃嫔的“官司”打到清朝最高法院院长乾隆皇帝那里,而且还打赢了。   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看,基层法院受理此案,没有问题。   从中国法院的抗压性和舆论环境看,基层法院受理此案,有问题——很可能承受不了如此巨大的资本和舆论压力。   那么,有没可能把这个官司直接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这一条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提供了把这个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可能性。   乐清女孩遇害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理论上有管辖权。即使下级法院受理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认为应由其审理而提审。   为什么要把这个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因为,中国法院判决滴滴以天文数字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可能性很低、很低,把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至少可以提高这微乎其微的机率。   六   告倒滴滴的延禧攻略的最后一步:   知其不可而为之。   子路宿于石门。晨门曰:「奚自?」子路曰:「自孔氏。」曰:「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与?」(孔子的学生子路夜里住在石门,看门的人问:「从哪里来?」子路说:「从孔子那里来。」看门的人说:「是那个明知做不到却还要去做的人吗?」)   知其不可而为之,是孔子明白、子路明白、连看门大爷都明白的道理,然而现在很多人,不明白,或者明白却不愿实践。   考虑到互联网巨头企业的强势,这个官司很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很可能没有巨额惩罚性赔偿。   但是,我们应秉承孔子知其不而为之的精神,学习魏璎珞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态度,去尝试破冰的可能性,哪怕只有亿分之一的机会。   否则,我们用什么去抚慰遇害女孩的灵魂,用什么去拭去女孩母亲的眼泪?   也许,我们讨论的和做的,只是一个脑洞大开的天方夜谭,但是,这至少是一个开始,一个努力奋斗的开始,一个寻求改变与不变的开始。   “我们一路奋斗,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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