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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阿联酋+埃塞俄比亚+吉布提三国 1.反腐败体制框架概述 2.贿赂的认定 3.法人责任&抗辩理由 4.纠纷解决机制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 阿联酋反腐败体制框架概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于2005年8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2日批准《公约》。《公约》在批准后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反腐败法律框架包括: 阿联酋目前并无专门的反对商业贿赂法律,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1971年宪法》,《刑法典》(1987年第3号《联邦法》,2005年和2006年修正)、1992年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35号《联邦法》和1992年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第11号《联邦法》。 其他相关的具体法律包括: 2002年关于洗钱入罪的第4号《联邦法》;1985年关于民事交易的第5号《联邦法》;2011年关于国家审计机构重组的第8号《联邦法》;2008年关于联邦政府人力资源问题的第11号《联邦法》;1973年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第10号《联邦法》;1983年关于联邦司法人员的第3号《联邦法》;2006年关于国际刑事事项司法合作的第39号《联邦法》。 参与反腐政策或履行反腐职能机构为以下: 司法部、内政部、外交部和财政部;检察署;国家审计机构;中央银行。 2. 贿赂的认定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刑法典》第237条将“许诺、提议或给予公职人员任何种类特权以回报其违反公职的作为或不作为”视为犯罪。“给予”的要素在本条款中未提及,但隐含其意。且该条款未明确提及被给予好处的第三方受益人。 •《刑法典》第5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定义,其中也包括“被委托提供公共服务”和“执行一项公共服务相关工作”条件下的司法机构成员。 •《刑法典》第237条第2款把中间人“向行贿者或受贿人求情以提出给予贿赂、索取、答应、接受或许诺贿赂”的行为定为犯罪。 •《刑法典》第234条把“任何公职人员或被指派担任公职的人员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或接受任何种类的礼物或特权或相关承诺以作为其违反公职的作为或不作为回报的行为”视为犯罪。此外,《联邦人力资源法典》第70条禁止官员接受广告礼品之外的任何礼物。 • 尚未发现阿联酋制定任何国内立法以将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贿和受贿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3. 法人责任&抗辩理由 《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82至298条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有关当局明确腐败行为适用的损害赔偿规范,其明确了因腐败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各方的索赔权利。 • 法人责任: 针对法人的制裁措施包括罚金、没收和刑事措施,法官在具体制裁上具有自由裁量权。法人的刑事责任不妨碍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37条,任何向政府公共部门官员或可以对公共部门官员产生影响的岗位提供贿赂者,无论贿款是否被接受,都将被认定有罪。任何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充当中间人或联络人者,将被认定有罪。行贿者将被处以上缴与贿款同等罚金(不低于1000迪拉姆)或利用贿赂行为获得的实际利益,并被处以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具体处罚视案件情节而定。 《刑法典》第65条确定了“法人”的代表、主管和代理人为了法人或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罪行的刑事责任。还确定了参与洗钱的金融、商业和经济机构的刑事责任(关于洗钱入罪的第4号《联邦法》第3条)。 •抗辩理由: 为鼓励公共部门中的腐败罪实施者在问题加剧之前报告其罪行并防止该部门中腐败蔓延的立法政策,《刑法典》第239条规定,如果行贿者或中间人在案情被揭发之前主动向司法或行政当局告知罪行或坦白罪行,检察官有权驳回一份犯罪报告或不起诉。 4. 纠纷解决机制 在阿联酋产生商务纠纷主要可以通过仲裁中心和法院解决,如阿布扎比商务调解仲裁中心(ADCCAC)、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DIFC-LCIA仲裁中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ADGMCourt)等。2016年4月,阿联酋还成立海事仲裁中心,处理和解决海上争端。 阿布扎比商务调解仲裁中心隶属于阿布扎比商工会,为阿联酋本地或跨国贸易纠纷进行法律咨询,提供仲裁人、调解人、专家、翻译名录,定期举办会议和研讨活动,并邀请信息部门和法务部门相关人士出席。迪拜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自主非营利机构,其仲裁结果与法院裁决具有同等效力。DIFC-LCIA仲裁中心是由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伦敦国际仲裁院合作成立的一家独立仲裁机构,旨在通过调解及仲裁的方式处理国际商业纠纷。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为阿布扎比金融自由区ADGM的独立法院,也拥有仲裁调解职能。 埃塞俄比亚 1. 埃塞俄比亚反腐败体制框架概述 埃塞俄比亚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2007年11月26日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对《公约》第四十四条有所保留。在埃塞俄比亚,法院独立办案,司法独立,外界影响办案因素不大。 埃塞俄比亚的最高法律《宪法》(1994年)第9(4)条规定,“埃塞俄比亚批准的国际协定均为本国法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主要的法源是成文法律(主要是《宪法》以及各类公告、法规和指令),但判例法(联邦最高上诉法院各项裁决)和习惯法(主要在农村地区)也可作为法源。 埃塞俄比亚的反腐败立法框架包括: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第881/2015号腐败犯罪公告》《第882/2015号订正反腐败特别程序和证据规则(修正)公告》(“证据公告”)、《第883/2015号订正联邦道德和反腐败委员会设立(修正)公告》、《第780/2013号预防和禁止洗钱及资助恐怖主义公告》(“反洗钱公告”)、《第699/2010号刑事犯罪证人和举报人保护公告》《第668/2010号资产披露及登记公告》《第515/2005号公务员纪律措施和冤情投诉程序公告》和《第395/2004号赦免程序公告》。 埃塞俄比亚政府采用联邦制。联邦一级设立联邦道德和反腐败委员会,九个州各自设立职权完备的道德和反腐败委员会。 2. 贿赂的认定 • 埃塞俄比亚《刑法》第三部(“公职犯罪”)第403、404、408、409、427和428条规定,公职人员的主动行贿和被动行贿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主动行贿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427(2)条),但尚未发现存在展开调查和起诉的先例。外籍人员的被动行贿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 埃塞俄比亚将私营部门内的部分主动行贿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42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条)。《刑法》第70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0条考虑到了私营部门内的被动行贿行为。有关本国和外国公职人员以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贿赂犯罪要件,埃塞俄比亚明确指出,虽然《刑法》第427条未做具体规定,但若参考第427条,第404条涵盖了许诺行贿以及间接行贿和第三方利益的行为。 3. 法人责任&抗辩理由 埃塞俄比亚《刑法》第417条规定的贿赂行为可以处以“单纯监禁”(即10天至3年)或“轻罪监禁”(最高7年),也有可能被处以罚金来代替监禁。依据《刑法》第82、84和88条以及同样适用于腐败案件的联邦最高法院量刑准则,法官行使酌处权来考虑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 • 法人责任: 埃塞俄比亚规定,如法人犯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定义罪行,须追究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例见《刑法》第23(3)和34条。埃塞俄比亚《刑法》第702条对商业贿赂的受贿行为规定了“私人利益管理不当罪”,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罚金。《刑法》第90条规定了向法人处以罚金的适用标准,《刑法》第405条规定可以同时适用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此外,《证据公告》还明确规定可以平等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不同法律规定的惩罚内容存在差异。 • 抗辩理由: 总统和总理作为议员免于起诉。担任议员的部长也享有刑事豁免权。埃塞俄比亚制定了撤销豁免权的程序,并且要求一个议会委员会审议撤销请求(例如《证据公告》第56条)。《刑事诉讼法》第42(1)(d)条和第42(3)条赋予部长(联邦道德和反腐败委员会专员在处理腐败案件方面)一定的酌处权,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提起诉讼。此外,《联邦道德和反腐败委员会公告》规定,联邦道德和反腐败委员会专员有权依据法律撤回腐败调查和控告以及法庭未决腐败案件(第2(9)(14)条)。 4. 纠纷解决机制 在埃塞俄比亚投资合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一是可以聘请埃塞俄比亚的律师解决,必要时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二是在对方涉嫌犯罪时,可向当地警察局报案;三是在签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埃塞俄比亚或外国仲裁庭提起仲裁;四是可向中国驻埃塞俄比亚大使馆报告,咨询相关建议。中国投资者与埃塞俄比亚政府就征收补偿金额产生的纠纷,还可申请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建议由专业律师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投资者与埃塞俄比亚政府之间的纠纷,如果经过友好协商6个月后仍无法解决,方可提交国际仲裁。 2021年4月,埃塞俄比亚人民代表院通过《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符合公约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在埃塞俄比亚法院获得执行。 截至目前,埃塞俄比亚已与中国签署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议。按照中埃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有权提请临时仲裁庭,或《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下的常设仲裁机构(ICSID)解决征收补偿金额争议。但埃塞俄比亚没有履行使该国际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内手续,因此,中国投资者目前仍无法通过ICSID解决与埃塞俄比亚政府间的商务纠纷。 吉布提 1. 吉布提反腐败体制框架概述 吉布提于2004年6月17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5年1月8日批准了《公约》。根据《宪法》第37条,《公约》已成为吉布提国内法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反腐败相关立法载于: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关于洗钱、没收和犯罪所得方面国际合作的2002年12月29日第196/AN/02/4L号法令”(简称“洗钱法”)以及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及其他严重犯罪的2011年5月25日第111/AN/11/6L号法令(简称“恐怖主义及其他严重犯罪法”)。 涉及打击腐败及相关犯罪的若干机构: a.国家监察总局,根据2009年7月19日第56/AN/09/6L号法令成立。监察局的任务是要确保善治,并在公共部门打击腐败; b.审计法院,根据2013年12月14日第17/AN/13/7L号法令设立。该法院为最高审计机构。 c.国家预防和打击腐败独立委员会,根据关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的2013年7月16日第03/AN/13/7L号法令(简称“2013年法”)及其2014年10月7日执行令成立。委员会是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中央机构,并于2015年12月开始运作。 d.金融情报中心,根据《洗钱法》设立。该中心负责接收、分析和处理可疑交易报告。 2. 贿赂的认定 •《刑法》第200(受贿)和212条(行贿)部分涵盖了贿赂国家公职人员。《刑法》第212条并未提及不正当好处和第三方受益人的概念。《恐怖主义及其他严重犯罪法》第9(1)条也大致涵盖了贿赂问题。吉布提在处理该方面事务时,还会参照《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吉布提立法未对“公职人员”作一般定义。仅有《刑法》第200条提及受贿官员的具体类别。 •《恐怖主义及其他严重犯罪法》第9(第2和3款)和12条分别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务员以及私营部门贿赂定为犯罪。 3. 法人责任&抗辩理由 吉布提《刑法》第199-207条和《恐怖主义及其他严重犯罪法》第9条规定了5至15年监禁的制裁。大多数贿赂相关犯罪都被归为严重犯罪。 •法人责任: 吉布提认可法人刑事责任的原则(《刑法》第21条),但不对国家和领土当局适用。 这类责任适用于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犯罪(《刑法》第224条和《恐怖主义及其他严重犯罪法》第15条)。 法人刑事责任独立于犯罪所涉自然人刑事责任之外(《刑法》第21条和《洗钱法》第4-2-3条),适用的罚金相当于此类自然人适用金额的五倍(《刑法》第46条和《洗钱法》第4-2-3条)。 •抗辩理由: 根据《宪法》,国民议会议员在国民议会会期享有议会豁免权。可在当场抓获或最终定罪判决后经国民议会主席团授权取消这种豁免权(第51条)。若国民议会提出请求,可以暂不起诉(第51条)。 4. 纠纷解决 在吉布提投资合作发生纠纷应该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如《投资法》《保税区法》《保税区商业公司法》《海关法》等,对涉及国际贸易有关利益的仲裁出台有《吉布提国际仲裁规则》。目前未发生典型商务纠纷案例。 以上为笔者结合项目经验和初步研究,对阿联酋、埃塞俄比亚、吉布提三国反腐败及合规相关问题的概括梳理,敬请指正,欢迎交流! 律师介绍 特别声明:本文为概括梳理,并非对任何相关国家法律相关问题发表正式意见。针对具体项目,建议参与者聘请相关法律区域的专业律师具体分析;如有任何相关需求,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与境外长期合作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有智慧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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