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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发生口角是令人不太愉快的日常事情。可是双方吵架一方气死另外一方,还被家属告上了法庭,这事情可就闹大了。桐庐最近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一场“气死人”的口角 吵架一方直接晕倒送医院 柳大妈和郭大妈都是桐庐莪山人,同在一家针织厂上班,郭大妈从事围巾缝制商标的工作,柳大妈从事分发围巾的工作。 本来是相安无事的两人,却因为一件小事发生了命运的纠葛。 2017年12月上午,柳大妈在分发围巾时,郭大妈认为柳大妈故意少分围巾给她,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言辞比较激烈,最后被工友给劝住了。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没想到约半小时后,郭大妈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不幸的是,第三天,郭大妈死亡。 家属索赔告上公堂 法庭判赔7万元 好好工作的亲人突然死亡,家属难过之余也产生了疑虑。了解事情经过之后,今年4月,郭大妈的丈夫及女儿将柳大妈告上了桐庐法庭。 郭大妈家人认为,郭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且都在针纺厂上班(柳大妈系郭大妈的上级),其对郭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柳大妈在明知郭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郭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因此,柳大妈应对郭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柳大妈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等共计214239余元。 吵架也要负责任?柳大妈不同意了。她认为,当时是郭大妈认为分配围巾不公,先开始辱骂,才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了争吵。郭大妈高血压疾病也是过了半个小时后才发生的,医院并没有确定高血压是直接死亡原因,也没有确认是被告与郭大妈的吵架才造成了郭大妈死亡的原因。其不应该对郭大妈的死亡承担责任。 桐庐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须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是明知的,且意图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且可能预见。 本案中,被告柳大妈与郭大妈分属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属不同工种,工作餐亦各自解决,除分发围巾时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无其他交流,故可以认定被告柳大妈对郭大妈患有高血压病史并不知情。被告柳大妈与郭大妈因为在工作中分发围巾发生争吵,主观上被告柳大妈没有通过吵架追求郭大妈死亡的意图,也无法预见吵架可能会导致郭大妈死亡的过失。同时郭大妈对自己的死亡亦无故意或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被告柳大妈与郭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郭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郭大妈血压升高并诱发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脑室积血、脑疝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郭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亦有因果关系。 因此,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双方分担。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郭大妈自行承担90%,被告柳大妈分担10%。柳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 桐庐法院法官提醒,类似这样因争吵后情绪激动诱发死亡的案例历年来发生不少。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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