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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雷莉:容忍型表见代理在实务纠纷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25/3/20 阅读量:1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实务中,经常有夫妻之间代签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家庭成员基于亲密关系代为处理其他事务的情况发生,这些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引发了很多关注。以股权代签为例,由于公司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性权益,对其处分应由登记的股东本人或其授权的人行使,因此一般情况下家庭成员未取得明确授权而进行的代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相应产生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无效。但该无权代理是否有可能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从而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呢?本文将从具体案件出发,为您解答“基于亲密信赖关系而作出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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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陵水某公司、李某股权转让一案(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的相关信息,2016年8月,A公司(甲方)与陵水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甲方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协议有两公司的公章,以及甲方股东王某、徐某、李某1和乙方股东李某、千某的签名,其中徐某的签名由其丈夫马某代签,王某、李某1的签名由王某的丈夫陈某代签。2016年11月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两栋楼(连同甲方公司及股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代签情况与第一份协议相同。2017年5月,甲方向乙方发送解除通知,要求解除2016年11月签订的协议书,乙方不同意解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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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丈夫、王某丈夫的代签行为没有获得被代签者的明确授权,并且股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因此该代理行为也不适用仅限于日常事务代理的夫妻家事代理行为,在本案中也没有足够的权利外观证明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判决确认代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涉案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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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最终判决撤销海南高院一审判决,认为代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涉案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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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总结最高院改判的三大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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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夫妻之间、父子之间,一方作出重大行为而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不符合生活常理,更何况之前还存在过一份代签行为一致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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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签订《协议书》后,徐某代表甲方接收乙方支付的两笔300万元款项,并注明是订金和首付款,从乙方角度看就是甲方履行涉案《协议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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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结合陈某拥有甲方公章,表明甲方股东认可除法定代表人徐某外,陈某亦可代表甲方对外洽谈,而涉案协议始终是李某与陈某商谈。在双方协商谈判长达半年的时间里,甲方的三位股东从未对陈某出面商谈和前后两份协议书的代签字行为提出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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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对本案中的代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有不同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股权代签不属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也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夫妻关系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行为的知悉,知悉却不加以阻止则意味着对该行为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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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丈夫代妻子代签股权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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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型表见代理的概念来自于德国法。联邦最高法院在1961年3月8日作出的判决中提出了容忍代理的概念,将其区别于默示授权代理。法院认为,默示授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具备授予代理权的意思为构成要件;而在容忍代理的情形中,被代理人无须具备授权意思,仅被代理人的容忍行为足以被第三人理解为授权行为即可。在德国,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的容忍代理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尽管《德国民法典》对其未予以明文规定,但德国民法学说与判例都承认在容忍代理情形中存在代理权的权利表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立法上明文规定“容忍代理”。依据体系解释,台湾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可以涵盖“知他人为其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这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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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型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十分广阔,除了传统民事领域如家事、夫妻关系等之外,其在商事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德国商法典》第五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了如店员与雇佣人、经理人和商号等商事代理关系,均具有继续性契约关系的性质,代理人常常处于反复而持续一定期间为代理行为的地位,可以构成容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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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表见代理有哪几种形式或是可以在什么情境中适用,只是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中笼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而具体可以基于什么理由相信,并没有详细的说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根据法官依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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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型表见代理的要点在于容忍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表见代理,其具有区别于普通表见代理的一些特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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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有意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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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理权外观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容忍行为,而无需其他客观外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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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对人知道代理人长期以来的行为,以及被代理人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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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构成“容忍”,则需要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可以信赖的”“亲密的”基础法律关系。这种“亲密信赖关系”不仅存在于夫妻、父子等亲密家庭成员之间,还存在于例如雇员与雇主、经理人与商号等可以给人以“亲密信赖关系”感受的主体之间。“亲密信赖关系”是构成“容忍”的必要前提,只有存在“亲密信赖关系”的基础,才有可能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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