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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要实现公平正义,首先就是要让司法活动公开透明。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也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当事人上访的情况发生。执行听证恰恰可以达到公开透明的目的,实现执行的公平性。执行听证会是指执行法官主持下人民法院采用的听证会形式。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对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执行能力、反对执行、中止执行、终止执行等情况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实并决定是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的活动。
在处理外界异议审查、执行主体增减、案件中止、终止等重大事项时,采用执行听证方式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院执行情况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此举有效改变了以往“申请执行人只是一纸空文,执行人必须跑掉”的被动状态,执行人接管了执行中的一切,从而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本文旨在分析执行听证的价值和原则、执行听证的范围、执行听证的程序以及执行听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为执行实践提供一些启示。
从广义上讲,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传唤执行双方当事人到庭的,可以称为执行听证。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处理外人异议,要求执行双方出庭查明事实时,执行人员将引导、质证执行双方提供的证据,以查明事实真相。完成执法行动。
执行听证是一种新的执行方式,执行听证所涉及的事项一般涉及“裁判员”或“准裁判员”的性质。因此,听证会期间有关事项的决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进行,重大事项的处理应当由三名以上高管讨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执行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并允许公众旁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员应当公开;执行听证的全过程应当公开,应当公开。
1。执行听证会的价值
执行听证会是公开执行程序、增加执行透明度的必要形式。实行执行听证会,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了执行程序,将在实践中产生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1。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全面了解案件,掌握真实情况,提高办案效率。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了庭审,直接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案件及相关证据有了直观的了解。合议过程中,要聚焦焦点,有的放矢,各抒己见,切实提高合议效率,对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作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2。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由于申请人风险意识较低或无法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恶意逃债,且未披露某些履行工作程序,导致当事人之间产生误会或误会。要解决这些矛盾,只能实施“阳光工程”,实行执行听证。各方当事人都有充分的发言机会,当面说明理由,当面出示证据,公开接受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各方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澄清和消除一些有关方面的误解和误会。落实了,矛盾自然就解决了。
3。有利于执法人员办案廉洁。过去行政权力过于集中,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必要的公共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限制,有些执行法官抓不住的东西很容易造成执行天平的倾斜。 。执行听证会的重点是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避免秘密操作,堵塞个别不洁法官在处理人情案件、关系案件中的漏洞。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信任,增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2。举行听证会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是执行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也是防止以任意方式行使执行权的有力保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外,执行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会前应当公告,并允许公众旁听,接受记者采访报道。案卷材料、裁决结果和理由也应当公开。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在公开听证会上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证据;执行机构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必须公开,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二)权利对等原则 权利对等原则是指参加执行听证的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平等的申请回避、提出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主持审理的法官应当平衡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各项权利。
(三)在基于司法中立原则的听证过程中,执行法官应保持中立、超然的态度,以维护公正的社会形象和理性心态。司法中立要求执行法官利用自己的中立身份和地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解决问题。执行法官的角色应该是裁判员,他的基本职能应该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相关证据做出判断。如果法官在听证过程中不能表现出中立性,听证会的目的就达不到,执行案件就无法圆满结束。
3.执行听证会范围
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不宜公开执行的案件外,凡是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执行的案件都可以公开执行。笔者认为,以下案件最好通过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实施。
1。案外人士提出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一般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表面审查和判断。发现动产为被执行人占有时,不动产或者应当登记的动产、有价证券、可供执行的无形资产。一旦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法院就可以采取执行措施。难免会遭到外界的反对。
2。执行主体追加、变更的情况
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通过改组、更名、合并、分立、转让有效资产、财产等方式逃避法律义务、规避法院执行。实践中,此类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增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人具有法律义务关系。由于增加或者变更执行主体涉及将原判决的效力扩大到义务主体(大部分为案外),因此基本上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这不仅要求法院在庭外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通过听证、举证、质证等方式,在法庭执行过程中依靠证据或聚焦矛盾点予以解决。 -考试。因此,对于执行标的追加变更等案件,有必要适用法院公开执行。
3。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
由于涉及分配的案件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听证。制定参与分配表前,需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通过执行听证会确定其他债权人是否已取得执行依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初步编制参与分配表后,通过听证会,召开由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参加的债权人会议,最终确定分配时间表。
对于此类案件,通过法院公开执行,双方当事人将就法律文书送达时间、申请人申请执行时间、法院立案时间等进行听证、核实、质证。执行案件。如有条件的,将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二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主动请求法院解除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从程序上看,虽然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从实体上看,不能认为是实际意义上的执行申请。因为法院对被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为了保全和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自愿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护措施,不能再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提供给法院查封、保全或者执行,实际上是变相放弃申请人的权益,也是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申请人虽然在形式上申请执行,但在实际意义上却放弃了。申请人自愿放弃权益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4。依职权中止或终止执行的案件
依职权中止、终止执行的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阶段调查取证,以及当事人双方或者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后,被执行人不有财产执行或者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或者终止执行。此类案件虽符合法定中止、终止执行的条件,但申请人不愿中止、终止执行。为防止中止、终止执行造成申请人对法院产生误解或与委托人产生纠葛,通过法院执行、公开举证、听证、质证等方式,对该类案件中止、终止执行经合议庭依法审查后,效果将更加有效。好一点。
5。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可能不正确
执行依据是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强制执行程序中一般不审查执行依据。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执行人员还是执行当事人,如果发现执行依据可能存在错误,都应该谨慎对待。在程序上,执行官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对执行依据的正确与否作出判断,但不应由执行官依职权处理。
6。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可以声明其已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也可以声明债权的计算方法等。执行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陈述是否有效,可以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等到法院听证。
总之,哪些案件需要公开审理,哪些案件执行程序需要公开审理,必须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办理。总的要求是在采取执法行动之前,让双方有一个说话、讲理的平台,以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4。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目前,我国对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等实施相关问题尚无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可参照审理程序(但不审理)的方式,辅之以行政听证程序,确定执行听证程序如下:
1。验收听证会
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听证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的,原则上由当事人书面发起听证程序。执行法院可以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后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作出是否受理听证的决定。
2。发货通知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听证申请符合听证范围的,应当作出受理听证的决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交付的要求收到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受理、听证决定书。给有关各方。送达方式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一般不宜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受理听证决定书至少应当告知听证当事人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二)听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时需要准备的、在听证中提供、出示的用以证实自己主张的法律证据材料; (四)主持执行听证的执行人员名单; (五)执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3。听力
这是执行听证程序的核心。根据执法实践,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执行听证会准备阶段。包括:书记员宣布执行听证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听证期间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到庭当事人对对方出庭是否有异议等。
(2)执行听证初始阶段。包括:听证主持人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姓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核实出庭并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召开听证会的理由和程序;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将休会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3)口头辩论阶段。该阶段相当于普通诉讼程序中的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听证的人应当说明听证申请、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发表答辩意见;听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并进行相互辩护;并听取听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4)评估认证阶段。听证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相关、合法的,合议庭可以当庭予以证明;对事实和证据有效性有争议的,将告知听证会后予以认证。
4。审查与裁定
合议庭将在休庭后对听证会发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当庭审理后作出裁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须报院长批准);对事实、证据的认定有分歧的,以合议庭多数意见为准。如有重大异议,请报请院长审查决定。院长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应当在休会后15天内作出裁决。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提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审阅并签名、盖章。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书记员和主持听证的执行人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作出说明。
5。执行听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执行听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公平地解决执行案件的疑难问题。它与一般法院质证程序或行政听证程序有显着不同。执行法院在实施和运用执行听证程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执行听证会必须遵循“有限听证”原则,不搞综合审查
执行听证会以执行法院解决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异议和陈述为原则。执行听证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某一法律事实,而是为了查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因此,执行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不举行听证;不能立即查明或者涉及其他实质性问题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提起诉讼,寻求高效执行。
2。执行听证会本着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审查原则
执行听证会是非庭审质证。这是执行法院在执行该程序时需要掌握的又一个原则。虽然执行听证也由合议庭主持,实行公开原则和回避制度,但它并不是普通诉讼程序中的质证,而是执行方式的改革。因此,执行听证应当重点关注是否有益于案件的执行原则,其他事项不应进入执行程序。
3.执行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担任主持人
行政人员不能再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原则上由合议庭共同主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因为执行人已经对案件形成了“心态”,所以更有利于让其他法官担任审判长来旁听案件,避免先入为主的想法。类似的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并不少见。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不是案件侦查人员的侦查人员主持。
4.听证会原则上由当事人或案外人发起
人民法院不应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主动举行听证会。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意愿,并征得当事人和案外人同意后举行听证。接到法院通知后,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请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法院可以立即作出裁定。
5. 听证会应制作笔录
听证会笔录是记录整个听证会活动的书面文件。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审阅、签字。执行法官根据听证笔录采取强制执行、暂停执行、终止执行或拒绝执行、裁定反对执行等措施。
同时,对于地方保护、行政干预严重的案件,在选择负责实施整体执行的法院时,上级法院可以升级执行,或者指定当事人所在地以外的法院执行执行要负责落实整体执行,避免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即使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负责整体执行,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削弱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和行政干预的力度。上级法院一次性统一行使监督权,可以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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