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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对审判权力公开透明与制度化的规范,是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的双重提升,是对法官司法权责的科学设定与积极规治。 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通过加强和规范裁判结论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的方式,有效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长期以来,人们对司法的形式公开虽已习以为常,但是,一些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人们对司法的专业化和自洽性运作缺乏认知与了解,因此,对裁判的可接受性大打折扣。 最高人民法院直面办案的主要矛盾和司法质量不高的症结,针对司法改革中“难啃的硬骨头”,进行规范性建构,以实践人民司法的能力提升和职业优化,不能不说是正当其时。 首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对审判权力公开透明与制度化的规范。司法的实质公开,不仅仅是庭审当事人诉求意见和举证质证的公开,还需要法官对事实和证据的最终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评判与结论推理审判权力运行内在机理的实质化公开。而对庭审的结果,不论是事实的争议还是法律适用的争执,也都需要通过裁判的释法说理将法官的评判表现于外部,以实践法官对裁判结论的正当推演和评价证成。因此,裁判的释法说理,以“让人们感觉到的方式”,既会让人们感受到司法正义的具体的规则实质,也会通过对司法权力运作的法律机理的透明而有效地监督防止其不规范的运行。这种裁判释法说理过程和程式让司法权力的裁判通过文字化的凝固形成理性和规范的司法产品。这种促使审判的公开化和庭审的实质化过程,让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庭审公开,而且真正做到了将司法权力的裁判运作方式和实质内容也公开化了。 其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的双重提升。一方面,人民司法是一种符合形式正义的逻辑判断。它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对事实真相和规则正义的法治化实践。司法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是一个通过释法说理解决个案可适用法律供给的大前提的推演与判别,其对事实与证据的分析、判断与采信过程就是对其小前提的判断,而其三段论的推理结论的形成则是裁判结论理性形成和规范证成的最终结果。因此,裁判结论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进行说理从而得出唯一裁判结果的理性化过程,可以说释法说理是裁判正当化的精髓和核心。同时,司法裁判还需要通过价值选择和社会妥当性评判和评估来实现对正义的宣示与维护。也即,法官在案件的逻辑判断和具体裁断存在冲突性、选择性和不确定性时,需要法官借助立法原则、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并参考人们普遍持有的朴素正义感和社会流行的善良风俗等价值与文化经验等因素来作出权衡与取舍,以实现法官对基本的司法逻辑推理结论的理性检验与修正。另一方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程序规定,使这种以纠纷为对象,以诉求为中心,以争议为焦点,以正义为指引和以权利保障为目标的诉讼过程,更加理性、科学、规范。只有裁判充分正确地释法与说理,才能够限制法官的权力滥用或乱用,促进法官认真对待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裁判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精准评判,真正让理性、正当的裁判释法与说理能够有效地规范与限制司法权力的擅断和肆意,从而从制度与技术上有效抑制和消除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者,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对法官司法权责的科学设定与积极规治。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裁判就是以法律为尺度的纠纷衡量。而这种尺度的衡量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其质态与量化程度都需要通过对尺度的明确和以尺度的衡量来表现与表达。在法律程序上,这种尺度和衡量的宣示与细致权衡就是裁判的释法和说理。司法裁判是对人民制定之法律这一权威尺度的衡量和评判,人民的法律包含着神圣的正义、温暖的善良和人们对和谐与秩序的期待。法官作为法治的尺度、社会的良心和制度的执行者,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中都会面对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面对利益与诱惑、私欲与公心、恻隐与悲悯等等的价值冲突与情境之取舍,而法官对裁判结论的心证过程并不是单纯的不稳定的内心自洽,它更应当是公共权力的正当化的运作过程。法官应当借助通行的法律概念、规则、原则和对司法目的与法治精神的职业理解与正义追求来实现个案的推理与权衡,以公开化和文字化的方式让法官的内心得以通过可感、可知和可考量、可考问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让法官的心路成为人们共同走向正义的公共遵循与导引,也使“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度得到有形的规范和程式化的具体落实。 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审判的司法责任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激励。法律虽有着普适和确定的意旨,正义也有着相对稳定的内质。但是却需要一个个有血有肉的法官,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个案,去努力实践个案的正义。因此,裁判必然会反映、表现或承载着法官们的道德情操、法治精神、职业素养和其人性关怀与人文追求。而且,正义的实践路径不应是千篇一律和千人一面的,裁判的释法说理也会在基本程式要求下既适应个案特点,也承载着法官对正义事业的理性思考和独立追求。法官的个案释法说理应当是一种充满洞见和执着追求的智慧结晶,是一个个的路标性的足迹,是法律人不断追求正义和实践正义的一次次努力与艰苦创新。法官们只有把自己对生命、人性和人生的感悟与追求融入裁判理性规则和释法说理,才能真正弘扬法治的精神,放大正义的力量,也才能真正展现人民法官所具有的职业追求与为民情怀,并最终实践人民迫切需要与期待的像阳光与花朵一样生动具体的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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