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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回复,一句快递被“代收”就可逃避责任?

发布日期:2024/11/18 阅读量:4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类案件率先开展的程序,在我们对征迁行为没有全面了解认知时,我们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来对相关事项展开调查了解。本是合法的调查了解途径,但却经常遇到地方机关推诿,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近日,赵先生经营的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随即在京云律师的指导下提起复议程序进行维权,最终胜诉!

 
 
案例详情
 
 
 

赵先生在山东省东营市某区经营着一家公司。因为多年来一直经营良好,目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当赵先生正准备大展拳脚时,不料,一件让人猝不及防的事情发生了,因该地块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需要,公司要面临拆迁。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赵先生不知所措。

 

为调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赵先生向区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区政府公开“涉及原告承包地所在地的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征地批复及征地公告”。然而区政府在被签收后,至今未予以任何形式的答复。

 

赵先生认为,区政府作为法定职能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公开的法定职责,区政府对自己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先生聘请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维权。

 

在接到了赵先生的委托邀请后,京云律师紧急赶到该公司。而后,京云律师对公司进行了证据的采纳,结合案情实际和赵先生的需求制定了相关策略。随后一纸状书,将区政府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区政府对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涉及“原告所在地的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征地批复及征地公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庭审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其根据赵先生公司起诉状中的EMS单号查询,显示该邮件在2018年1月15日寄出,2018年1月17日由田某签收,但区政府并没有名为“田某”的工作人员,区政府对相关快递的签收情况和邮件内容均不清楚,并未收到赵先生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不存在收到申请后拒不答复的情况,因此,赵先生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被告区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中,原告赵先生经营公司申请公开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征地批复及征地公告,其以邮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邮件交寄凭单上明确载明收件人为被告,且注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该邮件经EMS官网确认投递并签收,应认定被告已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被告区政府以邮件代收人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未收到申请的抗辩主张应不予支持。被告区政府应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

 

在多个重拳组合,据理力争下,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赵先生经营的公司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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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京云律师提醒:老百姓获知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拆迁的过程中征收方是应该出具相关的征收信息的,信息公开对于保护被拆迁人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申请信息公开是维权的第一步。若您在征迁维权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难以解决,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助您维权。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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