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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中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 2.0版本

发布日期:2024/12/6 阅读量:2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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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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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提高原始权益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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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试点项目必须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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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提升试点项目申报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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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增加试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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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扩展试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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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这里的表述和2020年7月31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586号文”)的表述一致。结合第一批REITs试点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这里的铁路,是否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等类别,需要后续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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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这是在586号文基础上新增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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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相较于586号文,这里增加了停车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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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这里的表述和586号文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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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应为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相较于586号文的“仓储物流项目”,这里做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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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发布名单为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相较于586号文,这里增加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并细化了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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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相较于586号文,这里增加了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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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这是958号文新增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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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在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试点。(1)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2)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等具有较好收益的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自然文化遗产以《世界遗产名录》为准。这是958号文新增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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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号文继续重申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对于项目用地,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别说明了“项目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租赁住房用地以及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而无法分割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少数配套设施用地除外”。这也符合园区等项目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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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原始权益人明确为“直接或间接拥有”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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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项目土地问题给出了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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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非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如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如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机构(或按现行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如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或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说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取得时间及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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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就土地使用权作出包含以下内容的承诺:项目估值中不含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基金存续期间不转移项目涉及土地的使用权(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清算时或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权利到期时将按照特许经营权等协议约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相关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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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说明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和取得时间等相关情况,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具体方式、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剩余使用年限,分析使用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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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明确需要取得政府部门同意证明项目可转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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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关规定或协议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股权、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存在任何限定条件、特殊规定约定的,相关有权部门或协议签署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确保项目转让符合相关要求或相关限定具备解除条件。这里的“相关有权部门或协议签署机构”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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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PPP(含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从字面理解,这里的行业主管部门与协议签署机构是并列关系,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是不同机构,这具体要视项目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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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明确附条件放宽运营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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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现金流要求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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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明确资产规模及扩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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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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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具有较强扩募能力,以控股或相对控股方式持有、按有关规定可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类资产规模(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园区建筑面积、污水处理规模等)原则上不低于拟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资产规模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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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优先支持标杆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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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简化央企项目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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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鼓励募集资金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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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特殊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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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明确扩募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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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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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在基础设施REITs1.0版本阶段,国家完成了基础设施REITs建章立制,通过试点项目开展了穿行测试,基础设施REITs1.0版本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搭建成型。

 

第二、 基础设施REITs2.0版本依然是在1.0版本的框架基础上开展。在REITs1.0版本阶段,业界讨论的一些基础设施REITs问题,比如REITs的法律结构、税收政策等,在短时期内大概率不会做颠覆性的政策调整。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REITs项目数量的增加,根据REITs项目的运行规律和参考国外的经验,国家在政策方面可能进一步做相应调整。

 

第三、 REITs项目试点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比如,国有资产转让、股债搭建结构等,对于其后开展的REITs试点项目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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