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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的南京,春雨绵绵。迎着春雨,我们来到了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为了我们接管的南京溧水某建筑企业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此次债权人会议不同一般的破产案件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带着尝试,将会议圆满结束。
案情介绍
经债权人张某的申请,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裁定,裁定受理南京溧水某建筑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于同年12月16日,依法指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并依法履行该企业破产管理职责。2016年12月20日,本管理人收到法院决定书接受指定,次日组成破产管理人团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
该破产企业成立时间:1990年7月9日,注册资本464.0136万元。2009年12月10日,由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企业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安装;水泥预制构件、建筑机械修配、建筑装潢材料、木材加工等”。经营期限为:1990年7月9日至2040年7月8日。经本管理人调查该公司股东情况,股东甘某在2009年12月10日以实收资本464.01万元由原集体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2013年6月4日,甘某将其拥有的95%股权转让给其子甘某某,并变更甘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控股)。现甘某某占95%的股份,甘某占5%的股份。公司改制后,经主管部门原溧水县建筑工程局批复,原企业留用协退、工伤、遗孀、62年精减下放人员及退休职工的人事关系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据破产企业称,现在仍有10余户遗孀仍在抚养中。根据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已长期处于不经营状态。破产企业无欠税记录。
本案的难点
由于该破产企业是老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当时改制并不彻底的特殊情况,加之,破产企业不想让企业破产,对企业破产不能正确认识而致抵制情绪高,本管理人的工作得不到配合;更令人不解的是,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得不到正常清偿的情况下,也不同意该企业破产,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也不同意将破产进行到底。这样就加大了本管理人的工作难度,工作量倍增,也对破产清算进度造成了很大阻力。
本管理人按照正常程序,去社保部门查询,该破产企业自1998年起至今的员工缴纳社保的记录,截止2016年11月30日,该破产企业代为缴纳社保的员工为5人,该破产企业即便长期不经营,外债累累,该破产企业也不存在拖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情况。这点还是值得称赞!因破产企业拒绝移交相应职工材料,只能查到缴纳社保员工情况,对于需继续由公司给付退休金的员工有哪些?需抚养的遗孀有哪些?精简下放人员有哪些?现在都无法清楚掌握。如果企业破产,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是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破产企业已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又因为该公司系建筑企业,其又与另一建设工程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档案资料处于无人管理。多年来该破产企业内部无财务人员管理,与另一建设工程公司又有资金上的混同现象。该破产企业对于企业的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和部分重要的经营合同均拒绝移交。致本管理人疲于寻找资料,协调移交一事,无形中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因破产案件中资料的不完整,会给审计、评估带来不便,也无法查清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程序也很难向前推进。
在本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将债权申报公告登出后,仅有两、三名债权人进行申报。破产企业又长年没有做帐,导致对外的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清。与之相混同的另一建设工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破产企业名义对外负债情况不能排除,也无从查起。本管理人目前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查到了八位债权人。为了债权人利益,本管理人在电话核实情况过程中,又多次遭拒。
针对这一尴尬局面,破产企业又极力想挽救企业。本管理人在第一次与法院会面时,向破产企业建议,通过与全部债权人自行和解的方式来终结本次破产程序。但时间要快,如果不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解决掉,会给破产程序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2017年1月10日,破产企业根据本管理人的建议,向法院递交了与全部债权人自行和解的申请。 次日,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向法院提交了承诺书,承诺其自行保管尚未移交的公司印章及经营证件,直至自行和解结束,因使用印章以及营业证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两股东自愿承担担保责任,一切损失由他们自行承担。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自行和解是有别于破产和解程序的,法律之所以在《破产法》中规定自行和解程序,是遵循了私法自治原则,充分发挥债务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整个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只有企业自己了解自己企业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能否清偿到期债务,能否挽救企业,企业自身是非常清楚的。法律程序具有一定的僵硬化和时间限制性,到一定的阶段只能强制向前推进。像本案这种不仅债务人对破产的抵制情绪高,而且部分债权人对该企业的破产抵制情绪也高的情况是极其少见的。为了让破产企业有一限生机,本管理人也帮着企业推动自行和解的进程。
债权人会议现场
为了穷尽所有债权人,本管理人依法进行了登报公告,通知所有债权人在指定时间内向本管理人申报债权。督促破产企业积极主动联系各债权人,进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截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前一天,2017年4月5日,破产企业已与所有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自行和解成功。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本管理人对本次破产案件的工作作了汇报,破产企业也向法院递交了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本次破产案件自行和解结束,法院将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审查后,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自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圆满结束,本破产案件自此结束!
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
组长贾政和、副组长任重;
债权债务组胡小栋;
资产管理组李善战;
职工安置组章丽吉;
综合组管雨昕、徐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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