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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为什么不判死刑(拐卖儿童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23/4/28 阅读量:69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前段时间朋友圈疯传一张照片,上面写道:贩卖人口者一律死刑!人贩子令家庭破碎,妻离子散,令人深恶痛绝,这样的规定呢,让人大快人心,那么它到底合不合理呢?


我们假设社会实行这样的制度,那么会带来很多种情况。比如第一人贩子他已经拐了一个了,他想反正也是死,不如再拐一个,再拐一个。

第二种情况,他拐了儿童之后,他想反正也是死,所以他这个过程中可能又打又骂,有可能打残,打死他不计后果。

那么第三种情况,他在面临警察抓捕的时候,他可能拼死抵抗,会给警方带来不必要的牺牲和难度,因为它反正也是死。

我们相反,也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就是要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进行定罪处罚,就是,他行为的危害性有多大,我们就给它处以多大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很多人认为,如果制定了一律死刑的制度,就没有人再去贩卖儿童了吗?那就从源头上杜绝了吗?这么重的刑谁还敢去接触呢?

其实不然,在这个社会上有很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也有很多道德禁止的,但是依然有人在做,永远不要低估人性的”恶”。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控制恶,引导恶!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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