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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公主号”乘客为何不能尽早下船? —...

发布日期:2024/10/11 阅读量:2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截止2020年3月1日,载有约3700人的日本“钻石公主号”邮轮累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冠”)病例705例[1],第一批乘客开始下船。此前,日本厚生劳动省(“厚劳省”)确定“海上隔离”的方针,隔离期限至2月19日[2]。然而,厚劳省2月11日确定较为宽松的新方针——即日起“钻石公主号”乘客中感染新冠风险较高群体(如老年人、有基础疾病的乘客等)可以下船,他们将被转移至日本境内的医院等处接受治疗观察[3],厚劳省原预计2月21日所有人员将下船,现证实“钻石公主号”上最后一批人员(包括船长、船员,共131人)于3月1日最终完成下船[4]

 

无法忽视的是,“钻石公主号”上的乘客、船员已经被隔离于船舱内超过两周,期间不断有乘客、船员被确诊为新冠患者,船内交叉感染风险升高,室内生活条件下降,紧张气氛蔓延。在全球共同打击新冠疫情的当下,“钻石公主号”上的乘客却饱受病毒感染的威胁,使以下问题浮出水面——日本“海上隔离”的举措是否得当?面对该疫情,国际通行的做法应当如何?下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以上问题展开探讨。

 

 

一. 日方“海上隔离”措施存在何法律依据?

 

 

 

日本内阁于1月28日通过了政令,根据日本《检疫法》[5]以及日本《传染病法》[6],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为“检疫传染病”和“指定传染病”,政令从2月7日起施行[7]。以上两部法律是日本作出“海上隔离”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笔者将从该两部法律的具体法条展开,讨论日方的“海上隔离”措施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础。

 

值得说明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8]的“旗国主义”并不排除以上两部日本法的适用。“钻石公主号”的船籍国为百慕大(自治的英国海外领地)[9],因此船舶在公海及领海不受日本法管辖,但是并不代表日本法对“钻石公主号”在任何情形下均不适用。目前,“钻石公主号”在母港日本横滨靠岸,并希望令船上人员在日本登录上岸,因此日方必须依据日本《检疫法》对含新冠船舶进行检疫。至于日本《传染病法》,乃是致力于对应“钻石公主号”的新冠患者,使其在日本国内得到完全收治,亦不排除适用。

 

(一)

日本《检疫法》——预防新冠的境外输入

 

1、新冠被日本列为“检疫传染病”,则要求携带病毒的“钻石公主号”遵守日本一般检疫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检疫传染病可能存在的场合,在机场、港口等检疫所,入境者应当根据法律指示检查和诊察是否存在规定的传染病。根据日本《检疫法》第5条[10]的规定,“钻石公主号”作为外国来日船舶,其船长在没有得到检疫合格证或临时检疫合格证之前,不允许任何人离船上岸。但是,如果船上已经爆发疫情,则属于该条第3款所规定的“紧急情况”[11],此时患者和其他人员(如厚劳省2月11日新增的“感染新冠风险较高群体”[12])在得到检疫所长批准后可以离船上岸,并被送往日本境内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由此,“钻石公主号”上确诊的患者以及乘客中感染新冠风险较高群体可以在得到检疫所长批准后下船,而其他乘客仍需在船内隔离至指定日期(日本内阁原先定为2月19日[13])才可能使全船通过检疫,从而取得船舶的检疫合格证或临时检疫合格证,使船上的乘客可以离船上岸。

 

2、检疫所长对于“钻石公主号”采取的措施存在依法“裁量”的空间。根据日本《检疫法》第14条第1项[14],“钻石公主号”属于“在航行中出现检疫对象传染病的患者或死者的船舶”,因此检疫所长对于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存在依法“裁量”的空间——在检疫所长认为合理必要的限度内,可以全部或部分采取下述措施:①隔离患检疫传染病的患者,②扣留有可能已感染传染病的人员。“扣留”是比“隔离”更具有强制力的措施,因此日本法对于扣留行为的适用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根据日本《检疫法》第14条第1项第2款[15],扣留只能适用于在日本国外发生规定的传染病,并且其病原体侵入日本国内可能会对国民的生命及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新冠而言,该传染病最初发生于中国,符合“在日本国外发生”这一要件。同时,新冠传染性强于2003年的SARS[16],当前致死率大致在2%至4%之间[17],且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列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HEIC)[18],因此可以合理认为新冠病原体侵入日本国内可能会对国民的生命及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对于“钻石公主号”,日本检疫所长同时采取了隔离、扣留两项措施,此举符合日本《检疫法》规定的合法“裁量”范围。

 

3、扣留权是“海上隔离”措施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首先,根据日本《检疫法》第14条第1项第2款,扣留的对象是“有可能已感染传染病的人员”[19],即只要有感染新冠的可能,就可以被作为扣留的对象,可以看出扣留对象的适格标准较低。理论上,“钻石公主号”中所有人员都有感染新冠的可能性,因此都可被责令扣留于指定地点。其次,扣留的地点之所以可以在“钻石公主号”船内,也源于扣留权对于扣留地点的特殊规定——根据日本《检疫法》第16条第1项[20],扣留的地点通常是特定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但是,在紧急情况或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检疫所长认为合适的医院或诊所进行住院治疗,也可以在征得船长的同意后在船上收容。“钻石公主号”即属于最后一种“船内收容”情形。至于为何在多个选项中选择了“船内收容”,厚劳省曾对此作出解释,称日本尚无可以收容约3700人的居住隔离设施(东京最大的酒店也只能收容1400人[21],且酒店基本为民间设施,政府不得擅自征用[22]);另一方面,“钻石公主号”停靠的横滨港所处神奈川县内指定医疗机构数量有限[23],因此船上收容是目前最为可行之计,这一决定使“海上隔离”措施最终成型。

 

4、造成格外漫长的“海上隔离”期间,日方检测病毒的相关设施和试剂不完备是关键因素。中国香港的“世界梦号”邮轮与“钻石公主号”同样受到本次新冠疫情的影响,被香港特区卫生署采取了“海上隔离”措施[24]。虽可谓是“同病相怜”,但是“世界梦号”仅在海上漂泊了4天左右就完成了船上所有人员的检疫,迅速解除隔离,使乘客得以下船登陆[25]。相比之下,日方检测病毒的相关设施和试剂不完备,直接导致了“海上隔离”期间的“拖延”。日本厚劳省大臣加藤胜信于2月12日表示将对邮轮上所有人进行病毒检测[26],但是该表态备受质疑——目前由于试剂检测用时长、特定检验所数量少且距离远、运送检验样本物流标准高等因素,日方每天可完成的检测样本数量约为300个,其中还包括部分重复检测的数量,因此于2月19日之前对邮轮上所有人员完成检测并不实际[27]。然而,这一“拖延”只是相对香港特区的高效检疫而言所形成的客观感受,其本身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根据日本《检疫法》第16条之一第2项的规定[28],扣留检疫的期间只要“不能超过政令所规定的期限”即可,该法及相关法律不存在其他关于检疫期限的规定。对于新冠疫情,日本政令规定的期限暂时为14天,至2月19日止[29],这意味着在2月19日之前,日方都可以合法扣留“钻石公主号”的人员,直到完成检疫或者隔离期满通过检疫为止。日方对于大型邮轮防病治病的处理速度较慢,但是该情形的出现是由于日方缺乏邮轮防疫经验,而并不因为日方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一步而言,即使因为日方处理速度较慢从而导致船内交叉感染现象的升级,该“海上隔离”措施仍然没有违背日本法律规定,且受日本内阁政令规定的隔离期限的保护,因而不能成为追责的对象。

 

(二)

日本《传染病法》——保障新冠的境内收治

 

为了全面完善新冠的对应,日方将新冠确立为“检疫传染病”的基础上,还将其确立为“指定传染病”。如果说日本《检疫法》下的“检疫传染病”面向的是新冠的预防输入工作,那么日本《传染病法》下的“指定传染病”则致力于新冠输入后的治疗与善后工作。

 

根据日本《传染病法》第6条第8项[30]规定,“指定传染病”的确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属于未被法律确立的传染病、该传染病的蔓延可能会对国民的生命与健康造成重大影响、通过政令形式确定。日本内阁的政令符合以上条件,使新冠被确立为“指定传染病”,在日本国内的全面收治成为可能——首先,“指定传染病”的医疗费适用公费负担制度,无论患者的国籍是否属于日本,凡是在日本进行新冠治疗的患者都无需负担医疗费;同时,新冠被列为“指定传染病”后,可参照日本《传染病法》危险程度较高的一至三类传染病采取应对措施(与新冠同属冠状病毒的呼吸道传染病SARS和MERS属于法定的二类传染病[31]),这一参考标准将有效控制新冠在日本的蔓延。

 

综上所述,日方“海上隔离”措施存在充分的日本法基础。该措施符合日本《检疫法》的规定——日本内阁有关“检疫传染病”政令的制定、检疫长官的“裁量”范围、检疫长官隔离与扣留的决定等都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日方又将新冠确立为“指定感染病”,以保证患者在日本境内得到全面收治、免费收治。在“钻石公主号”问题上,日本《检疫法》与日本《传染病法》共同作用,使“海上隔离”措施具备充分的日本法基础,并且配有完善的善后措施。

 

虽然如此,日本法并非“密不透风、独善其身”的法律体系。正如前文多处指出,日方的检疫官员在法条创设的多种选择中,普遍选择了最为严格、限制性最高的措施,使得“海上隔离”措施最终成型。虽然存在横滨港附近医疗机构有限、日本检疫速度客观上较为缓慢等事实,但是仍然不能论证日方如此“顶格处理”是确有必要的。与此同时,“钻石公主号”并非唯一爆发新冠疫情的邮轮。对于其他爆发疫情的邮轮,抛开不同的检疫速度这一客观因素,停泊港口国检疫部门的处理方式与日方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有必要结合同一疫情中其他国家的处理方式,以及面对类似疫情国际通行的做法,以进一步衡量日方“海上隔离”措施是否得当。

 

 

二. 新冠疫情下,他国如何对应“疫情邮轮”?

 

 

 

在“钻石公主号”游轮被日方“海上隔离”这一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时,受新冠病毒侵袭的香港也遭遇了类似事件——“世界梦号”游轮因疑似染有新冠病毒而在香港海关被整船海上隔离。另外,中国作为新冠病毒的爆发国,不久前曾处理过另一疑似带有新冠病毒的大型游轮——“歌诗达赛琳娜号”。因此,笔者将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区的相关法律与日本进行比较,分析海上隔离措施的合理性、特殊性及不足之处。

 

 

(一)

中国大陆——突出了疑似患病者的自由选择权

 

1月20日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依法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和制措施严于乙类传染病);同时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32]。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的规定[33],对于载有新冠病毒的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的交通工具的出入境管理应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进行。

 

  • 1.中国大陆法律对于类似疫情检疫的一般规定

 

由《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34]可得,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接受检验,未经检疫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交通工具。但这存在例外情况,即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有关单位应申请临时检疫,并且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立即进行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另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35]及第九十五条[36]的规定,隔离的地点指“指定的处所”,且指定的处所并不包含在船上(由下段分析可得)。因此,若该情况下“钻石公主号”进入中国内地港口,新冠染疫人将立即离开邮轮到“指定的处所”接受隔离。这一点中国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同日本《检疫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 2.疑似感染者只在特殊情形下才在船上留验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37]以及《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38]的规定,对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即将其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一般情形下,染疫嫌疑人必须在指定的场所接受留验,特殊情形下,经检疫卫生机关同意,可以在船上留验。这里的“特殊情形”是指(1)船长请求船员在船上留验,(2)旅客请求在船上留验,经船长同意,并且船上有船医和医疗、消毒设备的。由此可以得出,若旅客未请求在船上接受诊察和检验,则应当在船舶之外的指定场所接受诊察和检验。

 

因此,不同于日本《检疫法》所规定的“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检疫所长有权扣留有可能已感染传染病的人员”,中国法律规定染疫嫌疑人是否在船上进行隔离的决定权由染疫嫌疑人自己享有,而非由卫生检疫机关负责人决定。

 

  • 3.外籍疑似感染者享有离开邮轮出境的权利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39]规定,若外籍疑似感染者在到达港口时进行了诊察和检验,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离开。但是需要一个附加条件,即检疫医师应当将其染疫的嫌疑在其交通工具的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相比较而言,日本《检疫法》中规定检疫所长在特定情况下对染疫嫌疑人享有扣留权[40],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定的传染病病原体侵入本国,对日本国民的生命及健康产生重大影响。从保护国民的生命和健康的角度来看,日本防疫法规定的扣留权似乎更能达到此种效果,但是这大大增加了染疫嫌疑人被传染的几率。

 

从保护人权角度来看,中国《实施细则》的规定则更有优势,因为其规定外籍染疫嫌疑人能够离境的前提是经过诊察和检验,且其出境检疫证上已经签注了相关情况,检疫医生也需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染疫嫌疑人不会对其所乘坐交通工具上的乘客生命及健康产生重大威胁。因此,在保护染疫嫌疑人的人权的角度上,中国的《实施细则》对于染疫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规定更加人性化,人权保护的色彩更加浓重。

 

综上,中国大陆的法律对于染有疫情的交通工具入境管控的规定,形成了一套“以一般规定为主,特殊情形为辅”的法律体系。在防止疫情对本国国民生命健康出现重大威胁的情况下,和日本《防疫法》所规定的较为严格的“扣留权”相比较,显得更为温和、人道。但是,这种法定的理想状态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即国内拥有足够数量的指定医疗机构或者检疫场所,能够容纳在船舶以外地点进行医学观察的染疫嫌疑人,以及快速的疫症检测技术来提高检测效率。这一点在2020年1月25日发生的天津港排查“歌诗达赛琳娜号”游轮新冠肺炎染疫者的事件中得到充分的验证,由于港口提前部署、速递检测样本,成功地在一天之内将游轮上的4000多人检测完毕,从而使得全部乘客、船员免于在船上隔离[41],而日本目前尚不具备同样的检疫条件。

 

(二)

中国香港——近似日本的“裁量权”

 

2020年1月15日香港特区政府刊宪,将“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纳入法定须呈报传染病[42],当日生效,因此新冠病毒符合《香港检疫及防疫条例》(《检疫及防疫条例》)“传染病”的规定[43],以及《防止传染病蔓延规例》“具传染性”(infectious)的特征[44]。对于载有新冠病毒的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的钻石公主号轮邮的入境管理应依据《检疫及防疫条例》及《防止传染病蔓延规例》实施。

 

  • 1.未取得无疫通行证——禁止交接

 

根据《检疫及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45]的规定,当载有染疫患者的邮轮无法在香港临岸港口取得无疫通行证时,其无权与岸上交接。若检疫机关在入境处发现染疫且意欲入境的人,有权让其离开船只并将其扣留在检疫站。这一措施既不影响船只的正常通行,还能保证染症患者的隔离效果,维护了船上乘客及境内国民的健康安全。

 

  • 2.疑似感染者的隔离地点——近似日本防疫长官的“裁量权”

 

《检疫及防疫条例》赋予香港检疫机关对于确定感染疫症或者怀疑感染疫症的船只,将其全部乘客或者部分乘客送往检疫站并接受检疫站的护理或检测的权力。另外,同日本类似,检疫机关对于隔离的地点同样拥有“裁量权”——视案件的迫切情况决定在船舶或者检疫站进行隔离。因此,在遇到传播感染极为严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紧急事件时,香港的检疫机关才拥有将隔离地点选择在船上的决定权[46]。发生在2020年2月6日香港海关将可能载有新冠患者的“世界梦号”邮轮整船“海上隔离”的权限即来源于此。

 

虽然香港和日本法律对于疑似感染者的规定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均有隔离地点的决定权,但是就采取措施的程度而言,日本稍显严格。具体表现在日本法律对“扣留权”有明确规定,这是作为日本实施“海上隔离”措施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而香港法律对于在船舶上行使“扣留权”并未有相关规定。

 

(三)

国际通行的做法——紧急情况下允许隔离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47]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若检疫机关认为交通工具受染,即舱内存在着感染和污染源,可以采取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等措施,以预防疾病传播。必要时,“主管当局可执行补充卫生措施,包括隔离交通工具”。由于这里的补充卫生措施——“隔离交通工具”是比普通措施更加严厉的方式,因此,只有当检疫机关认为该传染病极为危险时,才有必要以隔离来代替普通措施。由于新冠传染性强于2003年的SARS[48],且当前致死率大致在2%至4%之间[49],确实符合“存在重大传播感染的危险”这一条件,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日方的海上隔离措施符合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

 

以往在国际上不乏类似的做法,2009年6月17日,委内瑞拉一艘客轮上发现3名甲型H1N1患者,1600多人在船上接受医学观察,直到全部人确诊之后才被允许上岸;2019年5月4日,“山达基教”游轮发生麻疹疫情,船上318人被迫在加勒比海上库拉索岛的游轮上进行隔离不得上岸,直到当局确定该船的318名乘客中感染了麻疹的人数为止。结合以上先例,日方“海上隔离”的措施符合国际规定。

 

 

三. 总结

 

 

 

日本官方目前对于“钻石公主号”疫情应对的方式正在不断更新。原先,日本采取严格的“海上隔离”措施,即除开确诊患者,其他乘客一律隔离至2月19日才可下船[50]。2月11日,日方措施稍有缓和,允许乘客中感染新冠风险较高群体(如老年人、有基础疾病的乘客等)下船,并被转移至日本境内的医院等处接受治疗观察,降低交叉感染的可能。[51]不过,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2月12日的对策总部会议上表示,将对游轮的乘客和船员加强病毒检测态势。[52]考虑到日本检疫速度较为缓慢、日本医疗收治条件有限、东京奥运会即将举办等种种因素,日本的检疫、防疫措施始终慎之又慎——2月19日,首批约500名乘客已离开“钻石公主号”,最后一批人员于3月1日完成下船。

 

与此同时,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当地时间2月12日称,WHO将与国际海事组织(IMO)一起,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向所有国家发布一份公报,敦促各国尊重船舶的检疫证明原则和对所有旅客提供适当照顾的原则。[53]若公报发出,将对全球的疫情邮轮停靠港所属国家起到引导作用。希望日方在稳步进行检疫的同时,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呼吁,适当扩大对于旅客的照顾力度,多角度为旅客提供便利。

 

在本次新冠疫情中,日本与中国守望相助,向中国送来祝福与支持,使两国人民切实感受到了“山川异域,风月同天”。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曾对此表示:“在当前抗击疫情的艰难时刻,我们对其他国家人民给予中国的同情、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铭记在心。”在此笔者衷心祝愿中国与日本以及其他存在新冠疫情的国家早日阻击疫情,共同渡过难关。

 

[注] 

[1]《“钻石公主号”全员下船,最后60名乘务员将进行2周医学观察》,https://news.online.sh.cn/news/gb/content/2020-03/02/content_951110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2]《直击日本“钻石公主号”邮轮:已确诊135例》,https://military.china.com/global/3749009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3]《钻石公主号疫情扩大 新冠肺炎易感人群将下船留观》,http://news.163.com/20/0211/16/F54AJP2A0001899N.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4] 同上注1。

[5]「検疫法」(昭和二十六年六月六日法律第二百一号),以下称日本《检疫法》。

[6]「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平成十年法律第百十四号),以下称日本《传染病法》。

[7]《新型肺炎を「指定感染症」に 閣議決定》,

https://www3.nhk.or.jp/news/html/20200128/k1001226177100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UNCLOS-198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9]《百度词条:钻石公主号》,https://baike.baidu.com/item/钻石公主号/8892193?fr=aladdi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10] 日本《检疫法》第5条 对于外国来日船舶或外国来日的飞机(以下简称“船舶等”),其船机长在没有得到检疫合格证或临时检疫合格证之前,不能让任何人离船上岸或卸货,且飞机不能离开各检疫机场检疫所所长指定的地点,或搬运出货物。但是,有符合下述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第3款、在不得已的紧急情况下得到检疫所长批准时。

[11] 同上注7。

[12] 同上注3。

[13] 同上注2。

[14] 日本《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对于从检疫对象传染病流行地区起航或在该地区停靠过的来日船舶等、在航行中出现检疫对象传染病的患者或死者的船舶等……,在认为合理的必要的限度内,检疫所长可以全部或部分采取下述措施。第1款、将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传染病或霍乱的患者隔离,或由检疫官将其隔离。第2款、扣留有可能已感染了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或者由检疫官对其进行扣留(只限在外国发生该款规定的传染病,其病原体侵入国内可能会对国民的生命及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时)……

[15] 日本《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2款 扣留……只限在外国发生该款规定的传染病,其病原体侵入国内可能会对国民的生命及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时……

[16]《专家道实情 “新冠肺炎”防控为何不能与SARS相比》,https://military.china.com/news/3748854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17]《科普:新型冠状病毒问与答》,http://www.qstheory.cn/2020-02/02/c_112552229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18] Statement on the second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2005) Emergency Committee regarding the outbreak of novel coronavirus (2019nCoV), https://www.who.int/news-room/detail/30-01-2020-statement-on-the-second-meeting-of-th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2005)-emergency-committee-regarding-the-outbreak-of-novel-coronavirus-(2019-ncov)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19] 同上注8。

[20] 日本《检疫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扣留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特定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或第1种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但是,在紧急情况或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特定传染病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第1种传染病指定的医疗机构以外的检疫所长认为合适的医院或诊所进行住院治疗。另外,也可以在征得船长的同意后在船上收容。

[21] 《徐静波:感染人数不断攀升,钻石公主号乘客为何不能下船?》,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300417143086197&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22] 同上注18。详见张韵声:《征用补偿制度比较研究--以美、德、日为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23] 同上注18。

[24] 《“世界梦号”邮轮检疫完成:测试结果全部呈阴性,乘客已下船》,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120819363961070&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25] 同上注20。

[26] 《“钻石公主号”邮轮新增新冠肺炎44例确诊 日本检测试剂库存告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392428071967467&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27] 同上注22。

[28] 日本《检疫法》第16条之一“扣留”第2项 上一项所规定的期间是,在第2条第1款规定的传染病中鼠疫不能超过144小时,除鼠疫外,该款所规定的传染病都不能超过504小时,考虑到各种传染病的不同潜伏期,绝对不能超过政令所规定的期限。

[29] 同上注2。

[30] 日本《传染病法》第六条第八项 本法所规定的“指定传染病”是指目前尚未被认知的传染性疾病(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三类传染病以及新型流感等传染病除外),准用本法第三章至第七章的部分规定,因该疾病的蔓延可能导致国民的生命和健康受到重大影响时由政令的形式确立。

[31]《日本における感染症対策-感染症法》,https://www.seirogan.co.jp/fun/infection-control/infection/japan.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1/content_547116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33]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检测传染病。

[34]《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宝等物品。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

[35]《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36]《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 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留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可以在船上留验:(一)船长请求船员在船上留验的;(二)旅客请求在船上留验,经船长同意,并且船上有船医和医疗、消毒设备的。

[37] 同上注31。

[38] 同上注32。

[39]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0] 同上注17。

[41]《“歌诗达赛琳娜号”邮轮排查处置纪实:24小时!生死竞速》,http://tj.people.com.cn/GB/n2/2020/0129/c375366-3374915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42]《香港政府修例刊宪 防止新型传染病蔓延》,http://news.ifeng.com/c/7t9E1IOPbBA,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43]《香港检疫及防疫条例》“传染病”指附表1指明的任何疾病  附表1 传染病 19A.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44]《香港防止传染病蔓延规例》“具传染性”(infectious)指能够传播传染病。

[45]《香港检疫及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 (1)每艘进入香港水域的船只均须显示第35条订明的适当检疫讯号,而且不得与岸上交接,直至获生主任藉明示书面命令批给无疫通行证为止(由1993年第86号第17条修订)

《香港检疫及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主任可将任何意欲在香港入境但在抵境时被发现患有传染病的人扣留在检疫站,直至其疾病不再可传染给其他人为止。(由1993年第86号第17条修订)

《香港检疫及防疫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受感染或生情况良好的船只或飞机,须立即获发给无疫通行证。

[46] 《防疫条例》第六条 在本条例所提述的所有“监察”个案中,当有关的人不能提供足够的保证以保证该人会忠诚地切实遵守其获准接受监察所须给予的承诺的所有条件时,卫生主任可以隔离代替。这类隔离可按照有关个案的迫切情况而在船舶上或在检疫站执行。

[47]《国际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主管当局可执行补充卫生措施,包括必要时隔离交通工具,以预防疾病传播。应该向《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报告这类补充措施。

[48]《专家道实情 “新冠肺炎”防控为何不能与SARS相比》,https://military.china.com/news/3748854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49]《科普:新型冠状病毒问与答》,http://www.qstheory.cn/2020-02/02/c_112552229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50] 同上注2。

[51] 同上注3。

[52]《游轮新增40名感染者4人重症 拒绝入境对象扩大》,http://www.keguanjp.com/kgjp_gongtong/pt2020021300002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53] 《“钻石公主号”再增44例新冠肺炎感染病例 累计确达218例》,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391917612350957&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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