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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做好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发布日期:2025/3/20 阅读量:2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指导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实施意见》要求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基本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低收入人群的动态监测,完善分级分类社会救助制度,适当扩大社会救助范围。 、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一切有保障、有救援、有收入。
  《实施意见》 明确九项任务措施 -
   保持过渡时期社会救助底线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完善低保对象审核确认机制。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纳入农村低保或特殊贫困帮扶范围——按照规定安置受灾群众,并根据困难类别纳入农村帮扶范围。及时提供特殊救助、临时救助等。认真落实《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中未成年人覆盖范围从16岁扩大到18岁。有条件的,可按程序将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到乡(街道)。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就业创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成员,根据就业创业类型和收入稳定性,按规定给予3个月的补助。在12个月的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退出。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省城乡低保标准由省级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顾标准根据特困人员自理类别,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优化联动机制启动和补贴资金拨付,确保临时价格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建立低收入人群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返贫易发人群、因疾病、灾害、事故等造成较大刚性支出或收入减少的人员。大幅减少,造成其他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严重困难。以人口为重点,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及时预警和识别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群,完善多部门风险预警、研究和救助机制。
  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完善申请救助与主动发现救助并重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机制,依靠村干部、社区网格员、乡村医生、村(社区)委员会、当地居民等主动发现、报告居民求助情况。有关部门在申请相关社会救助时,要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依托“12345政务便民热线”,提供社会救助热线服务,统一接听受理社会救助诉求,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立即救助。
  增加对低收入人群的援助。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梯度延伸、精准施策。多层次方式,不断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低收入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特殊救助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因刚性支出较大、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低收入群众,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专项救助或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创新发展紧急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从突发事件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类型和困难程度,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级,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家庭受保人基本生活保障期为1至6个月,个人受保人自发生之时起保障。特殊困难期间和获得家庭支持之前的基本生活。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政策规定,采取“后续救助”“一次性审批”等方式并分阶段救援”,增强救援的及时性。强化应急救援职能,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推广“小量急救”,事后对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反应、个案会诊等紧急救援工作制度,全面评估紧急救援需求,落实综合救援措施,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各种重大突发事件。坚决防止影响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积极开展服务型社会救助。适应困难群众多元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化供给格局,在加强物质救助的同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提供社会救助。其他不能照顾自己的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探视和照护服务,形成“物资+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心理咨询、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查机制。完善社会救助户经济状况核算方法。 “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纳入低保户和特困人员收入。低保家庭成员因残疾、重病、非义务教育等原因发生的刚性支出,以及低保对象生活必需的交通、通讯、食宿等就业费用和自我改善支出。实现就业、创业,计入家庭收入时可按照规定适当扣除。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对接受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每年上半年进行年度核查,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待遇。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对无重大变化的社会救助家庭和受助人建立“零报告”制度,对家庭构成、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及时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和待遇,确保“一切利益都要有保障,按标准落实保障,必要时就退”。对于新申请人,应先审核申请,审核后实施。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断扩大和提高核查信息数据范围和质量,实现核查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真实。安全。
  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发展。推动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从对象条件、适用对象等方面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系。程序、管理服务和援助标准。 ,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地居住证的居民申请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居住地城镇救助范围,给予相应救助。完善城乡低保对象统一认定办法,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服务流程,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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