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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南航急救门”事件的民事索赔问题

发布日期:2024/9/28 阅读量:4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谈“南航急救门”事件的民事索赔问题

本文作者:康欣 发布时间:2015-12-15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南航急救门”事件引起很多人的关注和共鸣,这位张姓记者在南航航班上以及后续的遭遇让人同情,其中反映的问题发人深省。

先来看看整个事件的过程:2015年11月9号,记者张某从沈阳搭乘中国南方航空CZ6101次航班飞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机上突发急症,疼痛难忍。在飞机已经降落,眼看着距离飞机十米之外的救护车已在外等候,但飞机的舱门却迟迟未能打开,等了50分钟以后,舱门终于打开。然后上来两名急救车医护人员,他们没有带担架上来,此时疼痛地跪在飞机第一排的张某眼睁睁看着机组人员和急救人员为谁该抬自己下飞机发生争执,没有人愿意背或者抬张某下飞机,最终张某自己忍痛半蹲半爬地下了结冰的旋梯,然后爬进了救护车。机场的救护车因为进不了市内将张某送到了最近的首都机场医院。由于肠梗阻,张某肠内产生的毒素已经渗入到血液,处于半昏迷和无意识状态,在做了一些检查后,医生判断张某病情复杂,不能处理,建议去上级医院,推荐朝阳医院和协和医院。然后医生叫了999急救车,在张某上了999急救车之后,急救车随车医护人员告诉张某协和医院急诊爆满挂不上号,最后驱车20多公里把张某送到了位于清河的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即999急救中心)。在这里又把在机场医院已经做过的检查重新做了一遍,之后还是无法确诊病情。所幸的是张某在半昏迷状态下联系到了其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朋友,在朋友的协助下,张某被送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在这里被确诊为腹内疝,动了手术,切除了0.8 米小肠。对于最后的诊疗结果,《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5日刊发的文章《这一切原可避免》中谈到张某在接受采访中透露医院医生告诉他,如果再晚两到四小时,会出现3种情况:第一种是小肠穿孔后造成腹内大面积感染,感染性休克;第二种就是小肠大面积切除,患者靠着输液存活;第三种,70%以上概率死亡。但如果处置更及时的话,像这种病,完全可以冲洗肠子,而不必截去一段。因为耽误了时间,造成小肠部分坏死,只好截去。
这起事件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因为它暴露了我国航空系统的应急救援和院前急救体系的制度漏洞,这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就张某的具体损害而言,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如果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生的话属实,那么对于张某最后被切除0.8米小肠的身体损害后果,如果张某起诉主张损害赔偿的话,哪些主体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本文这里将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一一分析各个涉事主体的责任。
 
一、关于飞机舱门迟开50分钟的责任归属
尽管救护车已在飞机外等候,但是飞机舱门却达50分钟没有打开,为什么没有尽快打开舱门?南航后来回应称是因为飞机刹车系统出现故障不能继续滑行、塔台没给信息等原因。
据此,对于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界定:其一,南航不能因其飞机刹车系统出现故障而免除责任,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该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飞机刹车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舱门未能及时打开,延误乘客接受医疗服务,那么航空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有缺陷的,南方航空公司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其二,机场方面的责任,塔台没给信息,所以机组不能擅自打开舱门。这里需要质疑的是,机组是否已经向塔台通报明示飞机上的紧急状况,如果已经通报,那么首都机场塔台为何不及时发出打开舱门的指令?有人士指出,这起事件反映出我国民航在服务过程中有欠缺,这个欠缺存在于航空公司内部之间的协调、航空公司和机场之间的协调。但是从机场方面而言,如果在机组已经通报信息之后,剩下的义务和责任就应该转为机场来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首都机场未能及时保障急症乘客接受医疗服务,难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关于救护人员与机组人员互相推诿谁该抬患者下飞机的责任归属
在飞机舱门打开之后,机场救护医生未带担架上飞机之后与机组人员就谁该抬病人下飞机发生争吵,双方互相推诿,都认为不是自己职责范围的事。
一方面,就南方航空公司而言,其与张某达成客运合同,此时,乘客还处于飞机上,客运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还属于运输过程中,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疾病时,承运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护。”机组空乘人员作为承运人一方的工作人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障乘客尽快得到救治是其应尽的义务。
此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见,航空公司应该对旅客下飞机过程中非因健康状况引发的伤亡事件负责。这起事件中,如果张某果真在下飞机过程中因为旋梯结冰打滑造成另外的伤害事件,航空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该条规定说明航空公司应该对旅客下飞机尽到适当保护义务,以避免旅客遭遇不必要的人身伤亡事件。显然,南方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的失职行为。
另一方面,就首都机场医院而言,这辆救护车是作为机场医疗救护部门的首都机场医院派出的,根据《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二)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三)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机场医院救护人员应该进行现场医学处置的义务当然包括带担架将急症患者尽快抬往救护车进行紧急救治。另外,作为医生,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个诊治既包括对疾病的诊疗,也包括把病人转运到合适的地点,此事件中,当然也包括将病人从飞机上抬到救护车上,而不是空手上飞机与机组人员争吵谁该抬患者下飞机而置疼痛跪地的病人于不顾!
所以,这里机组人员与救护人员都负有将病人抬送到救护车上的义务,双方互相推诿都不愿意做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对南方航空公司和首都机场医院而言,均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二者都应该对张某加重的病情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南方航空公司和首都机场医院负责人均到张某家中慰问道歉,对当事人张某而言,多少是一种快慰。
 
三、关于999急救中心的责任
据张某其后发文称,他认为南航和首都机场医院的责任都有限,最让他绝望的是后来999急救中心介入后的所作所为。在首都机场医院因能力有限无法诊治患者张某的情况下,院方叫来了999急救车,认为需要将其送往上级医院,并推荐协和和朝阳医院。但是,据999急救中心后来解释说急救车上的医生是因为在前往首都机场医院的途中接收到协和医院急诊压力大的信息,并且查阅地图发现通往朝阳医院、协和医院道路交通拥堵后才选择将患者送往999急救中心的。张某对此并不认可,其后来发文称999救护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不顾患者病情,将患者拉到其自家医院。
那么张某应该在哪家医院救治呢?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999急救车应该依照患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但是,这起事件中,999救护车显然未能遵行此项规定的原则。表现在:其一,将患者送往999急救中心的理由值得怀疑,虽然999急救中心事后解释说随车的医生确实收到信息说协和医院的急诊压力非常大,但是这已经是两个小时之前的信息了,随车医护人员不能在没有与这两家医院取得即时联系的情况下就以急诊挂不上号为由拒绝前往这两家三甲医院;而且,面对急诊重症患者其实并不存在挂不上号的问题,作为急救医护人员对此应该是明知的,而且即便这两家医院可能患者很多,但是,面对如此危重病人,这两家医院对张某进行急诊救治是完全可能的。其二,首都机场医院的医生已经明示应该送往上级医院,为何还要将病人送往与首都机场医院同为二甲医院的999急救中心?其三,即便如999救护车医生所言,协和医院和朝阳医院都不能去,那么在送往999急救中心的途中,路遇无数三甲医院为何不就近安排病人进入这些医院呢?
对此,在事发后的2015年12月6日,距离张某当天遭遇已经过去了接近一个月的时间,999急救中心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致歉声明,承认其转诊过程中存在问题,没有给患者提供更多医院的选择。可见,999急救中心已经承认当时并非只有999急救中心可选。
就999急救中心的责任而言,一旦患者呼叫999救护车而后者应答之后,二者之间就产生合同法律关系,999救护车医护人员舍近求远的行为违反了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急救原则和义务,延误患者治疗,加重患者病情,其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有人士进一步指出999急救呼叫平台集急救与医疗机构于一身,为自家医院拉病人的可能性难以排除,应该将平台与下设医院进行切割。
另外,关于张某事后发文中谈到的999急救中心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持续几个小时不能确诊病情,反而反复询问他有无吸毒经历,延误其病情,并且对其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对此,从法律角度而言,999急救中心的诊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否对张某的加重的病情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文对此暂不予评论。
综上,这起事件所涉的南方航空公司、首都机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医院(隶属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999急救中心(隶属于北京市红十字会)的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各方主体的行为,本文初步认为这几方主体的责任大小能够确定,南方航空公司与首都机场医院的原因力较首都机场和999急救中心要小,当然如果诉至法院要以法院审判认定为准。据此,这几方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张某本人的损害赔偿之外,这起事件真正的意义在于揭露出了我国医疗急救体系的短板,如果各相关部门能够从此事件中得到教训并改进,那这位记者的生死遭遇,如他自己所言,也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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