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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视频技术措施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作品再提供行为

发布日期:2025/1/27 阅读量:1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视频技术措施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作品再提供行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粵0305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8807号民事判决

判决要旨

视频播放APP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视频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获取视频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在自己APP上播放的行为不属于链接行为,该行为实现了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的效果,同时使得被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超越了权利人控制权的范围,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控制权的直接侵害,属于未经许可的作品再提供行为。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千衫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于20111223日从东阳狂欢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处获得《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自电视剧在省级卫视首播之日起5年,201218日《北京爱情故事》在浙江卫视首播。原告播出后同时转授权“优酷”网站的运营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公司播放。被告上海千衫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衫公司”)开发“电视猫”手机软件,为用户提供视频搜索服务。原告通过公证下载安装该“电视猫视频”APP后,使用微博账号登录,搜索“北京爱情故事”出现了39集搜索结果,播放页面显示“来源YOUKU优酷”,原告确认被告的视频与原告的视频内容相同属于同一作品,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腾讯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二、上海千杉公司是否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其中焦点一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腾讯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2015)沪东证经字第7947号《公证书》 显示,上海千杉公司在其运营的“电视猫”软件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是否侵权,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分析:

 

一、上海千杉公司通过何种方式获取涉案作品的问题。

腾讯公司主张上海千杉公司通过破坏技术措施获取腾讯公司的视频数据,上海千杉公司则辩称涉案作品是其通过爬虫技术链接第三方网站,属于链接行为。法院认为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在提供视频服务,播放《北京爱情故事》、《奔跑吧兄弟4》等视频时,通过技术手段解析了应该只由腾讯公司专有视频播放服务程序才能生产的特定密钥ckey值,突破了腾讯公司安全防范措施,获取了腾讯视频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该鉴定可以证明上海千衫公司的“电视猫”软件在播放《北京爱情故事》、《奔跑吧兄弟4》等视频时,系通过破坏腾讯公司的技术措施来获取视频数据。而“电视猫”播放涉案作品时,右上角显示的“优酷”字样并非作品的链接来源,不能作为涉案作品的来源证明。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千衫公司系通过破坏技术措施而获得腾讯公司的视频数据。

 

二、上海千杉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的权利,以及侵犯何种权利的问题。

本案上海千杉公司通过破坏腾讯公司的技术措施获取涉案作品,并在“电视猫”上进行播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所列举的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根据该规定,上海千杉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对于双方争议的上海千杉公司是否侵犯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因此,判断上海千杉公司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所规定的“提供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对“提供行为”进行了解释和认定,但并未将“提供行为”局限为上述规定所列举的几种方式,结合本案,从上海千杉公司的行为表现看,主观上具有在其软件上直接为用户呈现涉案作品的意图,客观上也使用户在其软件上获得涉案作品,同时使得涉案作品的传播超出了腾讯公司的控制权范围,构成未经许可的作品再提供,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腾讯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诉权;二、上海千衫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三、赔偿额的问题。

 

一、关于腾讯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诉权的问题。

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完整的反映了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及关联单位,各权利人对作品的权利拥有清晰,权利人与腾讯公司之间的授权内容明确,明确了授权腾讯公司除湖南卫视的部分使用权限外,独占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独占维权权利、转授权权利等等。基于上述证据的证明,腾讯公司依法可对本案的涉嫌 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上海千杉公司认为腾讯公司不享有诉权,理由不成立,法院未采纳。

 

二、关于上海千杉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的问题。

目前,通过网络观看影视剧的合法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浏览器进入发布视频网站平台的网页,观看视频;二是通过下载发布视频网站平台的电脑客户端或手机APP,进入视频平台,观看视频。无论是通过网页、电脑客户端还是手机APP观看视频内容,视频平台都是有免费和付费两种方式。如果要观看免费视频,就必须观看视频平台设置的广告。虽然一般情况下视频平台的网页、电脑客户端或手机APP都可以搜索到非本视频平台提供的视频内容,但若要进行播放操作就会自动链接到提供该视频内容的其他视频平台的网页、电脑客户端或手机APP上,如采用免费观看的方式则需要观看该视频平台设置的广告,如需跳过广告则需要对该视频平台付费。

 

而本案并非上述情况。根据京网协鉴定中心【2016】计鉴字第19号《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腾讯公司经营的视频服务应用程序“腾讯视频”,针对其视频剧集内容的播放地址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为防止其视频内容被非授权的程序或网站播放,腾讯视频设定了视频播放地址的鉴真密钥ckey值和视频播放密钥vkey值,用以鉴别视频内容的播放是否得到授权。如果没有ckeyvkey值,或者该值不准确,均无法获取相应视频内容进行播放,这两类密钥无法通过显见的链接地址获得。上海千衫公司经营的视频服务应用程序“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在提供视频服务,播放《北京爱情故事》、《奔跑吧兄弟4》时,通过技术手段解析了应该只由腾讯公司专有视频播放服务程序才能生成的特定密钥ckey值,突破了腾讯公司安全防范措施,获取了腾讯视频的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进而实现在“电视猫视频”软件界面中播放视频剧集的过程。

 

上海千衫公司称其提供的服务是链接服务,不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但上海千衫公司的行为与链接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链接的基本逻辑是“由A链接指向B目标”,动态的表现就是点击A链接,实现进入目标的过程。从链接的实现过程来看,链接目标必须是一个在互联网中可以公开检索到的网络地址。而上海千衫公司经营的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解析了应该只由腾讯公司专有视频播放服务程序才能生成的特定密钥ckey值,并模拟正常用户的请求,获取腾讯视频服务器中的视频数据,进而提供播放。“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在破解技术措施后,访问的是腾讯公司通过密钥保护,无法公开检索到的视频文件地址。因此,“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实施的行为,在实现技术和设链(或访问)目标,均与链接行为存在区别,上海千衫公司主张其行为属于链接服务的观点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本案中,腾讯公司在腾讯视频服务器上传存储涉案作品,并向其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的行为,使其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腾讯公司的行为显然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腾讯公司同时对其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采取了技术措施,以阻止非授权的软件或网站获取涉案作品。上海千衫公司经营的“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腾讯公司设置的技术措施,模拟用户点播涉案影视作品的请求,获取腾讯视频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在“电视猫视频”软件界面中提供播放。从实现效果上看,上海千衫公司破解技术措施,提供涉案影片播放的行为,亦使得其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从传播范围看,腾讯公司通过设定相应的加密算法,限定涉案作品仅在特定的网站或软件传播;上海千衫公司的行为,使得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超越了腾讯公司控制权的范围,即在权利人意愿之外扩张了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构成对腾讯公司信息网絡传播权的专有控制权的直接侵害,其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作品再提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上海千衫公司认为其行为不侵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腾讯公司获得该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向权利人支付了巨额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千衫公司赔偿腾讯公司10万元及合理支付1万元,远低于腾讯公司的被许可使用费,且一审法院判赔额也在法律规定的酌情范围内,故上诉人认为本案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上海千衫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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