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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的最新狱曲《大碗牢饭》,疑似泄露,你听了吗?快去!!”
害,这可真是……
其实,显然,这样的视频,并(是)不(有)在(点)少(意)数(思)。
你看:
除了吴亦凡事件之外,还有海量的时事神曲:
比如,林生斌事件,就是采用了《蜜雪冰城》进行歌词的改编:
并且在最后,进行强硬的说明:
有些UP主也很仗义,进行了这样的说明:
问题一:
《大碗牢饭》,是不是想唱就能唱的呢?
其实,这位UP主说的没错,自己的视频属于“翻唱视频”,“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非常贴近生活的音乐行业内名字,通常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词,编曲。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主要有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等,如果进行翻唱,需要取得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的授权,由于作者们“数量众多”,为了授权方便,通常都会明确自己的版权所有者/唱片公司/版权代理公司,由一个特定的主体统一对外管理。有授权需求的一方,只需找到该授权主体,就可以啦。
敲黑板了,如果没有取得授权,就对歌曲改编翻唱并免费发布,这种“移花接木”涉及侵犯原创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等。
给大家举个例子(我才不会说下图是专门换了姐姐们的版本呢!)
翻唱:
其他都很好理解,两个专业词汇原地科普下:
OP,即Original Publisher词曲版权管理人。
SP,即Sub Publisher词曲版权代理管理人。
SP获得OP的授权,在特定区域内发挥自己的优势对音乐版权进行管理。
对于这首《大碗宽面》而言,《乘风破浪的姐姐》翻唱《大碗宽面》,是取得了SP授权,才可以合规地在舞台上进行公演,并通过芒果TV等平台进行传播,通常来说,价格都不菲噢。
问题二:
UP主们已经这么努力了,就真的不行吗?
笔者的内心OS:你看看这充满灵气的歌词!
笔者落笔写到:我真的感受到了UP主们的用心!不仅在歌词上颇为用心,而且在人物肖像的处理上,还专门对视频中的歌唱者进行了虚化处理,避免大家产生不当的联想,而对该人物进行讽刺或贬低。
可是画风不得不一转——这,请摸摸牛牛的良心,虚化后难道还能认不出吗??
结论:这样的“含蓄”,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帮助。
那么,除了肖像的采用之外,对音乐本身的改编翻唱呢?
此处可以分享一个有趣的先例:
在周杰伦的《Mojito》红遍大江南北之后,新出了一版民警禁毒版《Mojito》。但是,此时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原因有三:
2. 该短片为公益性质,符合法定的排除侵权责任事由。
所以,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找到合规“翻唱”的正确打开方式!
问题三:
热点来袭,UP主们如何“合规营业”?
Step1:获取授权,yyds!
Step2:扛起合理使用的大旗。
那么,我们先把关于合理使用的法条摘出看看: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进行合理使用啦,其实和up主们最为贴近的是: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举个栗子:
比如,笔者拍摄了一个Vlog,其中出现了部分的原曲重现。然后劈里啪啦一通点评——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合理使用情景。
对于目前的翻唱形式而言,如果完整采用了原音乐作品的曲,自己改编了歌词,使用方式也无法满足“适当引用”的要求。但是如果截取使用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较低,依旧具有主张构成合理使用的空间。
Step3:“不具有盈利性“的抗辩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肖像权和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处理中,两者的情形是不同的。
对于肖像权,其侵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确无营利目的的情况下,翻唱的视频制作者可以主张不侵犯肖像权。
但对于著作权,不具有营利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内的民事责任。所以,当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且具有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和承担。
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up主们有没有和平台签约获取工资、 “加入创作激励计划”根据播放情况获得视频播放收益、收取粉丝“充电”打赏费等方式获取视频收益、发布视频获取曝光、积累粉丝,并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实现“流量变现”等等……
这样看起来,的确是……但凡有一个币,就很难了……
Step 4:滑稽模仿
“这,不也是首绝佳的普法神曲吗?”
“这,不是超越了那碗宽面,进行了崭新的二次创作吗?“
是的,在“滑稽模仿“的维度上,我们依旧还有发挥的空间。
滑稽模仿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艺术创作形式,一直饱受观众们的欢迎喜爱。滑稽模仿属于表达自由的一种形式,在此意义上,其行为亦是受合理使用制度保护的。
“滑稽模仿”一词源于英文Parody,是一种以“讽刺”“批评”“戏谑”等为目的,模仿引用一些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作品进行改编创作的艺术形式。在日本和台湾,滑稽模仿被称作KUSO,即恶搞和搞笑的代名词。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做到,“大碗宽面“,只是外衣,”调侃社会事件,科学进行趣味普法“,才是内核,就歌词层面来说,是依旧有可能落入”滑稽模仿“的范畴的。
我们既需要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表达自由呼吁创新。客观来说,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合理使用,采取的是例举的方式,无法穷尽所有的情形,面对瞬息万变的网络时代,“二创”“鬼畜视频”等等频出,对于边界的划分,的确存在着新的挑战。对于当下的每个视频创造者来说,BGM、字体、文字、图片……每一个元素,“合规打开”都很重要,也都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创作不易,且行且珍惜。
但是笔者依旧想在本文的末尾,对歌词部分进行言简意赅的点评:
守法才会不后悔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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