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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两高一部明确:这些情形属正当防卫不担责

发布日期:2025/3/20 阅读量: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9月3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


鉴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关系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发文有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经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以“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


《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一、不法侵害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依法合理判断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侵害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也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四、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相互斗殴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六、对显著轻微不法侵害直接使用致死方式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八、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非特殊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也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王珊珊 王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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