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道可特视角 | 证监会修订监管问答,对保荐机构与发行人“违规连坐”松绑

发布日期:2025/4/10 阅读量: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摘要:12月9日,证监会发布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的修订。根据修订后的监管问答,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查,其保荐的IPO项目如已被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

为指导IPO申报、审核、发行有关事项,证监会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9日先后发布16份《发行监管问答》,其中,有的公布在先的监管问答被后续公布的监管问答替换。12月9日发布两个发行监管问答即是对2014年4月4日发布的同名发行监管问答的替换。

为避免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波及其他推荐项目,14年4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规定,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审查;为避免发行人随意更换保荐机构,弱化保荐机构把关作用,14年4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规定,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该两项规定的执行,对于传导监管压力、提高审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14年发布的上述两项监管问答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量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更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须重新申报,使无过错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的时间成本。由于IPO排队企业依然较多和证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渐突出。因此,证监会对之前发布的两项监管问答做了修订。

根据修订后的相关监管问答,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是相关保荐机构应当对于承办的再审项目是否继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再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但是应当由新的保荐机构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独立出具新的保荐意见。但是有两个情况除外:其一是保荐机构因为发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荐职责或者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要求而主动终止保荐协议;其二是发行人不是因为保荐机构被立案或者执业受限而主动与保荐机构解除协议的。保荐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财务业务等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同时,对涉案保荐机构新的项目,证监会仍不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不用排队只是针对涉案保荐机构的一种特殊处理措施,或者说一种优待政策。如果是发行人正常情况下更换保荐机构或者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友好协商解除保荐协议的情形,仍旧需要重新申报重新排队。

对比以上修订前后的监管问答内容可知,修订后的监管问答对原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违规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松绑,即:修订后,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查,该保荐机构保荐的IPO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如已受理的,原则上不停止审核;新报项目,仍不再受理。而原有政策是:在审的,中止审核;新报的,不受理。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律师认为,本次修订后的监管问答,系证监会对发行相关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大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没有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将更好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