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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公布《咨询结论》

发布日期:2024/12/27 阅读量:9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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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1年9月17日发布《有关收购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咨询文件》(“《咨询文件”)之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在考虑了相关回应人士的意见后,于2021年12月17日公布《咨询总结–特殊目的的收购公司》[1],宣布将在香港设立全新的SPAC[2]上市机制,并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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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上市的公开市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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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PAC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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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票权与股权赎回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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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强制性独立PIPE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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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PIPE投资的规模:改为按议定的SPAC并购目标估值(议定估值),因应不同规模的SPAC并购目标而设置不同独立独立PIPE投资占议定估值的最低百分比:

当议定估值小于20亿港元:25%

当议定估值大于等于20亿港元但小于50亿港元:15%

当议定估值大于等于50亿港元但小于70亿港元:10%

当议定估值大于等于70亿港元:7.5%

当议定估值大于100亿港元:视乎具体情况考虑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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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投资者的重大投资:改为规定上文所述的独立PIPE投资至少要有50%来自至少三名机构投资者,该等投资人各自的资产管理总值须至少达80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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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权证摊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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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权证上限增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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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更明确披露所有权证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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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权证比率不设上限,发起人权证摊薄亦不设上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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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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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hkex.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September-2021-Special-Purpose-Acquisition-Co/Conclusions-(Dec-2021)/cp202109cc_c.pdf?la=zh-CN

[2] SPAC是一种空壳公司,上市集资的目的是在上市后一段预设时间内收购(SPAC并购交易)一家公司(SPAC并购目标)。

[3] SPAC发起人(在美国市场,亦称「SPAC赞助人」(SPAC Sponsor))是建立SPAC及/或实益拥有SPAC以象征式代价只向其发行的发起人股份之人士。

[4] smp.weixin.qq/s/9xkiokk5DIZrcHZ_eYxh_w

[5] [机构专业投资者]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项下(a)至(i)段所述人士。

[6] 独立PIPE(上市后私募)投资指完成SPAC并购交易而在SPAC并购公告刊发之时已落实会获得的独立第三方投资。

[7] 发起人权证指SPAC只向SPAC发起人发行的权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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