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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传媒动态】文学影视作品中的独立元素受保护吗

发布日期:2025/1/26 阅读量:1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近年来,在文学和影视作品领域,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例如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11位网络小说原创作家诉《锦绣未央》原著作者侵权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抑制和惩罚了抄袭行为,保护了其著作权。对于文学和影视作品这类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作品而言,维权相对比较容易,然而,对于文学和影视作品中的独立元素,如人物角色的名称、虚拟出来的地名、朝代等,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使用,是否也会构成侵权呢?是否可以进行有效保护呢?     从著作权法维度,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一定义来看,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三个要求。如若不具备这其中任意一项要求,则不能构成作品,无法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进行保护。一般来说,文学影视作品中的人名、地名或作者创造出来的一些词语,很难同时具备这几项要素。首先,真实存在的地名或者是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人物是客观事实,不具备独创性;其次,即使是虚拟的名称,也往往比较简短,如果独立拿出来使用,不具备实际意义,因此缺乏独创性。但是,当一个人物名称加上特定的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便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独立作品,应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予以保护。 如金庸小说中的“令狐冲”为大家所熟知,一听到这个名字,人们就自然地想到他的外貌性格、会的武功招式、小说中的人物关系和相关情节等。如若另一部小说中也有一个名称为“令狐冲”的角色,但是作品的情节、人物关系等与金庸小说完全不一样,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例如,在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畅游公司)诉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游公司)、北京炫游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炫游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畅游公司以奇游公司未经任何许可,擅自在其移动端游戏《全民武侠》中大量使用以金庸作品原著情节、人物名称、武功名称或装备名称为蓝本的内容,侵犯了畅游公司已获得许可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为由,提起诉讼。奇游公司辩称,仅在该游戏设计初期因为代入情节所需,部分参考借鉴了金庸先生作品的内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畅游公司的主张,并且指出:“人物,仅就其姓名的独创性而言,或有争议。但是,上述人物在涉案武侠小说中被金庸赋予了特定性格,带入了特定故事情节,融入了特定人物关系,因此产生了独创性。涉案游戏对相应人物的使用,也包含了对人物性格、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的使用,属于对金庸作品的使用。”     对于知名作品来说,它的商业价值更大,即使是作品中的一些人物角色也会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名不见经传的作品,为了搭乘市场知名度比较高的作品的知名度,有时会在作品中使用其他作品的人物角色名称,虽然这样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但是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会给予一定保护。因此,笔者认为,若仅使用在先作品人物名字,其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其他所有的设定都没有沿袭在先作品,那么,在著作权法的维度上很难认定侵权。     对于文学影视作品的独立元素的保护,可以总结如下:如果独立元素已经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整体或部分,则已经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作品”,此时,权利人可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排他性地保护自身权益。如若独立元素尚未形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相关的元素注册商标,寻求商标法的救济,同样能够打击侵权行为。在独立元素不是“作品”,同时权利人未将其注册成商标的情况下,如果该独立元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具有比较大的经济效应,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独立元素所带来的价值,抑制搭便车现象。 作者:王莉 李玥琳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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