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梦见与丈夫感情不和,感情不和丈夫与人同居妻

发布日期:2024/10/12 阅读量:1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很难认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关键在于难以为声称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获取证据。因此,由于证据不足,此类索赔往往无法确定。日前,在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胡某出示104张照片和光盘作为当庭证据,证据法院受理并确认被告与他人同居。法院在裁定双方离婚的同时,还裁定有过错的被告黄某应向原告胡某赔偿5000元。
原告胡与被告黄于1996年相识并相爱。他们于1997年10月结婚,并于次年10月生下一子黄。起初,夫妻关系还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关系逐渐出现裂痕。2004年12月,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5年2月被驳回。从那以后,双方一直分居。
分居期间,胡听说丈夫黄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经过多次询问,胡得知黄和苏颖住在XX县XX镇环城东路5楼501室。巧合的是,胡某的父亲胡某住的那栋楼就在旁边,从胡某的住处可以看到501房间的阳台。推荐阅读:分居两年后起诉离婚的程序?
因此,胡某从2005年4月18日至同年7月14日观察到,黄某的摩托车夜间停在大楼的楼梯上,他的制服经常在大楼的阳台上晾晒。胡还用相机拍了104张照片。
从2005年6月28日深夜到6月29日凌晨,胡和他的父亲等四人在501房间堵住了黄,看到黄与苏颖和她的女儿住在一起,录下了当时的情景(制作了一张光盘后),并报了警110。同年8月1日,黄所在单位作出了《关于黄同志违纪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7日,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黄离婚,并赔偿5000元。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黄某同意离婚,但他辩称,他只是在分居期间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而不是原告提到的非法同居。
庭审后,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要求赔偿5000元被法院驳回,因为原告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与其他人同居,原告作为无辜一方有权向被告要求赔偿,而被告认为这只是一般的性关系,不构成非法同居,因为它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作出上述判决,并对黄某抚养案、双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承担作出判决。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