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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境外投资指南系列之一——埃及资产收购关注要点

发布日期:2024/9/29 阅读量:4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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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际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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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境外投资指南系列之导言:

结合嘉源近年来为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所积累的丰富项目经验,嘉源公众号将陆续推出“嘉源境外投资指南系列”文章,介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热点目的地国与境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框架、投资中需要关注的重要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等,以供读者了解和参考。不同国家对于境外投资的法律监管体系中既有共性的问题,也有个性化问题。我们相信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梳理,会帮助有志于进行国际化战略布局的中国企业和从事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加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更好地防范有关风险。

近年来中国企业赴埃及投资持续升温,结合我们代表中国企业处理埃及投资相关法律事务所积累的项目经验,我们在此总结了埃及资产收购涉及的部分主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1.     GAFI对相关交易的批准

根据埃及《公司法》(Companies Law)[1]第75条的规定,转让方需要就相关资产收购事项作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该等决议和会议纪要均需在一个月内向埃及投资和自由区总局(General Authority for Investment and Free Zones,“GAFI”)提交审批,以确认(ratify)是否符合《公司法》和《投资法》的规定。未提交GAFI审批的决议,在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可能会被相关法院认为无效和/或无法对抗第三方。提交GAFI审核的决议,如果GAFI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则该决议项下的拟议事项不得实施。因此,在交易文件中通常需要将取得GAFI对拟议交易的批准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

此外,如果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构成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则该项交易可能会被GAFI视为缺少法定清算合规程序的“事实上的清算”,因此,GAFI可能根据其自由裁量权拒绝批准有关本次资产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专业律师的意见,考虑是否通过采取调整交易架构等措施避免无法获得GAFI对股东会决议的批准。

2.     债权人的优先权

根据《所得税法案》(Income Tax Law)[2]第112条,和《民法典》(Civil Code)[3]第1138、1139、1140和1143条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产就下列债务享有优先权,且相关债务的偿还先后顺序如下:

(1)债权人在扣押和处置债务人的资产的司法程序中的支出;

(2)所欠政府的款项(例如,税款、社会保险等);

(3)所欠雇员的款项;

(4)所欠房东的款项。

根据我们先前的项目经验,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上述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追索债务人的资产以偿还债务,而无论该等资产是否已经转让。因此,如果收购方在资产收购项目的尽职调查中发现标的公司存在欠缴税款、欠缴社保基金、欠缴员工工资、或者欠缴房租等情形,为了避免债权人针对标的资产享有的追索权,我们建议收购方要求转让方在交易交割前适当偿还该等债务,也可以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将部分转让价款支付到托管账户、或者分期付款,从而降低收购方的风险。

3.     土地和房产的权属证明

埃及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可以由公司持有。在埃及购买土地需要签署初始购买协议,并应在公证处办理登记。如果收购方和转让方仅签署了初始购买协议,而并未办理公证处的登记,则收购方仅对该土地拥有法律占有权(legal possession),而不拥有法律所有权(legal title)。如果第三方对土地所有权提出主张,收购方对土地持有的法律占有权不得对抗第三方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


[1]Law no. 159/198 On Joint Stock Companies, Partnerships Limited by Shares &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s Amended By Laws Nos. 212/1994, 3/1998 And 159/1998.

[2]Law no. 91 of 2005.

[3]Law no. 131 of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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