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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注:日前,笔者受邀参与《商业保理行业数字化信用评估与动态监控团体标准》(拟)的制定工作。笔者曾在金融机构从业数年,律师执业以来长期深耕数字金融领域,认为商业保理作为供应链金融的工具之一,其数字化进程应当遵循供应链金融的具体规范,而供应链金融作为数字金融的具体应用领域,其理念、基本原则、价值导向等内容亦当遵循数字金融的基本要求。所以,数字金融框架的梳理对商业保理的数字化具有统领作用,商业保理数字化应以数字金融为导向,并以数字金融发展前景为依托,部署数字化的具体路径。基于此,本文在对数字金融框架、数字资产特征进行说明的基础上,提出商业保理数字化的个人见解,以供同行借鉴参考。
目录
一数字金融
(一)定义
(二)数字金融的三大要素
1. 数字货币
2. 数字资产
3. 数字资本
(三)要素关系简析
二数据要素形式的数字资产
(一)“数据二十条”对制度构建的统领
(二)以“三权分置”制度框架为导向
(三)数字资产的流通与交易
(四)基于数字资产下的利益分配
(五)数字资产的监管与治理
三数字金融指引下的商业保理数字化方向
(一)商业保理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未来发展方向
1. 价值导向
2. 具体措施
四参考资料
当前,金融科技迅猛发展,金融服务与经济运行有效链接,场景化、个性化、智能化的高效金融服务不断涌现。与此同时,数字化时代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在金融领域催生了众多发展机遇,有助于破除传统金融的局限性,推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的金融创新,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为金融创新发展构筑广阔舞台,数字技术的快速演进为金融数字化转型注入充沛活力,数字金融逐步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一、数字金融
(一)定义
《数字金融蓝皮书:中国数字金融创新发展报告(2021)》将数字金融定义为“持牌金融机构运用数字技术,通过数据协作和融合打造智慧金融生态系统,精准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和智能化的金融服务”。其中数字技术包括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
数字金融可以全方位提升和改善金融行业的效率、风控和触达,与传统金融相比,其最大突破在于普惠金融,触达和覆盖了原来传统金融不能触达和覆盖的地方和领域,比如,供应链金融。于传统金融而言,供销企业是银行很少关注的区域,单独、孤立的银行业务不关注流程和交易过程;而在供应链金融下,它将贸易中的买方、卖方、第三方物流以及金融机构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了用供应链物流盘活资金、同时用资金拉动供应链物流,实现了供应链系统内部高效、安全的互动。
(二)数字金融的三大要素
传统经济学概念下,金融以货币、资产、资本为三大支柱,我国《国民经济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对金融业的划分也沿用这一理论成果。数字金融是金融与科技结合的高级发展阶段,在理论界未对金融基本要素作出根本改变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数字金融的三大要素为数字货币、数字资产、数字资本。
1. 数字货币
数字人民币是人民币的数字化形态,它沿用了原本的货币管理体系,在坚持中心化管理下发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交易都会受到监控。数字人民币与人民币完全等价,它们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货币。自2017年以来,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稳妥推进。其使用地区已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四川、海南等省市。而其适用已拓展到证券、投资理财、乘车、工资发放、消费补贴、公积金、对公贷款、跨境支付等诸多领域。
数字人民币的本质依旧是货币,其在交换过程中充当一般等价物。但其具有传统人民币形式不具备的优势——便捷性、安全性、促进创新、便于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
2. 数字资产
数字经济兴起初期,涌现出大量“数字资产”,如NFT、加密货币等。早期的这类资产存在很明显的问题,它们的价值完全建立在“未来愿景”基础之上。因未与高信用资产锚定,市场的情绪波动对早期数字资产的价值影响极大,极易成为炒作的工具,又因缺乏监管,也易被不怀好意者利用。为解决价值波动过大的问题,稳定币应运而生,其与美元绑定,基本实现了价值的稳定性。但无论如何,此类早期数字资产都只是“圈地自萌”,属于少数人的游戏,并未得到大众以及权威官方的认可。
在进一步的发展中,数字资产越来越规范化,以及可量化,产生了NFR(Non-Fungible Rights)、RWA(Real-World Assets)等与实体资产“同质不同形式”的新资产表现形式。这类资产形式自带实体、可兑付的权益,摆脱了价值由“市场情绪”决定的病态样式,实现了真正的价值可量化评估,为数字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3. 数字资本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是一种社会关系,其是在市场中追求增值的社会关系力量,而当生产要素被纳入到这种社会关系后同样会成为资本。以前,资本的范围相对较窄,数字经济出现后,资本的范畴逐步拓展到资格、资历、资信等方面。
(三)要素关系简析
在数字金融的三要素中,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最先得到发展,成型也更早,现已实现众多领域的试点使用,并取得了不错的成就。数字资产起步较晚,与数字货币的中心化管理不同,其是“统一大市场”政策指引下的“自下而上”的区域构建创新模式,它更依赖于个人和企业自身的改革,依据统一的标准,自发推进资产数字化的进程。而数字资本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在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下,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生产力的提升不断革新。具体到商业保理数字化这一课题,基于数字资产角度的考量具有关键而重要的意义。
二、数据要素形式的数字资产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金融中的资产要素将不再局限于传统形式,资产也有了新形式——数据要素。所以数据中的制度安排,能为数字资产的发展提供重大帮助,不能仅仅考虑对实体权益的数字化表达,还应当考虑具有资产属性的数据本身。
数字资产与传统资产的价值形式不同,其更大的价值来源于使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创新了原有的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以满足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的不同利益诉求。
所以,就现阶段的各类产品的数字化而言,不仅要做到将物理实体转化为数据形式,而且要考虑未来的流通、交易等应用场景。在供应链金融板块,应当从长远角度来考虑供应链金融以及其中的商业保理数字化。
(一)“数据二十条”对制度构建的统领
“数据二十条”作为我国现阶段构建数据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中最权威的官方文件之一,在各类数字化活动中具有直接的统领作用,故其是金融数字化进程中重要的参考文件,同时它也直接给出了供应链金融及商业保理数字化制度层面的发展方向。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等特点,可以接近零成本无限复制、对传统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新的挑战,亟需构建与数字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断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在数据资产制度构建中,必须坚持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目标。
过去,数据集中于互联网大平台,个人、企业等市场参与主体难以从自己产生的具有高经济效应的数据信息中获益。在数字经济制度下,数据直接归属于数据生产者,个人和企业可直接使用该数据,并从中获益,实现了更公平的利益分配。
(二)以“三权分置”制度框架为导向
无论是供应链金融板块的发展,还是商业保理的数字化,都应当遵循“数据二十条”中对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意见。
“数据二十条”指出,要建立数据资产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1)要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2)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3)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5)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在供应链中,除核心企业外,制造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分销商、零售企业等对供应链的搭建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要实现从银行传统信贷到供应链金融的转变,就必须首先完善数据资产的产权制度。
同一链条之下的各类主体,对数据均享有所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但若各主体之间彼此独立,将与传统信贷无异,依旧无法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故应当做到:(1)产权分置;(2)数据分级;(3)隐私计算;(4)数据分级共享;(5)数据可用不可见,从而实现供应链中的主体,对与自己直接交易产生的数据享有所有权,对其他主体所有并经隐私计算后共享出来的数据,在获授权的情况下加工使用,并投入经营。
(三)数字资产的流通与交易
在现阶段的供应链金融中,数据最大的用途是流通共享而非交易,但这远远不够,并未发挥出数据的最大价值。为了与未来的数字经济接轨,在现阶段的流通共享环节,也应考虑交易时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
“数据二十条”直接指明了未来数据要素资产流通和交易时制度构建方向:(1)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2)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所;(3)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4)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其中的“全流程”强调从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处理、使用、流通、交易等全方位无死角的安全合规保障。
截至目前,全国建立大大小小数十个数据交易所,包括:上海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各类数据交易所提供差异化的商品与服务,但现阶段它们提供的数据产品还局限在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未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数据资源集合。其中上海数据交易所还提供数字资产交易服务,包括数字文创、文博衍生、品牌营销、消费场景、产品应用、数字知识产权等,实现了高度透明化数字资产的安全交易。
因此,在供应链金融中的数字资产可依照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交易模式。对于交易信息、企业信用、水电消费情况、员工信息等这类过程性数据而言,因通常有多方主体的参与,难以确定最终的所有权归属,故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而对于数字化的传统资产,如数字化知识产权、数字化物权、电子凭证等,这类权益性数据的保护与传统权利无异,强化所有权。
针对不同的数据,现阶段技术的攻坚方向也存在差异。前者因关系企业秘密,为了实现“可用但不可见”,重点在于隐私计算;后者为了实现交易的安全、公开与透明度,重点在于区块链。当然,单一技术并不能满足复杂的场景需求,故需要多种技术的合作并共同发挥作用。这同时也意味着,早在基础技术的开发环节就应当在全局观的统领下,探究不同技术之间的兼容度问题。
(四)基于数字资产下的利益分配
在传统借贷模式下,供应链中的利益分配是不均衡的,其中的核心企业因掌握着传统评价体系下更优质的资产,在谈判和交易中心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也能以低成本对外融资。相反,非居于核心地位的供销企业难以依照自己对整个产业链的贡献分配收益,并不得不面临高成本融资或融不到资的难题。
“数据二十条”指出,在未来要建立的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1)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2)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数据二十条”构建的分配制度很好地回应了传统金融中所面临的难题,并为供应链金融提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供应链金融中,机构已不再依孤立评价静态的“好的资产负债表”这类关键要素,进而做出信贷决策;转而以整个供应链的信用状况为决策依据,根据交易多方主体、行业规则、商品特点交易条件,为供应链中处于不同交易层次和交易地位的主体提供定制的金融解决方案。不仅仅是能更易的融资,还能优化产业流程、降低生产成本等。
不久的将来,待产权、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后,数据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供应链内部,还可作为一种资产对外交易。
(五)数字资产的监管与治理
目前,数字金融产品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各方主体各自为战,并都竭力向外延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在此情形下,难以解决互信难的问题,而且无法实现资源与信息的高效流通、交易和共享。这与数字经济语境下的“实现全民参与、共建共享”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数据二十条”指出,要构建出政府、企业、社会 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实现真正的全民参与,共同监督治理:(1)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2)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政府指引并监管企业的产权制度构建、数据的流通与交易以及分配制度的完善,企业则以具体实践验证各项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供应链金融生态的参与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监管和治理存在分散性,既有各大央企及大型民企依托强大的产业背景、业务场景搭建的融资服务平台,也有大型金融机构借助资金富集、技术协同能力开发的金融科技平台。同时,供应链中各环节的诸多主体也穿插其中,不仅向市场释放出强烈的产品需求,而且也发挥各自的优势,促使供应链金融从行业性向生态化发展。这也使得现阶段的数字资产监管与治理权责难以厘清。
三、数字金融指引下的商业保理数字化方向
商业保理数字化属于数字金融体系下供应链金融板块中的工具之一,其指:非银行金融机构运用数字技术,通过数据协议和融合打造出智慧金融生态系统,精准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和智能化的金融服务。
在商业保理数字化的进程之中,数字资产的数据生产要素不仅狭义地包括融资信息、账期、到期日、币种、监管措施、权利冲突约定、登记信息等,还应当包括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交易类型、存货、存货地址、原材料购置、用电情况等全面的企业信息。商业保理数字化不只是传统权益的数字化表达,重点在于运用数字技术,将所有信息数字化,并依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磋商、决策、交易的智能化,也即是“元宇宙”构想。
(一)商业保理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传统商业保理模式下,个性化、定制化和智能化的服务难以实现,为增大收益,商业保理企业有时会冒着巨大的风险为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此外,传统商业保理还伴随着其他问题,如:(1)固有政策问题仍未得到解决;(2)创新中存在的合规风险;(3)市场风险较高;(4)非融资功能未充分发挥;(5)信用保险仍未得到应有重视。
为解决上述难题并顺应数字中国建设的潮流,商业保理进行了数字化转型,并首创供应链金融这一全新运营模式。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首次提及“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这意味着供应链金融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也更意味着供应链金融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创新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等领域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未来发展方向
面对供应链金融这一新事物,各方主体难免会有些束手无策。但是,即便是商业保理数字化,若仅将目光聚焦于商业保理行业,将欠缺大局思维;即使商业保理的数字化取得了所谓成就,也仅将止步于本行业内,无法取得跨行业的发展,也难以与“数字中国”建设接轨。因此,笔者借此商业保理行业数字化团体标准制定之机,对该团体标准在价值导向、具体措施两方面应当把握的要点建议如下。
1. 价值导向
(1)细节与全局并重思维。既注重商业保理行业内部的独特性,又发掘其与数字金融、数字经济的连接点,要有大局观,注意增强行业间的互动联系。
(2)以数字金融为导向。无论是商业保理数字化还是供应链金融都是数字金融之下的具体应用场景,应以数字金融为统领。
(3)共享思维。共享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通用技术层面的共享,也是数据要素、信息、利益等全方位的共享。
(4)遵从“依贡献分配利益”原则。依据各市场主体对供应链的贡献进行全新的利益分配,对贡献的评价从传统的资产或资本投入,拓展到对整个链条的信息与结构性贡献等。
(5)全面参与原则。不仅包括供应链中各市场主体的全面参与,还包括供应链外最小单位的消费者、技术工人、管理者等全链条、全主体的参与。
2. 具体措施
(1)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探索要素、资源的高效畅通。
(2)加强商业保理企业之间、商业保理企业与银行之间、商业保理企业与服务对象之间、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合作与数据信息共享。
(3)拓宽数字化的范围,除商业保理中的债权信息外,还包括企业基础信息。
(4)探索“三权分置”新产权制度构建,助力数据要素的加工使用。
(5)实行差异化数据流通与交易模式。对于流通性数据强化使用权,淡化所有权;对于权益性数据强化所有权。
(6)探索数据要素分级共享。推进供应链共有数据信息建设,与独有数据信息保护。
(7)积极探索并使用新兴技术,并以全局思维打破技术间的壁垒,增强兼容性。利用隐私计算技术推动数据的“可用不可见”共享流通与交易;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升信息可信度,增进企业间互信。
参考资料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3.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4. 《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
5. 《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
6. CFCA:《2022中国数字金融调查报告》
7. 《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8. 数字金融蓝皮书:《中国数字金融创新发展报告(2021)》
9.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1)》
10. 毕马威:《“数据二十条”解读分析及金融机构应对之道》
11. 供应链金融:《数字化供应链金融新动向》
※ 实习生董松崧对本文亦有贡献
作者简介
王继跃
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王继跃,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德和衡重庆所金融业务部主任,元宇宙文旅产业联盟特聘数字金融法律专家。曾就职于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投行部,全程参与集团资金池二期(人民币、外币功能全面整合)、供应商融资及海外代付等多个创新金融产品的研发。目前专注领域为外商投资、跨境投融资、数字金融、隐私保护、商事争议解决。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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