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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死亡后民事行为能力判断规则

发布日期:2024/8/27 阅读量:10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截至2023年6月,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阿尔茨海默氏症”、“病历”、“行为能力”等关键词,共检索到民事裁判文书976份,其中11份是由法院判决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文章有270篇,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文章有690篇。在具体案件的选择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一是优先选择审判级别较高的裁判文书。其次,优先考虑审理日期最近的判决书。通过形式和内容的筛选,本文最终选取了5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分别是(2021)豫民再80号、(2022)京民申4234号、(2022)京02民中10613号、( 2022)河南民中4131号,(2022)北京民中7085号。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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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事行为能力规定

第十七条 十八岁以上的自然人是一个成年人。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被视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表人实施或者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认;但是,他们可以为了纯粹的利益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人实施;但是,他或她可以独立执行这些操作。纯粹有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们。

人民法院认定该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已经康复。关于他的智力和心理健康的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相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判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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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要点一:

在法院认定老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能直接推定患有老年痴呆症。其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青某某、杨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再审申请人原为青某某,后因再审期间死亡,依法将再审申请人变更为青某某原监护人杨佳)与杨毅纠纷案

案号:(2021)渝民再第8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青某某生前已患病多年,但青某某并未被宣告为其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涉及《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上签字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杨佳关于涉案房屋出售时青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房屋出售并非青某的真实意思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会接受的。 ?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鉴定意见与法院一审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的答复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向法院主张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案件:杨佳与杨乙、杨冰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423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遗嘱符合自行书写遗嘱的形式要求,文字内容清晰,意思表达清晰。死者曹某某的文字、日期和签名极有可能是曹本人所写。尽管杨佳在立遗嘱时声称曹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一审申请司法鉴定曹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法学院科技鉴定所法院和北京中恒司法鉴定所均以无法鉴定为由驳回案件。二审时,杨佳提交了北京天康好证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医检验所出具的《关于对曹某某精神状态的审查意见》,根据曹某某的病历证明曹某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该鉴定文件系杨佳单方面委托,且与一审法院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的答复内容不一致,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文件不予采信,审查判决就证据的证明力而言,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涉案遗嘱真实有效,并按照遗嘱分割了涉案遗产。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签订协议时不足以证明父母缺乏独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其主张不予受理。

案件:韩某、韩某B、韩某B财产分割、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2)京02民终106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京一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石某及其子女韩兵、韩佳、韩乙共同签署《分家协议》分配拆迁款、安置房、存款、股份及韩某的遗产,涉案款项内容各方当事人已部分演出,韩A、韩B、韩B已开具收据。该协议反映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并享有各方权利。捆绑。韩某、韩某乙在签订合同时声称施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此,韩冰并不接受。鉴于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对史某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且从双方角度来看,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史某在签订协议时不具备独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故韩某、韩某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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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点四:

痴呆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涉及是否确定监护人参与诉讼,直接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参与诉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采取特殊程序。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刘甲、刘乙、刘兵、刘丁与乔某、刘武纠纷纠纷案

案号:(2022)渝14民终第41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络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乔某对其子女刘A、刘B、刘B、刘丁、刘武提起抚养纠纷诉讼。《民法典》第21条规定:“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乔某自2020年5月起患有痴呆症,民事行为能力涉及是否应确定监护人参与诉讼,直接关系到乔某能否作为原告独立参与诉讼。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通过特别程序确定。乔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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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要点五:

阿尔茨海默病对遗嘱人行为能力的影响需要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继承人提交的《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是由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单方面委托的,其结论依据是否充分存在疑问。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案例:孙佳等人和叶毅等人。财产分割纠纷

案号:(2022)京01民终70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滕某的病历,滕某当他立下公证遗嘱时,他正患有阿尔茨海默病。阿尔茨海默病对滕某行为能力的影响需要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滕立遗嘱时委托鉴定机构对滕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发现,鉴定材料不齐全,缺乏鉴定时点的精神科检查(如精神状态、记忆力、智力状况等评估)。因立遗嘱时无法评估其行为能力,本案不予受理。滕佳提交的《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是他单方面委托的。出具单位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判断滕某患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是首钢医院2005年9月29日住院病历和2016年住院医疗记录10月29日,五里沱医院病历。这两份病历已纳入法院向鉴定机构提供的审查材料中。因此,《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值得怀疑。法院不会采纳《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的结论。 ,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滕某在订立公证遗嘱时不具备立遗嘱民事行为能力。

·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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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体系中各项制度的基础。它把民事主体与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联系起来。相应的能力是自然人履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现有对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以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为依据,不能准确反映老年人的实际精神状态,且容易导致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其他民法体系的不协调,进而导致能力制度体系与满足老年人日常需求之间的脱节。目前,我国关于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级的制度规定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完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级制度,关系到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根本“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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