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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已风靡多年,不仅国资委在推行,最高检也在发力……。有人认为,企业合规完全是管理,与法律风马牛不相及。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很多法律界人士都在讨论企业合规,这又说明企业合规不完全是管理,自然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探讨证券合规管理的原则,既离不开法律,又离不开管理。尤其是,证券合规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已实施多年、且证券市场实施强监管,证券合规管理的原则与其他开始实施合规管理的企业有较大差异。同时,证券市场上的罚单不仅数量增多,而且单个罚单的金额变大,这使得相关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质疑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在哪里出错了?在全面注册制实施的今天,又该如何把握证券合规管理的原则?本文借用企业合规的原则理念,提出证券合规管理应有的原则,期待为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更好进行合规管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原则在合规管理中的重要性
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1]。
原则,作为一个指引法律具体规则的重要法律概念,基本上在每部法律的第一章都会予以规定。如《民法典》在第一编第一章规定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时,企业管理也有很多重要的原则,如管理大师杰克·韦尔奇提出企业管理的十个准则[2]:
1、诚信不仅仅是守法;
2、变革不是坏事;
3、顾客导向精神是伟大企业的特征;
4、利用好大规模的优势;
5、自信是最重要的领导才能;
6、如何管理4类经理人;
7、能左右局势的工具:六西格玛;
8、失去最优秀的前20%的人才是领导的失败;
9、“随意度”翻倍后就是极大的竞争优势;
10、借鉴全球的创意。
合规管理横贯法律和管理两门学科,近年来又在中国大地上盛行。而原则,不论是在法律中,还是在企业管理中,都有着无可置疑的重大作用,既是法律的定海神针,又是企业管理的主基调,缺一不可。证券合规管理自从境外借鉴开始,发展到现在,历久弥新。在全面实施注册制的今天,情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证券合规管理的原则需要重新审视,需要与时俱进。
二、有关企业合规管理原则的论述及简要评析
(一)有关企业合规管理原则的论述概要
2018年11月2日实施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规定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原则为[3]:1、全面覆盖。2、强化责任。3、协同联动。4、客观独立。202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则对原有的合规管理原则进行较大调整,即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原则有[4]:1、坚持党的领导。2、坚持全面覆盖。3、坚持权责清晰。4、坚持务实高效。
学者郭青红提出合规管理原则有八个:诚信原则、全面性原则、责任性原则、协同性原则、适用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持续性原则[5]。
张云东主编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一书认为,证券合规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六个:独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及时性原则[6]。
储育明、朱庆提出,合规管理原则有五个:全面性原则、责任性原则、协同性原则、独立性原则、适用性原则[7]。
(二)简要评析
1、对国资委两个制度规定原则的评析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两个规定提出的合规管理原则比较务实,从字面含义基本能看出原则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没有将协同管理作为合规管理原则,笔者理解,协同管理是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本身不是合规管理原则,故《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未将协同管理列为原则,更具有科学性;二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未将客观独立继续作为合规管理原则,其原因可能是独立只是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尚不能上升为指导整个合规管理的原则,而客观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这又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规定的“强化责任”存在重复,我们平常理解的“强化责任”已包括对企业和员工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故《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未将客观独立作为合规管理的原则;三是新增“坚持党的领导”。这项原则毋庸置疑,因为合规之规,无疑包括党纪党规,这也是国企“三重一大”事项需要党委决策所坚持的原则。四是新增“坚持务实高效”原则,笔者认为这项原则很有必要,中央企业子公司较多,应当把钱花在刀刃上,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善用大数据,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2、对学者郭青红所提原则的评析
郭青红提出八个合规管理原则:诚信原则、全面性原则、责任性原则、协同性原则、适用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应该说,是我国国内所提原则最多最完善的一个。但其中有的原则不容易理解(如全面性原则、适用性原则)、有的不是合规管理原则,而只是避免与企业其他管理存在冲突的关注要点(如协同性原则),有的原则不具有特殊性(如持续性原则)、有的原则覆盖面较窄而不成其为一个原则(独立性原则)、有的原则为其他原则所吸收(如客观性原则为责任性原则所吸收)。简言之,上述八个原则中,诚信原则、责任性原则是企业管理的原则,而其他原则不宜成为企业合规管理的原则。
3、对学者张云东主编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所提原则的评析
张云东主编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一书提出六个证券合规管理原则:独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这是在证券领域首次提出证券合规管理原则,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已如上述,笔者认为独立性、协调性不能成为合规管理的原则,专业性是指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因涉及范围较窄,不宜成为指导合规管理的原则。而及时性原则是指合规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行业法律法规和准则变化情况,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作出修改;笔者认为,这个原则提出与多年浸淫于证券监管实践密切相关,必将大放异彩。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作为证券合规管理原则是可行的,但语义有些模糊,做适当调整即可。
4、对学者储育明、朱庆所提原则的评析
储育明、朱庆提出五个合规管理原则:全面性原则、责任性原则、协同性原则、独立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已如上述,全面性原则、责任性原则和适用性原则可以作为合规管理的原则,但为通俗易懂,字词需稍加调整,而协同性、独立性则不宜作为合规管理的原则。
三、证券合规管理原则设定要考虑哪些因素?
我们讲合规创造价值,但如果合规管理原则把握不好,则不能有效创造价值,合规管理将变得徒有虚名,起不到管理的应有作用,实现不了合规的本来目的。证券市场与其他领域不一样,其合规管理已开展多年,所处阶段与一般企业刚开始进行合规管理并不一样,故在证券合规管理原则中,需要注意有些原则与中央企业等提出的合规管理原则并不雷同。那么,证券合规管理原则设定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合规管理主体
从逻辑上讲,合规管理主体包括企业的所有人员,如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当然,企业工作人员在承担职责上存在不同。如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监事会对董事、高管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部门起牵头作用,是合规管理的专职部门,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其他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企业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二)合哪些“规”?
证券合规中的“规”,范围广泛,既包括外部的《证券法》、《基金法》、证券领域数量众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和协会的自律规则,也包括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各项规定之间层级有序,又分工明确,如交易所的规则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但不能给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就乱了套。同时,这些“规”,大部分既约束监管部门,也约束企业。既是企业守规的前提,也是企业违规后抗辩的依据。
(三)如何有效合规管理?
1、融入“上位法”要求
对监管制度的跟踪与研究,是合规管理工作的起点……将这些监管制度,进一步融入商业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中,以确保各项监管要求最终成为自身的管理要求,并得到充分的践行[8]。因此,作为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合规管理原则,须将这些“上位法”的原则落到实处,如《证券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以及信息披露中的“通俗易懂”原则,无疑应在证券合规管理原则中予以体现。
2、契合监管新趋势
近年来,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监管转型和监管力量的壮大,执法趋势在发生微妙变化。比如,2005年实施的《证券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由于实践中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导致这一条实施起来难度较大。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则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样修改则更具操作性,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单独进行罚款。如果企业不对证券领域中的类似变化予以关注,则违规可能性较大。
3、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语言是沟通的工具,简明扼要的语言其目的就是让大家听得懂看得明白。前述有些原则如全面性、适用性、有效性等原则多看几遍是能明白其中的含义,但初一看还的确不知道代表什么含义,为此笔者将全面性原则改为全员主动原则,凸显所有员工在从事业务时的合规职责,更容易为企业员工理解和识别,否则全面性原则所称的贯穿多个业务领域和环节的本意并不容易被企业员工所理解,起不到原则本应具有的指导价值。
4、确定合规义务与责任
无义务即无责任。证券合规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合规管理,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领域实施强监管,如采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证券公司需在纠纷中举证其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否则证券公司需对普通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中,对相关企业员工科以较重的合规义务和责任即成为证券合规管理的重要特征,否则就与《证券法》等相悖离。
5、实现长期利益最大化
一项制度,如使得部分企业长期亏损,或使得善于钻营的企业长期获得超额收益,则一定不是一项好的制度,合规管理制度亦然。很多企业使用“成本领先战略”,其目的是成本最小、收益最大。但这有一个前提,即企业须合规经营。而合规成本最小、企业收益最大显然与合规管理的目标背道而驰。近年来,我国已在部分企业推行ESG(包括企业社会责任),这些企业虽付出一些成本,但品牌影响力持续增长,从长远角度看,为企业打造百年老店奠定基础。相反,有的企业迷恋蝇头小利,短期内获得一些收益,但一经查处,则将得不偿失。
四、建议创设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证券合规管理原则
(一)全员主动原则
该原则等同于全面性原则,即涉及企业的各业务领域、各级子公司和全体员工;笔者认为,合规不仅仅是合规部门的事情,每位员工都应有合规意识,都应发挥其能动作用,故提出全员主动原则,便于理解和执行。全员主动原则是指全员都要有合规意识,从事每项业务时要主动履行合规义务,当然这并不否认合规部门的牵头作用,即现阶段合规部门主要目标是提升自身能级,同时协同其他部门,引导大家向全员合规迈进,着力提升合规管理水平,而全员主动原则正好为合规管理的开展营造一个十分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内外结合原则
这主要从“规”的来源考虑。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必须落实;对于行业自律规则,也要遵守;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完全有条件放在合规管理的框架内执行。有人认为,合规层次太低了,等于法律“打折”,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推行。这其实是对合规的误解。我们所说的合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行业自律规则,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不等同于国家部委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另外,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非空中楼阁,需要大家信仰和遵从,而合规管理,既落实了国家法律,又彰显了企业自主管理要求,是形成法律意识、落实法治精神、筑牢企业竞争力的良好制度。
(三)贴近监管原则
今年3月,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证券监管职能由此将更加优化,证券监管领域进一步延申,证券监管力度还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将极为深远。从最近查处案件看,证券监管从以前更为倚重信息披露监管向开始涉足公司治理、内控合规监管转变,证券稽查涉及的领域比以前更宽,《证券法》更多条款得到运用。同时,为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监管部门从严监管的基调预计短期不会调整。为此,证券市场相关机构要有充分准备迎接这次挑战,更加贴近监管,否则在合规管理上会犯不小的错误。
(四)客户优先原则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相比,处于劣势地位。为此,作为《证券法》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证券法》在多项制度上对投资者进行倾斜,予以特别保护。如《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分红义务,《证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证券公司,都应贯彻以客户为先的理念,真正视投资者为其衣食父母。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讲诚实,守信用,恪守诺言,店大不欺客。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原则。《证券法》在第一章中重申了这一原则,《证券法》关于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的规定[9],实质是这一原则在证券领域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比如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证券公司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纠纷,都或多或少与有关公司未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有关。
(六)勤勉尽责原则
勤勉尽责看起来,似乎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所独有,比如前两年康美药业董监高因未勤勉尽责产生的巨额民事索赔,就引起很多争议。其实,勤勉尽责在很多领域都在应用,比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标准。此处的勤勉尽责原则,既包括字面上体现的含义,即勤恳履职、敏锐洞察、审慎把关,也包括不勤勉尽责需要承担的合规管理责任,还包括企业员工要有信息的敏锐度,及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彰显企业品牌。
(七)及时信披原则
信息披露是证券法的核心,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一手信息就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报送信息。因此,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及时向公众披露信息就是合规管理的重要原则。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数量日渐增多,每年有100件左右。随着上市公司检查力度的加强和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日后将有更多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被处罚;同时,信息披露也是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做好信息披露,是企业合规管理的重头戏。
(八)增本增效原则
“成本领先战略”是公司的经营战略之一。但在合规管理高度重视的今天,必要的成本是需要花费的。有的公司使用劳务外包偷逃税款,但这种恶果在近年来集中爆发,就是这种“降本增效”的苦果。证券市场上的诱惑相当大,没有超强的抵御诱惑能力,没有超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其结果终将是风险泛滥成灾。增本增效原则是合规创造价值的必然要求,其含义是增加必要合规成本,比如设置合规部门,配置合理的合规人员,防范大部分合规风险,降低企业合规风险的支出,从而增加企业利润。
(九)外援为辅原则
外援为辅原则是企业合规管理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企业员工办理,但有些工作有必要外包给律师,如合规培训、重大项目审核、案件处理。一是有的合规培训,比如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培训,由外部人员培训显然要比合规部门人员担纲更为妥当,不易发生角色错位;二是重大业务决策咨询、重大合规风险把控,由专业律师介入,经过多重程序把关,更能提高合规咨询质量。三是合规管理不可能完全将合规风险置于“城门”之外,案件处理聘请律师不但可以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案件败诉对合规部门自身也不存在不必要的指责和压力。
注释:
[1]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
[2]李开复:《杰克·韦尔奇:企业管理的十个准则》,载于2020年3月3日《财经人物》。
[3]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四条。
[4]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五条。
[5]郭青红著:《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务指南》(第2版)第26-31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第1版。
[6]张云东主编:《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
[7]储育明、朱庆著:《企业合规管理理论与实践》第6-10页,法律出版社2022年8月第1版。
[8]惠平、周玮、童频编著:《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第104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11月第1版)
[9]见《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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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 辉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秦辉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证券期货合规与争议解决部主任,拥有税务师、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天津仲裁委仲裁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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