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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大全(四)—— 齐步走分配制

发布日期:2024/9/1 阅读量:9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作 者 按

借全国律协安排和西部律师巡回交流“律师事务所运营风险管理”这一课题之机,我对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这个问题进行了再次梳理。多年的管理合伙人经验结合去年用一年的时间考察和学习美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使我深感律师事务所管理问题是一个既能促进又能妨害生产力的问题。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将是“宸章律界”这个版块长期关注的话题。我希望自己的一孔之见,能得到同行的关注和指正。

——吴晨




齐步走分配机制会使律所走向成功

当律师事务所达到一定的规模,有了稳定的律所客户群时,他们会采用一种被称为齐步走(lock step)的分配体制。齐步走是一种以年资作为分配机制的体制。顾名思义,在齐步走体制下,年资相同的律师成为同一批合伙人集体,享受同样的分配。随着合伙人年资的增长,他们会同时晋升到下一个分配级别,享受分配点数的增长。典型的齐步走分配体制中享受最高分配额度的合伙人和最低分配额度的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差别并不很大,普遍是相差3-5倍之间。

律师事务所想要实行齐步走体制,一般是已开办多年,并且服务的客户经常需要多个领域的专业服务。在此情形中,客户对律所有很强的依赖关系。经常是客户和律所建立关系的时间比律师在律所服务的时间还要久远,所以单个律师很难主张客户来源。

实行齐步走体制的律所必须是高度成功的,美国目前还在实行这种老式分配体制的律所都是排名100名之内的。当每个合伙人和律师都能有相当高的收入时,彼此之间的争吵就会比较少。根据美国律师行业的统计,一些排名领先的律所仍在采用齐步走分配体制,例如Cravath,Swain; Simpson Thacher; Cleary Gottieb; Debevoise; Davis Polk; Cahill Gordon; Wachtell Lipton。


2 齐步走分配机制的优点

这个分配体制的支持者认为,像均分制一样,通过集体分配收益,而不是奖励个别业务明星,齐步走能促进团队合作和精研业务。其他律所中律师之间那些通常的争吵,例如案源、工作量、管理时间的投入、客户关系维护的付出等等在这种体制中都不存在。而且,这种体制计算简单,节省了大量管理时间。美国排名第一的律师事务所Wachtell Lipton就是齐步走体制的热心拥护者,以至于在它的网站上宣布“我们采用齐步走分配体制,使得我们能为每一项承接的业务配置最专业的律师,而无需去考虑业务之间的收入差异。”


齐步走分配机制的缺陷

如果律所经营的不成功,那么这种分配体制会导致人才外流。在一个高度成功的齐步走分配律所里,业务明星们会满足于相对较高收入,并且欣赏相对合作的合伙人氛围。(我说相对是因为律师喜欢竞争,不太听命于等级化的命令)。如果合伙人收入显著下降,仅和一般律所的收入水平大致相当,那么律所的业务明星就会考虑离开律所追求更高的收入。如果他们的客户还没有完全成为律所客户,那么就会产生客户流失。

同样,如果律所想要招募有着很好声誉和业务收入的优秀律师,这个体制也无法灵活地塑造一个分配机制来适应这种需求。

这样的分配机制也会滋生自满情绪,缺乏激励机制。律师们倾向于做他们惯常做的,大多数律师会只关注钻研业务而不是拓展业务,对律师也缺少营销技能的培养。

一些实行齐步走体制的律师事务所会发现他们最终只能请低收入合伙人离开,这种激烈的方法会伤害信任、品格和合作氛围。于是,在齐步走体制上生发出另一种体制,在此体制中,表现较差的合伙人收入也会差一些,分配体制会有一些变化。这就是我们在下一节要介绍的改良型齐步走体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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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宸 章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并以独特的视角、多元化的经验、分享与合作和维护客户权益的决心,为商事争议提供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吴晨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主任   民商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北京市民商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


执业领域  吴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商事合规以及涉外及港澳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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