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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争议解决若干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24/10/8 阅读量:10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20年4月15日,中银云讲堂第二期开讲,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俭律师以“国际货物买卖争议解决若干问题解析”为题开启直播课程,受到众多客户及律师同仁的广泛关注。 本次讲座中,李俭律师总结了国际贸易中几类常见的纠纷种类,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1、如何选择进出口合同的被诉方? 被申请人中国某公司(卖方)接受上海某摩托车公司(委托人)的委托,与申请人美国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三份货物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相关货物,上海某摩托车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合同预付款、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辩称其已表明代理人身份,且销售合同第10条中亦明确约定了免除被申请人在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义务,由于该合同约定实质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直接约束了真实的买卖双方,而代理人通过其中一系列的安排完全摆脱了对申请人的责任,最终,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没有获得支持。李俭律师总结到,国际贸易涉及多方主体,首先应理清法律关系,找对主张权利的对象;其次法律适用是一大难点,最好在合同中预先选择,以免产生纠纷,并且能有所预见。 2、修改信用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被申请人法国某公司(卖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交货,要求申请人山西某公司(买方)修改信用证,买方配合改证后要求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及改证费损失。一般说来,对信用证交货期等主要条款的修改,即视为对基础合同有关规定的修改。最终,买方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李俭律师提示到,无论以何种方式修改合同,当事人均应明示保留其就有关损失依据合同规定予以索赔的权利,或以对方就有关损失予以赔偿作为其同意修改信用证的条件。如果当事人一方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在修改合同时而未能保留索赔的权利或作出相应约定的话,他便丧失了就有关损失向对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而开证行一旦修改信用证就受修改后的信用证约束。 3、买卖合同名称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被申请人(买方)和申请人(卖方)之间签订了3份关于羊毛的《订购确认单》,此后,申请人按约备货,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开立信用证,称由于市场变化和流动资金问题不能履行合同,《订购确认单》只是合作意向书而非合同,并向申请人提出赔偿。李俭律师指出,由于《订购确认单》上清楚地写明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装运和付款安排,双方签字后传真给申请人的代理人之时即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除非合同中规定:“本《订购确认单》只是一份意向协议,双方当事人需另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否则本《订购确认单》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同时,本案合同规定信用证必须在装船期前一个月开出,申请人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开证义务,而且在申请人给了一段合理的时间后仍未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开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解约并损害赔偿。 4、目的港无人提货怎么办?——托运人角度 上海A公司(卖方)向美国B公司(买方)出口一批价值5万元的服装,约定FOB上海,目的港为纽约港,签约后预付30%货款,见到提单复印件付清余款,但B公司迟迟不付余款,产生仓储费、滞箱费等1万多元。对此,李俭律师分析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形发生后,托运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以降低损失:基于以上分析,作为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如果能在美国找到新的买家,则与新买家签订合同,通知货代修改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新的收货人。因为滞港已经2个月,港口费用高且有被海关拍卖的风险;如果找到新买家的可能性很大,但需要时间,也可以先找个当地的物流公司先行提货,在目的港找个仓库将货物储存,等待交易合同的达成。2、 如果无法找到新的买家,则尽快将货物退运。3、 就遭受的损失向买家进行索赔。 5、如何认定国际贸易货物质量标准? 广东某公司(卖方)向美国某公司(买方)购买一批生姜,双方约定生姜要保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烂、不碎、不发芽,姜块要大,每块最小要求在100克以上。生姜经中方检验合格后运往美国,因不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被作为垃圾处理,买方后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卖方有关超过索赔期限的抗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俭律师表示,在国际贸易质量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是买方以质量瑕疵为由要求卖方给予货物折扣、金额补偿或者拖欠剩余货款,更有甚者,会要求卖方退换全部货款直至反索赔,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货物质量认定标准和质量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两个方面。对此,规避质量纠纷要做到两点:了解交易对手的资信;订立完善的贸易合同条款(包括货物品质条款、商品检验条款、质量异议期、责任承担比例)。 6、全球疫情背景下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际班列停运,中国某能源公司无法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向俄罗斯客户交付货物,于是第一时间与俄罗斯客户沟通,解释疫情期间交通受阻情况,并发送了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得到了客户的理解和认可,同意在疫情好转后延期交付。李俭律师特别提醒到,“新冠肺炎”本身是不可抗力事件,但以此要求免责还需要结合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政府通知等行政文件、因果关系证明等情况和证据。疫情发生后,由于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障碍,虽受疫情影响,但企业不再免责。 在纠纷化解途径的选择上,李俭律师对比了司法管辖和仲裁:仲裁可以选择仲裁员,不公开的方式有效地保护了商业秘密,裁决结果获得159个国家的承认与执行,费用虽较诉讼费高,但一裁终局也节省了成本;诉讼可充分全面保护合法权益,但判决结果在国际上获得承认较难。李俭律师建议大家可以优先选择仲裁,并约定如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条款规定不明确则法院优先。同时,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中若没有你熟悉并信任的仲裁员,则可以指定你信任的中国律师或仲裁员担任你的仲裁员,前提条件是事先或事后未与仲裁员就案件实质性地交换意见。 本期云讲堂,干货满满的策略和鲜活有趣的案例赢得了在线人员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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