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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一则关于李国庆抢夺当当网公章新闻,令当当网再一次站上风口浪尖。当当网称4月26日上午,当当网股东李国庆带领多人前往当当网,抢了公司47个公章。当当网副总裁阚敏随即宣布所有被夺公章失效并已报警,并称公司董事并未收到关于股东会会议的任何通知,也未参加股东会。4月27日,李国庆先生通过新浪微博进行回应,其根据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依法接管当当,不存在抢的问题。看得出,双方都在努力强调自己是合法行使权利的一方,孰是孰非,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该如何判断呢?笔者注意到,众多的新闻报道信息中有一封加盖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章的公告,据称该公告是李国庆方面于4月26日晚作出的。公告中有一段文字如下:“李国庆先生要求召开当当股东会,设立董事会,俞渝女士不同意,公司监事也未履行职权。因此李国庆先生按照公司法规定召集股东会。当当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并支持李国庆先生。选举李国庆先生为董事长和总经理。股东会决议获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俞渝女士依然为公司股东和董事。 2020年4月26日,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李国庆先生以董事长和总经理身份实施对当当公司的管理。”公告的这一段文字是对李国庆先生如何取得公司的管理权进行的描述,给人的结论是,李国庆先生通过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被选为公司董事长、被任命为总经理,并依据有效的公司决议获得对公司的管理权。显然,公司决议是此次李国庆先生获得当当控制权依仗,一旦上述公司决议不成立或者被无效、被撤销,李国庆先生将失去掌控当当的合法基础,抢章也就成为了一出闹剧。那么,当当网的这两份公司决议是否有被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的可能?借当当网的这则新闻契机,我们来看看公司决议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并尝试假设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当当网的经营主体,分析当当网的这两份公司决议是否有被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的可能。一、公司决议的无效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无效。就当当网的公司决议而言,当当网的当事人双方均未披露此次公司决议的具体内容,但如果其公司决议内容仅涉及对董事会设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任总经理事项,笔者认为应不涉及违法情形。但如果当当网此次公司决议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则作为股东的俞渝女士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实践中,我们常遇见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例子有:未经股东同意,假冒某股东签字,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该股东的股权的决议;股东会关于禁止某一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决议;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作出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决议。这些决议的内容,有的违反了公司法的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有的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从而无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认为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关于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实务贴士:1. 公司决议的无效仅限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违反部门规章或者违反公司章程均不在可主张无效的范围之内。2.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确认无效的,自始无效,有权提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人员应该是与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3.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4. 公司决议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二、 公司决议的撤销情形《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笔者根据目前可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比照前述法律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当网股东会的决议是否可撤销进行分析:1. 当当网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人资格、召集人、主持人、以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有明确规定。以有限公司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情形为例,首先,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至少应持有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其次,会议的召集人应按照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优先于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优先于提议股东的顺序进行。只有前序的召集人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后序顺位人员才可以进行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当网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需要对以下几个环节进行分析:提议股东也就是李国庆先生是否具有召开股东会的提议权?该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排序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开通知是否送达了全体股东?通知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章程的期限规定?当当网公司的章程是否对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召集程序还有其他规定,此次股东会的召开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的信息显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为:俞渝女士的持股权为64.2%,李国庆先生持有27.51%股权,其余三位股东合计持有8.29%。公司未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为俞渝女士;公司未设立监事会,阚敏女士为公司监事。李国庆先生持有的股权超过了十分之一,如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国庆先生具有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权。按照法律规定,李国庆先生要召开股东会,首先应向公司的执行董事俞渝女士提议,俞渝女士如果不召集,则应再向阚敏女士提议,在阚敏女士不召集的情形下,李国庆先生方可自行召集。如果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告的表述属实,李国庆先生是在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未履职的情况下,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应并没有违反公司法关于召集人的顺序规定。但笔者同时注意到,另有新闻报道,阚敏女士称公司董事并未收到关于股东会会议的任何通知,也未参加股东会。这一表述信息含糊,具体是公司董事未收到李国庆先生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还是说同时拥有股东身份的俞渝女士未收到李国庆先生关于召开股东会召开的通知?笔者无从得知,但如果确实存在李国庆先生未向公司执行董事送达关于召开股东会的提议,跨越执行董事、监事自行召集股东会,或是自行召集时,未向股东俞渝女士送达会议通知,则当当网的此次股东会决议都将会被认为存在召集程序瑕疵,从而面临被撤销的可能。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经常被股东们,尤其是被持有多数公司表决权的大股东们所忽略。许多股东以为只要是表决达到公司法或者是章程规定的最低表决数,股东会决议就有效,但实际上因召集程序存在瑕疵被撤销是公司决议撤销的最多见原因,需要引起股东的重视,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公司决议因此被撤销的情形包括:控股股东未通知小股东,自行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股东会决议;在未对股东会会议确认送达情形下即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在相关股东未参会的情况下,作出股东会决议;小股东们未经前序召集人召集,自行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召集股东会会议,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地点时间有误,在相关股东未参会的情况下,作出股东会决议。2. 当当网股东会的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目前各方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未对该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进行描述,笔者无法判断当当网的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大多数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表决方式没有作出特别的约定,但如果有公司章程对此有特别约定的,则在股东会表决过程中应予以特别注意,表决方式不能与公司章程相冲突。3. 当当网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是否违反章程规定?因披露的信息有限,笔者并没有获得当当网股东会决议的全部信息以及其公司章程内容,因此无从判断其内容是否违反章程的规定。但将执行董事变更为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的事项通常是一般公司章程的允许范围。而我们在实践中通常遇到决议内容与章程冲突的情形有:董事会决议表决的内容与章程中约定董事会可决议事项不符;股东会决议选举的董事成员超出章程规定的人数。公司股东如果认为公司决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关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实务贴士:1、公司法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有明确的除斥期间规定,即必须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六十日的期间不可中止、中断,逾期不予支持。2、不是所有的“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的股东会决议都会被撤销,如果仅仅是轻微瑕疵,并不会对会议的目的和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可能无法撤销。三、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当当网的此次公司决议是否存在不成立的可能呢?通过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以及李国庆先生的微博,我们可以看到,当当网本次股东会决议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组成公司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未设董事会、监事会,目前实行的是执行董事制,有一名监事。因此当当网的此次股东会会议内容实际上涉及将公司的经营执行机构由执行董事变更为董事会,这涉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按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应至少获66.7%表决权支持,而不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告所称获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即可。以目前的股东持股比例来看,俞渝女士对当当的持股权为64.2%,李国庆先生加上其余三位小股东的股权比例合计为35.8%,如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没有俞渝女士的同意表决,显然,李国庆先生与其余三位小股东的合计表决权无法超过三分之二。笔者也注意到李国庆先生表述,他和俞渝女士尚未离婚,他们夫妻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不代表李国庆先生就可以当然代表俞渝女士行使其股东表决权,或直接以共有人身份直接行使夫妻共有部分股权的表决权。在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并且变更权利人之前,除非获得俞渝女士的授权,李国庆先生无法直接行使俞渝女士名下股权的表决权,况且根据李国庆先生的微博,其获得支持的股权比例是53.865%,也未达到公司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当然,以上是在以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情形下得出的结论,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权的行使进行约定,因此,当当网此次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最终还需结合当当网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定。如果该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则该股东会决议将不成立。实践中,公司决议不成立也是常见的情形,比如公司控股股东或多数表决权股东未召开股东会直接以书面签署的方式作出决议且决议未经全体股东签字;出席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人数未达章程规定的人数;股东会以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数作出决议。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如认为公司决议存在不成立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关于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实务贴士:1. 有权提出公司决议不成立的人员应该是与该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 2. 公司决议不成立不存在诉讼时效限制。 股东会、董事会分别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这两个机构召开的会议被称为公司的“两会”,其决议往往是对公司最重要问题的决策,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公司决议的有效还是无效、撤销或不成立,均会对公司的经营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当当网两股东权利之争的新闻连续剧将如何继续,我们暂且可以围观、拭目以待,但是如果我们作为公司的投资人、经营者,则更应关注了解相关法律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地作出决议,避免公司两会决议被无效、撤销或不成立而导致公司经营受扰,而一旦遇到两会决议侵犯自身权利的,也可以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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