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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启动条款的效力分析

发布日期:2024/9/25 阅读量:5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随着人才争夺日趋激烈,很多企业为便于管理和节约成本,与员工约定 “竞业限制启动条款” (下称 “启动条款” ),即企业单方选择是否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其他灵活操作。因而,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启动条款及争议。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对几种常见的启动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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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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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案中[2016]京0108民初4835号双方约定: “公司有权在员工离职后30日内,做出是否要求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选择。”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是对员工择业自由的剥夺,故员工应否遵守竞业限制在离职时应处于确定状态。法院不认可前述条款效力,并判决企业向员工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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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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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2020]京01民终6677号中,双方约定: 如企业决定让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企业仅需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如企业决定不向员工支付补偿,则员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未明确补偿支付的时间,也未明确约定企业未支付补偿达到多久,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可以解除。法院认可前述条款的效力,判决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自员工离职日一个月后解除,同时判决企业向员工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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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案件[2018]京02民终6324号中,双方约定,如企业连续两个月未向员工支付补偿,则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于第二个应支付的日期解除。双方也明确约定补偿的支付时间。法院认为前述约定合法有效,判决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企业第二个应支付补偿的日期解除,同时判决企业向员工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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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未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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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案[2020]浙01民终3600号中,双方约定,企业有权在员工离职时,告知员工在离职日起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离职时,企业未对员工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明确说明,此后,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法院认为,企业虽未明确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也未明确表示放弃,企业负有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判决企业向员工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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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案件[2018]沪02民终11655号中,双方约定, “离职时公司有权选择是否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员工离职后,企业未向员工支付补偿,而员工在离职后近两个月时加入了竞争对手。法院认为,员工知道自己签过竞业限制协议,无证据证明离职时企业明确告知员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故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 “如果公司选择不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无须支付补偿” 的条款不能反向推导出 “如果公司不支付补偿,则员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指出,企业在员工离职后未支付补偿,员工可根据司法解释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员工承担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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