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份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究竟应不应该签字?圣运律师发现,这样的情况下,大家一般会有两个顾虑:如果拒绝签字,拆迁方人多权大,会遭受各种威胁;如果妥协签字,日后对维权将带来种种被动情况。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安置补偿协议不要随便签字,若轻易签字,除非有法定的撤销理由,维权不利的局面将很难逆转。
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种,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切记一定不要在约定不明确的协议上签字,签字前一定要仔细审阅各项条款,同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可以做好录音录像的证据保存工作。
圣运律师提示,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所签的补偿协议对下列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除此之外,被拆迁人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时若发现协议规定的内容明显不合理,切记也不能签,以免让今后维权陷入被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签署了这份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也不要担心,只要房屋还在,就可以及时委托律师,进行有效维权。
拒绝签字后,拖延绝非良策。拖延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给了拆迁方为达成目的行动的时间。在实际案例中,被拆迁人拒签协议后被强拆的事件屡见不鲜。若是违法拆迁,被拆迁人还有行使权利的机会,若是合法强拆,后果可想而知。
- 找到政府违法点,获得谈判筹码
对拆迁补偿不满我们就需要进行谈判争取,被拆迁人相较于拆迁方明显处于弱势,如何逆转这样的态势,需要我们准确地抓住政府的软肋。灵活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是被拆迁人获取政府违法证据的关键步骤。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有权获取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关于征地、拆迁活动,《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的职责与义务,但在实践中,各地行政机关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这种职责与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或者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制造公告与公示的假证,以此作为抗的理由。
- 信息公开受阻、获得证据后如何行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这一答复期限的明确规定,为当事人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的保证,如果出现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情形,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若其认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被拆迁人获取了政府违法证据,针对这些违法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或许有关部门会想方设法左右法院的判决,但却不愿意看到因此导致的征收工作拖延,更不用说对部门负责人政绩的不利影响。面对这样的压力,征收方往往会选择妥协,同意提高补偿数额。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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