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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从严治党重整行装再出发,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2018年1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经验,深入分析了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打虎”“拍蝇”“猎狐”不停歇。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等栏目共公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5万余起,处理7.8万余人,23名中管干部“落马”,“百名红通人员”已归案56人。最高检网站“权威发布”栏目共公布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302条,共公诉218人,包括公诉省部级以上干部32人。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 2。宪法修正监察法出台,国家监委挂牌成立,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形成 2018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写进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以及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并明确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从2016年11月起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到2018年2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全部组建完成,再到国家监委挂牌成立,至此,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给党员干部划出新的行为红线 2018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是在2015年《条例》修改基础上,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新修订《条例》总则部分共5章43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2条,进一步扎紧依规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给党员干部划出了新的行为红线。新修订《条例》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搞山头主义,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扫黑除恶“破网打伞”,深挖细查涉黑涉恶腐败 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2018年2月13日,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10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首次对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进行公开曝光。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督办了33起重大、典型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实地督办了一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案件。截至11月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1829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288人、移送司法机关1649人。同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逮捕黑恶势力“保护伞”200余人,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50余人。 5。中央开展十九大后首轮巡视,“整改清单”释放从严治党新信号 经党中央批准,从2018年2月下旬到5月下旬,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15个巡视组对14个省区,8个中央单位,8家央企,10个副省级城市党组织进行了巡视。截至2018年10月31日,被巡视地方和单位全部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晒出了各自的整改进展情况通报,“整改清单”释放出从严治党新信号。 信号一是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必须坚决学懂弄通做实。在巡视反馈中,30个被巡视地方和单位均被指出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上“不够深入”“有待加强”“不到位”等问题,有的还被指出落实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不够到位。二是清除腐败流毒要深入彻底。有的被巡视地方和单位政治生态得到好转,但清除重大腐败案件的影响仍然存在不深入不彻底等问题。三是破除圈子文化绝不手软。有的地方“官本位思想和圈子文化仍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不信组织信关系”。四是作风建设仍然任重道远。有的地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仍然禁而未绝,“四风”问题隐形变异。五是对侵害群众利益和涉黑涉恶腐败加大打击力度。六是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紧盯到底。七是对突击提拔、近亲繁殖等选人用人问题坚决查处。 6。检察机关坚决拥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贪职能、机构、人员顺利完成转隶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院干部大会,欢送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同志。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反贪职能、机构和人员顺利完成转隶。 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坚决“打虎”“拍蝇”“猎狐”,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要贡献。党中央作出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后,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坚决拥护、全力支持配合改革。北京、山西、浙江检察机关先行试点,取得重要经验。全面推开试点后,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大局,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促进合编合心合力。在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干警已全部按时完成转隶。反贪转隶后,检察机关仍然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等职能。同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7。中办印发通知,剑指督查检查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018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通知》明确了做好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强调要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防止重复扎堆、层层加码,不能兴师动众,部门督查检查考核不能打着中央的旗号,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体现差异化要求。要改进督查检查考核办法,不搞花拳绣腿,不要繁文缛节,不做表面文章。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常态化了解,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撤销形式主义、劳民伤财、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大幅度压缩数量,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减少50%以上。要强化督查检查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对各种告状信、检举信,经核实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处理,没问题的要及时澄清、公开正名,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8。五部门发布公告,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2018年8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发布敦促其投案自首的公告,再次释放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 此次《公告》首先告知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自动投案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或者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等亲友帮助、规劝其投案的情形均视为自动投案。《公告》还指出,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公告》发布当日,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吴青、倪小沪相继主动回国投案。2018年12月28日,外逃13年的犯罪嫌疑人王清伟回国投案自首。《公告》发布以来,包括“百名红通人员”在内,已有近百名外逃人员投案自首。 9。刑诉法修改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外逃贪官在与不在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即对特定刑事案件中未出席法庭审判的刑事被告人所设置的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的特殊审判制度。 根据新增加的缺席审判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就意味着,以往外逃的腐败分子只有被遣返或缉拿回国才能对其审判,而如今,他们在与不在,即使逃到天涯海角,都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设计相关条款时,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缺席审判的管辖级别要求比较明确,即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要求法院要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境外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还对委托辩护权和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都作了一些明确规定,给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充分的程序保障。 10。党组处分党员干部有新规,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2018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 《规定》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篇体现了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原则。一是明确给予部委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不再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批,由党组讨论决定。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二是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保障案件质量承担第一责任。三是改进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党纪处分审批程序。此外,《规定》还对争议解决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的程序、参照执行范围等问题一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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