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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女子吃饭被收8元餐位费?将餐厅告上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4 阅读量:143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标题:被收8元餐位费,去法院较真 10日,柳女士展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她因吃饭被收8元餐位费而状告餐厅。图/记者陈正   8块钱对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不值一提,但在长沙的柳女士看来,自己支付的这8块钱意味着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这笔钱以“餐位费”的名义出现在餐厅账单上,而这项费用,自10月1日起就被依法叫停了。   更让柳女士惊讶的是,身边多数朋友都不知道有该项条例,甚至认为支付餐位费理所应当,就连餐厅也称毫不知情。于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这件事”,柳女士选择将这家餐厅告上法庭。   本报长沙讯“需要付餐位费8元?”10月8日,柳女士在“食在不一样”餐厅金茂店吃完饭准备结账时,看到账单感觉有点奇怪。除了菜品、纸巾等费用外,还有一笔餐位费,大人小孩按人头算,每人2元。   而今年10月1日起,消费者在湖南饭店就餐时将不再被收取餐位费,这是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新增的条文。与商家协商无果,柳女士将餐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这8元钱。10月10日,记者了解到,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已立案受理。   10月8日,柳女士和朋友一起带着两个小孩去“食在不一样”餐厅金茂店吃饭,共点了4道菜。结账时,账单显示共消费了121元,其中包括8元茶位费(每人2元)。   柳女士想起了几天前看到的新闻:从10月1日起,湖南餐厅不能再收取餐位费。于是,柳女士找服务员理论,“服务员说老板没有下通知,全部都要收。”考虑到带着两个小孩有所不便,柳女士决定先支付这笔钱,并让服务员开了发票,还拿走了一份餐厅的点菜单,上面明确显示,“本店用餐,餐位费2元每位”。   回到家后柳女士在网上搜索,查到了这一规定,可之后她询问了身边朋友们,发现大多数对餐位费习以为常,甚至认为“是应该要付的”,这才让柳女士意识到,自己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件事。   “每人2元的餐位费虽少,但如果是十几个人去吃饭,餐位费都能多点一道菜了。”此外,柳女士介绍,餐厅菜单上写的是餐位费,账单上显示的却是茶位费。“如果商家明确告知提供的茶水需要收费,我觉得是合理的,但是该餐厅提供的是白开水。”柳女士说。   随后,记者致电“食在不一样”餐厅金茂店,一位工作人员称,尚未接到修改餐位费的通知,也不知道该项条例。之后,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已将相关事情交给公司法务处理。   律师   可向工商举报,要求商家予以返还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对方介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修改,增加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新修改后的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经营者应当遵守并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柳女士被餐饮企业收取的餐位费,餐饮企业应当予以退还。   刘洋提醒,湖南地区消费者如果发现自己被收取了类似餐位费,应当积极维,可向商家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商家予以返还。   走访   多家餐厅仍在收取餐位费   为了进一步证实柳女士的说法,10月10日中午,记者来到了位于德思勤城市广场的“食在不一样”餐厅,在餐厅服务员提供的点菜单上,记者同样看到了“本店用餐,餐位费2元每位”的标注。   尽管新修改后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实施了10天,但经过记者走访与市民报料,湖南仍然有多家餐厅在收取餐位费。   市民吴女士表示,10月9日晚,她与朋友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旁的佐味餐厅消费时,也被收取了餐位费,同样是每人2元。   还有不少网友纷纷贴出消费小票,网友“丑小逗”称,10月3日她在长沙县星沙爆蛙餐饮店内共消费194元,其中包括8元餐位费;网友“何小包想环游世界”的消费小票显示,10月3日晚她在株洲“灶上功夫”餐厅消费时,同行3人也都被收了餐位费。   提醒   除了禁收餐位费,你还享有这些权益   经营者有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的义务   新修改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它将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学历、职业、肖像、指纹、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明确经营者的义务还包括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七日无理由退货从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   新修改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经营者发出退货通知”。而“七日”,将从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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