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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诉原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形成证据链,完美反击

发布日期:2024/11/27 阅读量:3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详情:

在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湖北某物流公司承接黄石某薄板公司的年度运输任务。就上述的部分任务,湖北某物流公司与上海某物流公司陆续签订了六份《水路运输合同》,分别约定了六次航次货物运输,由湖北某物流公司将黄石某薄板公司的货物从湖北运送到上海,并过驳至上海某物流公司安排的船舶自上海港运至佛山战备码头。而其中“威X”轮航次与“荣X”轮航次货物运输时发生了货损。

(一)“威X”轮航次

2018年9月4日,湖北某物流公司与上海某物流公司签订《水路运输合同》,约定湖北某物流公司委托上海某物流公司将303件、2007.38吨镀锌卷运至佛山战备码头,湖北某物流公司船舶“鑫X”轮于2018年9月3日抵达中转码头上海十一区码头,上海某物流公司安排“威X”轮在该码头接收货物并于2018年9月17日运至目的港。

该批货物运至佛山港后,发现存在湿损情形。佛山某港务公司制作的《货损记录单》记载:“威X”轮开舱后,发现舱底有水;该轮该批次货物中,有243件存在表面有白色斑迹、外包装破损或有水珠或有锈迹。“威X”轮在该《货损记录单》加盖了船章,对此予以确认。后经保险公估,《公估报告》指出,“威X”轮在运输期间船舱未完全关闭,受台风“XX嘉”影响,致大量海水自舱盖缝隙流入货舱内,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为暴风。

在2018年9月14日,黄石某薄板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佛山某贸易公司、深圳某钢结构材料公司、佛山某物资公司等分别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装载于“威X”轮的镀锌卷2007.38吨,其中1137.305吨由前述需方购买。此后,湖北某物流公司与上述需方及黄石某薄板公司分别签订了《赔付协议》,就“威X”轮所载钢卷进水氧化事故,湖北某物流公司按照赔付比例50%、单价440元/吨的方式予以赔偿,共对外赔偿了439146.4元。

(二)“荣X”轮航次

2018年9月28日,湖北某物流公司与上海某物流公司签《水路运输合同》,约定湖北某物流公司委托上海某物流公司将152件、1030.495吨镀锌卷自上海码头中转运至佛山战备码头。湖北某物流公司安排的船舶“金X”轮抵达中转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上海某物流公司安排“荣X”轮在上海港接收了“金X”轮运输的镀锌钢卷,于10月10日抵达佛山港。

该批钢卷卸货时,发现船舱内有水湿痕迹,卸下的部分钢卷外包装出现明显水湿、生锈现象,经对水湿钢卷进行硝酸银检测,确定进水为淡水,后发现钢卷外包装有明显擦拭痕迹,部分钢卷底部有明显氧化生锈。湖北某物流公司的保险人和公估、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保险人和公估均参与了此次事故调查,保险公司及黄石某薄板公司人员在仓库开卷检查,抽检的21卷中15卷有进水情形,但钢卷受损原因不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故湖北某物流公司发函至上海某物流公司要求协助处理,并表明将暂扣上海某物流公司运费。

根据“荣X”轮船长陈述:该轮于2018年10月4日靠泊上海十一区码头,当日11时开始装货,10月5日20时因下雨停止装货,10月6日约03时至04时雨停后继续装货并于当日10时装货完毕。该航次总计装载了包括湖北某物流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共计5007吨,用两层雨布封舱后,开航驶往目的港;装货时,未发现货物存在异常情况,码头货物存放于堆场,上有雨篷、下铺雨布;船舶航行期间无雨,海浪不大且未上船舱;船到目的港后在佛山战备码头卸货,卸货期间天气良好,未发现货物有异常,也无人告知存在货损;卸货完毕后即离泊,直至10月26日代理公司通知存在货损。

为避免损失扩大,货主要求湖北某物流公司签订赔付协议,湖北某物流公司向货主黄石某薄板公司及需方佛山某贸易公司共赔付410628元。在赔付后,湖北某物流公司向上海某物流公司商量赔偿事宜,上海某物流公司以“威X”轮航次遭遇到的台风是不可抗力、“荣X”轮航次的货物损坏并非发生于该轮运输期间为由拒绝赔付。

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后上海某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主张湖北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运费及差旅费。承办律师代理本案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物流公司参与了诉讼,并提起反诉,主张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承担货损责任及利息。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反诉原告湖北某物流公司要求反诉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承担“威X”轮航次及“荣X”轮航次的货物货损的几乎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

后反诉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以“威X”轮航次属于不可抗力、“荣X”轮航次的货物损失不足以证明发生在运输途中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双方充分论证,依法维持原判。


律师策略:

本案系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最重要的争议点就是货损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围绕该焦点,承办律师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案件承接后,承办律师根据丰富的实践经验及专业知识储备,指导委托人搜集案件的全面材料,将全案事实尽可能快且全的,通过有形化、可视化的形式保留下来。

第二:对“威X”轮事故中,抽丝剥茧般理清可能的事故原因,考虑到《公估报告》中认定此次事故系暴风产生,因此本案极大可能争议焦点为“不可抗力”,故承办律师一方面从时间角度判断承运人未来可能主张的“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可预知情形,另一方面寻找承运人是否存在装载、管货过失,可以防范事故的损失产生。从该两方面出发,破解本案“不可抗力”在时间上不可测,在行为上的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

第三:在“荣X”轮事故中,因接货后耽误一段时间,为避免责任区间发生转移,导致货损责任可能出现在承运区间、也有可能出现在接货期间,故承办律师从三个角度固定事故发生在承运区间的证据:1.固定交接记录的相关货损记录证据;2.勘察、了解同船其他货物情况;3.确定交接后的货物转移及完美保存条件的证据。通过该三个角度,承办律师准备全面证据,使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防范了承运人一方的责任推卸。

第四:综合全局材料后,认真研读既有材料,仔细审核货损相关报告,准确把握案件焦点,提炼及学习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最高法院大量类案的实践判例及涉及的法律条款解读,针对案件可能的争议焦点,提炼出有力的抗辩观点。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反诉原告湖北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反诉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承担“威X”轮航次及“荣X”轮航次的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向湖北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851859.4元及利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反诉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注:反诉原告湖北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请金额为:872207.4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两起实践中非常典型的承运人抗辩主张货损免责或无责的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案,但本案代理律师从两个方面正面且有效地保护了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正当权利,从证据组织上打破承运人的优势抗辩地位。

第一,本案充分论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条件的适用,为承运人与货主之间权利平衡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实践参考。

第二,运用专业航运知识,就本案对运输合同货损责任区间如何认定、如何将一定概率的事实归纳至唯一提供了重要的证据链组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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