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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修订建议

发布日期:2024/10/31 阅读量:6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关于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修订建议

2013-09-08


张杰军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同时自3月1日起,深圳、珠海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我们理解,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强化公司登记的信息披露等。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意味着政府工作重心后移,即从“前置审批”到“后置监管”的转型。


我们结合实务经验和理论研究,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探讨。

 

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一)目前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公司设立成本高。在现有登记制度下,股东出资的验资手续繁琐,且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增加了企业设立的成本。


第二,导致注册资本泡沫化。现行法律和政策多以注册资本的金额为标准施以优惠措施或进行经营条件限制,刺激了公司盲目扩大注册资本,造成注册资本泡沫化,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的错配。


第三,催生虚增资本、抽逃资本等现象。公司为了迎合法律规定或市场需求而虚增资本,但由于注册资本中尤其是现金出资部分的去向难于监管,抽逃资本等现象便屡屡出现。


(二)改革方向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资本发行规模、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转移捆绑在注册资本之上的信用证明和债务担保功能,将有利于降低公司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公司资本的配置效率,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公司发展、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新的动力。改革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股东自主约定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但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取消公司设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的限制。


3.取消货币出资比例的规定,同时适当放宽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如规定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注册资本缴纳期限,但不得超过五年。


4.实收资本由登记事项变更为备案事项。办理实收资本备案时,由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即可,实收资本不再记载在营业执照上。

 

二、公司名称登记制度改革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司名称登记存在限制过严、过度保护的问题,如对行业类别用语、行政区划位置的限定过严以及企业名称的保护期过长。


(二)改革方向


1.公司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业类别用语。只要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中字号不相同,公司名称中即可以不使用行业类别用语,不再受企业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等条件的限制。


2.放宽公司名称中对行政区划位置的限定。公司使用行政区划的,可以自主决定行政区划的位置,只要置于组织形式之前即可。


3.缩短已不使用的企业名称的保护期。已注销公司名称和变更名称公司的原名称的保护期,统一缩短为6个月。其他公司可以依法申请使用超过6个月保护期的企业名称。


 

三、公司登记的信息公示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向公众公示。但目前公司登记的信息公示存在的以下问题,增加了交易成本和风险,也不利于安全交易和诚信市场的建立。


1.信息查询难:公众查询工商信息主要是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异地公众查询十分不便,而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查询设定很多条件,普通公众查询尤为困难。


2.信息不全面:公众可查询到的工商登记信息较少,如股东名称、出资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等重要信息难于查询,给交易相对方带来诸多不便。


3.信息更新慢:信息的严重滞后将不利于发挥工商登记的公示作用,甚至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


(二)改革方向


1.建设公司登记许可和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首先,在全国地市一级构建和完善公司登记许可和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最终实现国家工商总局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平台,全面实现各工商机关信息互通。同时,制定相应的公司登记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2.信息全面、方便查询。信息平台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公司名称、住所、营业期限、经营范围、股东名称、出资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建立公司信用信息公示体系。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和公司监管信息,可以实现对信用差的公司的挤出效应;有利于引导规范公司重视信用,从而保障与公司相关的交易相对人、债权人权益,提高社会整体诚信度。


我们相信,通过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公司名称登记条件、完善公司登记的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公司登记体制改革,将有利于改变当前法规限定过严、行政性干预过多的现状,切实减轻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担、提升公司在工商登记过程中的自主能动性,推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公司登记制度的建立。

                                        

                                                                                                                    201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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